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78 珠江钢琴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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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6:02│珠江钢琴(002678):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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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钢琴(002678):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辞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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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5:52│珠江钢琴(002678):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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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4 年 9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名卜永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2024 年 8 月 31 日、2024 年 9月 2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
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公告文件。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手续,并取得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换发的《营业执
照》,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注册资本:壹拾叁亿陆仟壹佰叁拾柒万 注册资本:壹拾叁亿伍仟玖佰捌拾万捌
肆仟叁佰贰拾叁元(人民币) 仟叁佰贰拾叁元(人民币)
除上述信息外,营业执照其他信息未发生变更,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一、名称: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444P
三、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四、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 38 号 1 号楼、厂房(自编号 3 号楼)
五、法定代表人:李建宁
六、注册资本:壹拾叁亿伍仟玖佰捌拾万捌仟叁佰贰拾叁元(人民币)
七、成立日期:1987 年 10 月 10 日
八、经营范围: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
.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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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珠江钢琴(002678):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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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增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治理及诚信经营的管理意
识,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要求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券专业知识水平,掌握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部门颁
布的规章制度,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提升其综合素质及履职能力,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四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规范、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企业法律风险、
现代管理知识、国家政策解读、宏观政治经济形势分析等,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培训内容还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每个任职期间,至少接受一至两次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协会组织
的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政府或社会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讲座或系列课程。
第九条 公司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
第十条 公司以书面或邮件形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工作的日常执行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培训管理工作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应建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记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参加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时间、是否取得证书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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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珠江钢琴(002678):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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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职权范围及任职资格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三)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应当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
求的任职条件,以及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
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手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八条 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事务部。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
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证明文件为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其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
证明;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
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
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
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ac0dc931-c1f8-4125-ab75-eda2b117e2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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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珠江钢琴(00267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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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被问责人”)。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
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七)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八)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九)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十)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二)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三)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四)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留用察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四)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监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七)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监事
会、总经理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
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四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
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
第十七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
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
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 10 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
责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可以参照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b7743442-2831-4ca8-b75e-161d897e28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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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珠江钢琴(00267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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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钢琴(00267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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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珠江钢琴(002678):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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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钢琴(002678):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de2899ee-ec59-46c0-8940-3e190fbc99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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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珠江钢琴(002678):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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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钢琴(002678):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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