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70 国盛证券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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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29 │国盛证券(00267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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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25 │国盛证券(00267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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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8:14 │国盛证券(002670):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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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8:14 │国盛证券(00267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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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8:13 │国盛证券(002670):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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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6:07 │国盛证券(002670):关于全资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注销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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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0:00 │国盛证券(002670):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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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6:02 │国盛证券(002670):关于实施客户和业务承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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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6:02 │国盛证券(002670):关于实施投资银行业务承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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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36 │国盛证券(00267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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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29│国盛证券(00267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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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2月 27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
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2月 27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16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朝东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38人,代表股份 1,064,853,41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5.0288%。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人,代表股份493,923,39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5246%。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637人,代表股份 570,930,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041%。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32人,代表股份 11,573,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81%。
8.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11名董
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境内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情况如下:
(1)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由本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按相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以一次或
多次或多期形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或以其他监管许可的方式发行。
公司对债务融资工具规模按待偿还余额进行管理,发行后待偿还余额不超过200亿元,同时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
办法》等监管规定的发行上限及风险控制指标要求。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具体品种的债务融资工具规模有限制性规定的,公司相关
债务融资工具规模不得超过相关规定。如相应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公司应以新的监管规定为准。
(2)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
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含永续次级债券)、次级债务、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收益凭证、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资、资产支持证券、可续期债券及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其他品种。
本议案所称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均不含转股条款,且不包括正回购交易。
(3)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
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 10年(含 1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发行永续次级债券、可
续期债券等无固定期限品种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4)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及利率
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利率,以及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由公司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并依照债务融资工具利率
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
(5)担保及其他信用增级安排
公司根据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依法确定担保及其他信用增级安排。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
担保、商业保险、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等形式。
(6)募集资金用途
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偿还到期负债,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补充净资本或项
目投资等用途。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资金用途有限制性规定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
(7)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8)偿债保障措施
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①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9)债务融资工具上市或挂牌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按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办理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或挂牌相关事宜。
(10)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公司债务融资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高融资效率,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
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确保杠杆率、风险控制指标、流动性监管指标以及各类债务融资工具
的限额等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境内债务融
资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相关债务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公司境
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具体方案,决定公司是否进行债务融资及每次债务融资的发行主体、发行时机、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发行条
款、发行对象、期限;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次、各期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发行价格、偿付顺序
、面值、利率的决定方式、定价方式、发行安排、担保及信用增级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是否设置赎回条款、利率调整和
回售条款、具体配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登记注册、债务融资工具上市及上市场所、登记托管机构、偿债计划、降低偿付风险措施
、偿债保障措施、还本付息方式等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②根据实际需要,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协议和文件,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包括初步及最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备忘录、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
有公告、通函);
③决定和办理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一切申报及上市事项,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④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
化,对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
或部分工作;
⑤办理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其他相关事项。
(11)决议有效期
本次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6个月。
若决议有效期内已经决定并已向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主体提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审核申请,相关决议有效期延续至该债务融资
工具获得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主体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如适用),并完成发行之日止。若已于决议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
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注册、备案或登记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注册、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发
行或部分发行。就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的事项,上述授权有效期延续到该等发行或部分发行完成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 1,063,543,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0%;反对 1,11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弃权 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为:同意 10,263,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806%;反对 1,1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1%;弃权 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3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连逸晞、朱行健
3.结论意见: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8/cbcb1a29-519f-4b80-a356-0e5751028e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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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25│国盛证券(00267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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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盛证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国盛证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 2025 年 11 月 27 日经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2. 公司 2026 年 2 月 1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
26-007);
3. 公司 2026 年 2 月 1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26-008)(以下简称《临时股东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2 月 1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临时股东会
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 15:00 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16 层会
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朝东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27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机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授权
委托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93,923,3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24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3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
0,930,0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041%。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632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1,573,0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8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63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4,853,4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28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其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境内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63,543,4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0%;反对 1,117,5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9%;弃权 19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3,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
6806%;反对 1,11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1%;弃权 192,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3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8/78bd715d-5ff6-4369-b7a3-bf4e60e200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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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8:14│国盛证券(002670):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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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6年 2月 1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议案》。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2月 27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
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月 27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2月 24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26年 2月 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16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表一 本次股东会提案名称及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
提案
1.00 《关于境内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 √
的议案》
2.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2月1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文件》。
3.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本次会议将对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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