公司公告☆ ◇002652 扬子新材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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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扬子新材(002652):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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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002652):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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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扬子新材(002652):《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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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
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舆情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
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
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
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
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的
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
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
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
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主动接受权威媒体采访,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回应澄清。当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实施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
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方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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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扬子新材(00265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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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00265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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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扬子新材(002652):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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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002652):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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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扬子新材(002652):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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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以电话、电子
邮件、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在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线上视频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
董事长王梦冰女士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 8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 8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
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
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舆情管理制度》
。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458324d2-f26e-4623-929d-abcc4d468b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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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00:00│扬子新材(002652):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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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经营发展需要,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扬子新材”)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申请不超过4,380万元的融资授信贷款,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有限”)为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扬子有限已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11月 27日
注册地点: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黄埭镇春丰路 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梦冰
注册资本:51,206.4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有机涂层板及基板;销售: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健康产业的投资、投资管理与运营;养老产业的投资、投资管理与运
营;老年人养护服务(具体项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
2024年1-6月 2023年度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元) 185,339,813.90 434,600,702.36
利润总额(元) 14,232,345.63 29,781,130.93
净利润(元) 15,888,434.17 31,933,545.58
2024年6月30日 2023年12月31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元) 486,856,644.55 565,622,105.34
负债总额(元) 211,611,996.76 306,265,891.72
资产负债率 43.46% 54.15%
(三)被担保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债务人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 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金额 肆仟叁佰捌拾万元整
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
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
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一)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股东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7/1770179a-f493-4a1f-a6dc-1713fc2f4a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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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00:00│扬子新材(00265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进展暨解除对外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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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收购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
南股份”)51%股权,后经友好协商终止股权转让事项,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滨南股份股权转让事项的议案》。
在股权合作期间,公司曾为控股的滨南股份及其子公司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南城环”)多次提供担保
,担保额度共计 105,682,900元,并均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购滨
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6)、《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1-08-01)、《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6)、《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10-05)、《关于终止滨南股份股权转让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04)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滨南股份及滨南城环承担的担保责任均已完全解除,公司对滨南股份及滨南城环的债务均
已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解除上述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零,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0/6044096d-1b78-4861-ba62-2f4624083c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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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扬子新材(002652):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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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002652):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19/6a3ee191-1ef2-4b13-aa00-5af3ce3a77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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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扬子新材(002652):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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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002652):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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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扬子新材(002652):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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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002652):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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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扬子新材(002652):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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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002652):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19/bfe7ff7a-bf3b-4c78-925b-322ab2a0cc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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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扬子新材(002652):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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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002652):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0/e1789044-a159-4d43-b19a-efb447ed4c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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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扬子新材(002652):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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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002652):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0/bbdc272c-fe36-4e7d-81fa-1706e1c5fb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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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00:00│扬子新材(002652):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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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案件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18,580,070.9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
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判决的实际发生金额
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胡卫林于2018到2020年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通过苏州汇丰圆物资贸
易有限公司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清偿事宜,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已于近日获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苏05
民初915号。
二、本次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一:胡卫林
被告二: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圆”)
被告三:德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峰国际”)
2、事实和理由
被告胡卫林于2018到2020年期间担任原告一公司总经理,在职期间通过被告汇丰圆违规占用资金共计363,311,398.12元,后续被
告陆续进行还款。原告一与胡卫林、汇丰圆、德峰国际于2023年3月23日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四方确认:1、被告胡卫林及汇丰圆
截止协议签署之日尚有57,264,769.57元(本息合计)未归还。2、被告德峰国际因由胡卫林实际控制,因此加入前述债务偿还。协议
签署后,三被告共偿还10,100,000元,尚有本息合计47,428,200元未偿还。
胡卫林同意将其持有原告0.98%的股份合计500万股进行质押作为还款担保。但基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登记要
求,原告一只能委托其全资子公司即原告二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代为持有质权。胡卫林与原告二于2023年5月26日签订
两份《股份质押协议》,出质股票数额分别为200万股和300万股,约定如三被告于2023年12月31日前未还清上述47,428,200元资金占
用款,则原告有权对共计出质的500万股票进行折价、拍卖及变卖,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截止2023年11月31日,被告尚有本息合计48,658,814.71元未偿还。公司随即提起诉讼,起诉后被告于2024年5月14日偿还占用资
金30,078,743.78元,扣除该笔偿还资金后,尚有18,580,070.93元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截至目前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
。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向原告偿还资金占用款本息合计18,580,070.93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未付
金额年利率5.66%自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要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出质的原告一公司500万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3)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
种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按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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