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58 雪迪龙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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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雪迪龙(002658):雪迪龙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补选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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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雪迪龙(002658):雪迪龙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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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雪迪龙(00265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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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雪迪龙(002658):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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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雪迪龙(002658):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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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雪迪龙(00265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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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雪迪龙(00265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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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雪迪龙(0026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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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雪迪龙(00265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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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雪迪龙(002658):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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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雪迪龙(002658):雪迪龙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补选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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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离任情况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白英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白英女士因内部工作调
整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职务。辞职后,白英女士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助理总裁、生产工厂厂长,在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
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担任监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白英女士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
报告自送达公司时生效。截至本公告日,白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约 1.315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1%,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白英女士辞任董事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5年 9月 9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讨论
与民主表决,同意选举白英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个人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白英女士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
1、白英女士的辞职申请;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c07975c7-eac1-414f-ba27-6a87f3f2da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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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雪迪龙(002658):雪迪龙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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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9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9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高新三街3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敖小强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雪迪
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6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7337.970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844%。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7,037.266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077%;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为 35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00.7049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66%。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共计36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90.880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96%。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现场表决+网络投票)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179.6689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60%;
反对 146.602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6%;
弃权 11.700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232.5789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012%;
反对 146.602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55%;
弃权 11.700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2%。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177.3989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99%;
反对 148.072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6%;
弃权 12.500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230.3089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205%;
反对 148.072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816%;
弃权 12.500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79%。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177.4989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02%;
反对 148.272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1%;
弃权 12.200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230.4089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461%;
反对 148.272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328%;
弃权 12.200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12%。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177.3589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98%;
反对 148.202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9%;
弃权 12.410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230.2689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102%;
反对 148.202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149%;
弃权 12.410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49%。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177.5289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03%;
反对 147.922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2%;
弃权 12.520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230.4389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537%;
反对 147.922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432%;
弃权 12.5200 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3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176.8689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5%;
反对 148.052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5%;
弃权 13.050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229.7789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849%;
反对 148.052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65%;
弃权 13.050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86%。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7,177.7489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09%;
反对 147.162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1%;
弃权 13.060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230.6589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100%;
反对 147.162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488%;
弃权 13.060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12%。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246.5189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1%;
反对 81.952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5%;
弃权 9.500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299.4289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036%;
反对 81.952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660%;
弃权 9.5000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04%。
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中议案 1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b7a76435-3cf3-4bc4-98dd-b0a597a963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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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雪迪龙(00265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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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迪龙(00265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4d0168f0-ab52-4477-ba07-4928dd98bd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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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雪迪龙(002658):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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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
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
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表决权分
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作为不同
的提案提出。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在股东会上拟选
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是否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九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
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
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实行差额选
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的计票
人和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
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
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
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和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
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
事的得票数应当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过半数。
2、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过半数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
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
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dbd30ef8-369f-4ece-81ea-2a586c8f9f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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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雪迪龙(002658):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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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迪龙(002658):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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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雪迪龙(00265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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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迪龙(00265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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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雪迪龙(00265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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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迪龙(00265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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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雪迪龙(0026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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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
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好地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保持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提升
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
(一)董事;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薪酬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业绩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五)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做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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