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71 龙泉股份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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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00:00│龙泉股份(002671):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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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合同标的数量为暂定,以工程实际需用量为准,价款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本合同仅对 PCCP 管中的钢材进行调价,且幅度超过±5%时进行价格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人工
成本波动等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
履行的风险。
近日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与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莒南县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供水工
程 PCCP 管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采购方: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供应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乙方”)
项目名称:莒南县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供水工程
交货期:具体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本合同的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伍仟叁佰叁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玖元柒角(¥53,313,379.70 元),数量为暂定,以工程
实际需用量为准,价款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042889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 68 号
注册资本:62238.923537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洪平
成立日期:1981 年 12 月 6 日
经营范围: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桥
梁、隧道工程建设;公路交通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环保工程、防水保温、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特种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机电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园林养护;加工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
预制构件;建筑业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及工程设计、施工、科研、检测、技术开发、转让及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咨询;货物及
技术进出口。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资质证书范围内的装
饰装修;船舶机械租赁;销售非金属矿石、金属材料、不锈钢制品、建筑材料、橡胶制品、机械设备;混凝土外加剂生产销售(生产
仅限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该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该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业务。
4、经查询,该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实力较为雄厚,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范围:PCCP 管及管配件
3、本合同的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伍仟叁佰叁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玖元柒角(¥53,313,379.70 元),数量为暂定,以
工程实际需用量为准,价款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调价机制:仅对 PCCP 管中的钢材进行调价,且幅度超过±5%时进行价格调整。
4、交货期:具体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5、货款支付:季度付款,每次进货按照甲方的合同订单数量进场,甲方在次季度第一个月的 20 日支付上季度结算货款的 60%
,供应完毕双方办理物资总结算后 180 日内付至总结算款的 97%,余款 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 30 日内无息付清。质保期起
止时间:质保期 24 个月。
6、违约责任
6.1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 20%的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所应承担
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应付而未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6.1.1 未能交付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期限、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6.1.2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技术标准交付标的物;
6.1.3 未能在甲方要求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更换;
6.1.4 对标的物存在的瑕疵未予以说明的或致使采购方无法了解或因标的物质量原因给采购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6.1.5 标的物存在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
6.1.6 因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发票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还应承担发票金额 13%的违约金;
6.1.7 单方修改、终止合同的。
6.2 甲方违约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须向乙方支付逾期未付款额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的签订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均能满足上述工程供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本合同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伍仟叁佰叁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玖元柒角(¥53,313,379.70 元),约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35%,本项目的履行预计对供货期间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买方形成依赖。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本合同标的数量为暂定,以工程实际需用量为准,价款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本合同仅对 PCCP 管中的钢材进行调价,且幅度超过±5%时进行价格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人工
成本波动等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
履行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莒南县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供水工程 PCCP 管采购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6/ca8b70aa-bf13-4d48-8813-372178e849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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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00:00│龙泉股份(00267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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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2 日 9:15 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沿江东路 533 号龙泉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付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共 236,439,2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
.1253%。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8 名,代表公司股份 235,812,2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136%;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与表决的股东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62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8 名,代表公司
股份 75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6%。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4 项议案,第 4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通过;第 1 项至第 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224,676,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5%;反对 5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 15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5348%;反对 5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6.4652%;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224,676,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5%;反对 5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 15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5348%;反对 5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6.4652%;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224,676,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5%;反对 5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 15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5348%;反对 5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6.4652%;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股东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付波先生等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766,2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204%;反对 5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9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 25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3.6600%;反对 5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6.3400%;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委派文梁娟、陈英展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2/064730c8-fdad-4d75-9362-991c48229a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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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00:00│龙泉股份(002671):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泉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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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
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
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2024年2月2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
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王俊杰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向公
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经公司确认,在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22日(星期五)14:30在江苏
省常州市新北区沿江东路533号龙泉股份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付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3月22日(星期五)9:15至2024年3月22日(星期五)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名,代表股份236,439,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2.1253%
。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
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
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详情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24,676,2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50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2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5348%;反对501,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6.4652%;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24,676,2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50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2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5348%;反对501,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6.4652%;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24,676,2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50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2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5348%;反对501,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6.4652%;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股东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付波先生等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766,2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204%;反对50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9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3.6600%;反对501,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6.3400%;弃权0股。
上述议案 1 至议案 3 为特别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三分之二通过;议案 4
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3/5e485f01-124c-40ca-8ed8-4ed14c7b9f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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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00:00│龙泉股份(002671):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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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并于 2024年 2 月 27 日在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3 年 8 月 25 日至 2024 年 2 月 26 日)(以
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批量非交易过户,系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未能全部达成,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对应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本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发生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批量非交易过户,系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未能全部达成,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对应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激励对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自查期间,共有 30 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说明及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对二级市场的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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