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79 福建金森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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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 │福建金森(00267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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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 │福建金森(00267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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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 │福建金森(002679):《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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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 │福建金森(002679):《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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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 │福建金森(002679):《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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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2 15:32 │福建金森(00267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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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50 │福建金森(002679):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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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9 │福建金森(00267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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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9 │福建金森(002679):《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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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9 │福建金森(002679):《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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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福建金森(00267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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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50178-0003号
致: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建金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1月 18 日(星期二)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叶兰昌、韩海洋律师(以下
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福建金森林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公布的《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
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 2025年 10月 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0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
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
不多于 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 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本
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月 18 日当日交易时间段。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
025年 11月 1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18
日 9:15-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潘隆应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7,565,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6.834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18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502%
。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77,01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1%。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558,01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59%。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
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
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464,89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9%;
反对 31,8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202%;弃权 69,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43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57,019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637%;反对 31,80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207%;弃权 69,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9156%。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
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a6de8f20-8930-47e5-a130-e003027bb7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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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福建金森(00267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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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8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8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 50 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
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潘隆应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7,565,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6.834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6,18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0
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57人,代表股份1,377,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1%。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0 人,代表股份 7,558,0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 3.2059%。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
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7,464,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9%;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6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57,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7%;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7%;弃权 6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5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韩海洋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
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dc66ceb3-a0dd-4e58-8e0c-184ae1d7f1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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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福建金森(002679):《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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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002679):《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6d6b4c83-c6e8-44fc-a915-694aeaf6c6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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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福建金森(002679):《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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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002679):《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e505f625-c0cf-407e-9106-12bbc28950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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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福建金森(002679):《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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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002679):《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65d04505-bbc8-47b2-83b4-6ae55deffc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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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2 15:32│福建金森(00267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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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00267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0066368b-f578-421a-b3df-05d82570db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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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50│福建金森(002679):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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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当
面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 2025年 10 月 28 日上午 10 点 30 分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 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张晓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5名,实到监事 5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举手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成员认为: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
三、备查文件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86459b98-7c82-4ab9-b926-fa67cec9df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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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9│福建金森(002679):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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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00267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b2dd09b3-0569-4122-82d8-12d648f059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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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9│福建金森(002679):《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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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002679):《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72f8c434-0d81-4875-b0b4-acafd8e62c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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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9│福建金森(002679):《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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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002679):《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61d191d2-41cf-499e-a416-d32b73368c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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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8│福建金森(00267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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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3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11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 50 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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