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62 峰璟股份 更新日期:2026-03-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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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 │峰璟股份(00266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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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 │峰璟股份(002662):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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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 │峰璟股份(00266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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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 │峰璟股份(00266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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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 │峰璟股份(002662):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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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 │峰璟股份(002662):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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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 │峰璟股份(00266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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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 │峰璟股份(00266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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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 │峰璟股份(00266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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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 │峰璟股份(002662):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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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峰璟股份(00266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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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璟股份(00266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0/0dde1cda-c554-407d-993b-927ae5a2fc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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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峰璟股份(002662):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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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璟股份(002662):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0/3bd7b784-7be5-49ef-93cc-cc66df430c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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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峰璟股份(00266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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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璟股份(00266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0/76dc2566-94df-4079-96e9-f4d3dae822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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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峰璟股份(00266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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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璟股份(00266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0/4e223fb1-c122-401c-935c-57dc68d895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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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峰璟股份(002662):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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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璟股份(002662):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0/cfa4fbeb-6977-4611-83b0-d92c6ab171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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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峰璟股份(002662):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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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规范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
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的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
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
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内容,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或者回复。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五条 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
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
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
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七条 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
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第八条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影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九条 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
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十条 不得配合或从事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
出预测或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一条 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投资者的提问,
并对提问进行研究、起草回复内容。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
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流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对于投资
者涉及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 5%以上股东的提问,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公司 5%以上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
事会秘书、证券部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与发布。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证券部在互动易平台及时进行发布。
凡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
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0/147ba535-7c16-4350-96ab-f860b848af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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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峰璟股份(00266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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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董
事会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制定和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
估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独立董事委员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因委员自行
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独立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和建议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
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也可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
包括开会当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各位委员,并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时间限制。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委员应当
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会
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受邀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
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委员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六章 薪酬考核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其他部门应给
予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出回答。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
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做出评估。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0/a5c1b2ef-b7ec-43cc-9aff-428ff4dd64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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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峰璟股份(00266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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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璟股份(00266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0/8d337d7d-dab5-4ce8-927a-faf840447c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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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峰璟股份(00266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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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璟股份(00266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0/d8865b17-29d9-4ae9-9caa-d48bdd5231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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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峰璟股份(002662):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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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璟股份(002662):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0/73c8a958-8ece-4b7c-a64c-46d1f5197c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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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峰璟股份(002662):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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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璟股份(002662):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0/3ee0587d-49aa-4ea1-a920-af1c47a629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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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峰璟股份(002662):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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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璟股份(002662):独立董事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0/cecabacb-a388-406b-a6d2-6a69923c12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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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峰璟股份(00266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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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本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
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
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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