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53 海思科 更新日期:2025-09-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25 16:50 │海思科(002653):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
│2025-09-25 16:50 │海思科(002653):中信证券关于海思科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
├─────────┼──────────────────────────────────────────────┤
│2025-09-25 16:50 │海思科(002653):中信证券关于海思科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
├─────────┼──────────────────────────────────────────────┤
│2025-09-25 16:47 │海思科(002653):关于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9-25 16:46 │海思科(002653):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
├─────────┼──────────────────────────────────────────────┤
│2025-09-23 18:44 │海思科(00265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
│2025-09-23 18:44 │海思科(002653):内部审计制度 │
├─────────┼──────────────────────────────────────────────┤
│2025-09-23 18:42 │海思科(002653):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
├─────────┼──────────────────────────────────────────────┤
│2025-09-23 18:41 │海思科(002653):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9-23 18:41 │海思科(002653):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
─────────┬────────────────────────────────────────────────
2025-09-25 16:50│海思科(002653):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致: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海思科”)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
书。
就本次发行事宜,本所已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因发行人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构成《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
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所出具的《原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
发行人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公
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发行人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
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和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
计、验资和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和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和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的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025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2025 年 9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发行人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批准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及项目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
下: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4,525.67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万元)
1 新药研发项目 96,525.67 96,525.67
2 补充流动资金 28,000.00 28,000.00
合计 124,525.67 124,525.67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相关调整已履行内部必要审批程序。发行人本次调整仅涉及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及项
目投资金额,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未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85b0b4f9-a36a-4874-bdfc-9918eb595f4a.PDF
─────────┬────────────────────────────────────────────────
2025-09-25 16:50│海思科(002653):中信证券关于海思科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
海思科(002653):中信证券关于海思科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9955ec8d-75d5-4da7-8dde-f9da83db1e13.PDF
─────────┬────────────────────────────────────────────────
2025-09-25 16:50│海思科(002653):中信证券关于海思科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
海思科(002653):中信证券关于海思科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d9302854-7b97-4847-81b1-d297f991b81c.PDF
─────────┬────────────────────────────────────────────────
2025-09-25 16:47│海思科(002653):关于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月 2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27 号)。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
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核问询问题。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逐项回复和说明,同时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补充
和更新,并将申请文件的财务数据及其他变动事项更新至 2025 年半年度。具体内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 和 9 月
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近日,公司根据深交所进一步的审核意见,会同中介机构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补充、更新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5年 9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后方可实施,最终是否能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745da3d2-5c05-46a8-ab35-2b65d344f9f1.PDF
─────────┬────────────────────────────────────────────────
2025-09-25 16:46│海思科(002653):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
海思科(002653):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ece78fd0-0da7-47d9-8c5e-b840ee4fc199.PDF
─────────┬────────────────────────────────────────────────
2025-09-23 18:44│海思科(00265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
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
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知情人保密
承诺》,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西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
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
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若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经办人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 是 □ 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 是 □ 否
或豁免事项的知 书面承诺保密
情人名单
申请人部门负责
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
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
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4/1b07ec08-d85f-491a-9d89-86897ebe758c.PDF
─────────┬────────────────────────────────────────────────
2025-09-23 18:44│海思科(002653):内部审计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护公司资产的
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所
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
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
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中心,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中心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中心合署办公。
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
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
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监察中心拥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
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授权可暂予封
存;
(六)其他必要的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并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后实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九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方式和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放审计通知
书。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
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上报董事长审定后,审计监察中心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对于报请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审计意见(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中心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
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
中。
审计工作资料包括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中心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提交一
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中心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
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