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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55(共达电声)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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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655 共达电声 更新日期:2025-08-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8-14 19:09 │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8-14 19:09 │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 │2025-08-14 19:09 │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 │2025-08-14 19:09 │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 ├─────────┼──────────────────────────────────────────────┤ │2025-08-14 19:09 │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章程 │ ├─────────┼──────────────────────────────────────────────┤ │2025-08-14 19:09 │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 │2025-08-14 19:09 │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 │2025-08-14 19:09 │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关联交易制度 │ ├─────────┼──────────────────────────────────────────────┤ │2025-08-14 19:09 │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 ├─────────┼──────────────────────────────────────────────┤ │2025-08-14 19:09 │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 └─────────┴──────────────────────────────────────────────┘ ─────────┬──────────────────────────────────────────────── 2025-08-14 19:09│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定于 2025 年 9 月 2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2 日(星期二)下午 14:0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 月 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 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27 日 7、出席及列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8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在审议前述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应予以回避 表决,详见《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同时上述股东不接受其他股东 进行委托投票。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 68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钩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议案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2.00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 2.0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2.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 2.0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2.0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2.05 《关联交易制度》 √ 2.06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 2.07 《对外担保制度》 √ 2.08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 2.0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3.00 《关于确认 2025年上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新 √ 增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登载于指定媒体《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 1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事项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 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法人单位盖章)、 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法人单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扫描件进行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登记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68号董事会办公室。 5、登记时间:2025年8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6、联系方式:0536-2283009 7、传真号码:0536-2283006 8、联系人及电子邮箱: 宋颖女士:gettop@gettopacoustic.com 9、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cbf7cab0-baaa-4853-b538-f4122aa8833d.PDF ─────────┬──────────────────────────────────────────────── 2025-08-14 19:09│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4236450f-fcc9-40a9-bda3-803867467e30.PDF ─────────┬──────────────────────────────────────────────── 2025-08-14 19:09│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b3f7b45c-93ae-4818-89b2-0be34ecb3392.PDF ─────────┬──────────────────────────────────────────────── 2025-08-14 19:09│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包含全体独立董事,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及提供相关会议材料。经与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与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 讯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职责和需要研究讨论公司的相关事项。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在公司被收购情况下,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前款第 (四)项至第(七)项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 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案;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 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 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91cb4639-a7aa-404e-a9f4-4ca95e9ca258.PDF ─────────┬──────────────────────────────────────────────── 2025-08-14 19:09│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章程 ─────────┴──────────────────────────────────────────────── 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7459804e-c819-43cd-aa68-9f5aa223b756.PDF ─────────┬──────────────────────────────────────────────── 2025-08-14 19:09│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及变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 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 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 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 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 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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