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70 国盛证券 更新日期:2026-01-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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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6:02 │国盛证券(002670):关于实施客户和业务承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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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6:02 │国盛证券(002670):关于实施投资银行业务承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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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36 │国盛证券(00267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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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8:36 │国盛证券(00267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事项完成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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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8:26 │国盛证券(002670):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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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8:24 │国盛证券(002670):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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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8:24 │国盛证券(00267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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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8:22 │国盛证券(002670):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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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55 │国盛证券(002670):《国盛证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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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55 │国盛证券(002670):国盛证券收购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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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6:02│国盛证券(002670):关于实施客户和业务承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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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9 号
),核准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金控”)吸收合并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国盛证券”),
国盛金控名称变更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盛证券”或“公司”),并依法承接原国盛证券各分支机构、业务。
2025 年 10 月 24 日,国盛金控完成变更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换发的《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由“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领取了中国证监会
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原国盛证券分支机构已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换领新《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现就公司实施吸收合并事项涉及的客户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的具体承接安排,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实施投资银行业务
承接的公告》)承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定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的日终清算后,实施客户和业务承接,原国盛证券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的业务要素及数据由新
国盛证券承接。实施客户和业务承接过程中,公司相关业务与服务均可正常开展、不受影响。
二、原国盛证券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等,均由
新国盛证券继续执行。原“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签署的协议、合同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均继续有效。
三、原国盛证券客户使用的业务系统、登录账户和密码均保持不变,客户交易、银证转账不受影响。营业网点联系地址、电话均
保持不变。如有需要咨询的事项,可及时与客户经理联系或致电新国盛证券统一客户服务热线咨询(咨询电话:956080),也可联系
相关分支机构问询、解决。
在相关业务承接等事项完成后,原国盛证券将履行注销等程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1/5677d83e-00b9-4fd2-a294-65575e5db8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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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6:02│国盛证券(002670):关于实施投资银行业务承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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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002670):关于实施投资银行业务承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1/39079e42-60bb-4096-b749-d380428f72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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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36│国盛证券(00267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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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00267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9/fa33de46-b871-4e13-b41d-9ef093592a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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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8:36│国盛证券(00267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事项完成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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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权无偿划转的基本情况
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将其持有的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交投”)90.00%股权
无偿划转至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西省国资委”)。
2025 年 12 月 22 日,江西省国资委与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就该股权划转事项签署无偿划转协议。本次划转完成后,公司控股股
东仍为江西交投,实际控制人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变更为江西省国资委。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5-061),于 2025年12月 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
66)及《收购报告书摘要》,于 2025 年 12月 27 日披露的《收购报告书》。
二、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变更登记完成情况
2025年 12月 31日,江西交投 90.00%股权无偿划转至江西省国资委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本次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6/d7e78281-f2a0-4eac-a94c-30ccc8c9d2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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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8:26│国盛证券(002670):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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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以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送
达全体董事,会议于 2025 年12月 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朝东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 11名董事全部参加会
议并表决,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事前审核
认可。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试行)》。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4.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重新制定《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授权方案》。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 2024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经理层成员 2024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分配事宜。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事前审核认可
。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标准年薪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现任经理层成员标准年薪相关事宜。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事前审核认可。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总部及分支机构员工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总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修订《分支机构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本议案已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事前审核认可。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沿用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等两项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沿用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a982381d-9609-4661-8075-ac84878a7f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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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8:24│国盛证券(002670):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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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效率,
根据《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董事会职权中部分经营管
理事项的决定权依法授予公司经理层。
第三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确保授权合理、可控;
(二)依法合规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法》有关规定,并限定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不得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要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二章 授权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发展战略、授权事项的风险程度、经营管理状况,在董事会权限内,采取“制度+清单
”的管理模式,通过授权方案等形式,授权经理层行使一定范围或额度内的审批权。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分为常规性授权和临时性授权。常规性授权是指董事会以内部制度、董事会授权方案的形式授权经理层行使
一定范围或额度内的人事权、财权和事权等经营管理职权;临时性授权是指除常规性授权外,董事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专项事项
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予以明确的授权。
第六条 授权事项与总经理存在关联关系的,总经理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作出决策。授权事项与经理层其他
成员存在关联关系的,该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方案等授权应当明确:授权事项及其范围或额度、授权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及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内容。
董事会授权方案等授权均需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经理层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决策,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其中确需履行党委会前置审议程序的,需经党委会研究
同意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所决策事项如需上级有关单位批准或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授权事项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方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授权方案等工作,并负责保管董事会授权方案等。
第十条 授权事项由经理层决策后,经理层应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部门和人员应当
勤勉尽责、认真执行。
总经理负责代表经理层,对授权事项执行落实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
授权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汇总,并定期形成贯彻落实情况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授权事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和评价,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接受股东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党委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经理层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第四章 授权的期限、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有明确授权期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可动态调整授权事项。发生下列情况时,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变化需要调整授权事项;
(二)发展战略、市场竞争环境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导致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四)被授权人有越权、滥用授权或者不作为等行为;
(五)现行授权事项存在授权范围不科学、授权内容不明确,以及其他导致行权障碍的情况,且已经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六)监管部门或股东要求;
(七)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十五条 发生授权调整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变更方案,履行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要求,或出现其他董事会
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被授权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出收回有关授权的申请。
第十七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不当行为的,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经理层有越权行为的,董事会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董事会应变更或撤销对经理层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授权,同时进行问
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9ffdaff4-eb85-4f86-b235-e2da77704c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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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8:24│国盛证券(00267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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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1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3第四章 附 则 ··························
·····························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
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子公司
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等相关材料,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相关部门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提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视情况会同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等研究确定,对拟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并签字确认。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期间,申请人应持续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因业务需要新增知情人的,须要求其承诺保密并签署承诺函
,及时将承诺函等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随时将事项重要进展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要求的,应当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92b7dc04-c276-4d49-8859-cb2203447f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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