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82 龙洲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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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8:32 │龙洲股份(002682):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房屋土地被征收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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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8:31 │龙洲股份(002682):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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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7:42 │龙洲股份(002682):关于控股孙公司中汽宏远继续临时停工停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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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6:32 │龙洲股份(002682):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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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6:32 │龙洲股份(002682):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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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5:45 │龙洲股份(002682):关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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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5:45 │龙洲股份(002682):关于控股孙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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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3 15:33 │龙洲股份(00268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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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7:26 │龙洲股份(002682):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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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7:08 │龙洲股份(00268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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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8:32│龙洲股份(002682):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房屋土地被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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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1.根据南平市建阳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南平市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建阳收储中心)拟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武
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股份)所属建阳分公司及南平市交通中等技术学校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考亭村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136,359.84 平方米,约 204.54 亩)、房屋建筑物(面积共计 27,474.96 平方米)及其他附属物进行收储。
2.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考亭片区
部分土地房屋交由政府收储的议案》,同意由建阳收储中心按 128,108,464 元对前述房屋、土地及附属物进行收储补偿;同意武夷
股份与建阳收储中心、南平市建阳区建新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土地房屋收储补偿协议》。
同日,武夷股份与建阳收储中心、南平市建阳区建新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土地房屋收储补偿协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事项。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收储方:南平市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负责人:王惠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84746381989C
注册资本:46,740.90 万元
经营范围: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购储、统一征地、前期开发整理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等
(2)服务方:南平市建阳区建新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士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61679746N
注册资本:200 万元
经营范围:房屋征收、房屋动迁及安置服务。
2.公司与交易对方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
本次征收的土地和房屋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考亭村,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标的名称 面积/数量 账面价值(元) 评估价值(元)
1 土地使用权 土地面积 136,359.84㎡ 6,791,496.55 93,803,508.00
2 房屋建筑物 房屋面积 27,474.96㎡ 3,917,552.92 20,455,091.00
3 其他附属物 绿化树 794棵、用材树 846棵、 1,200,652.58 12,788,680.00
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266处、
线缆 16,323.77米、房屋二次装
修及其他附属设施若干
总计 11,909,702.05 127,047,279.00
2.交易标的评估情况及补助情况
根据福建国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信评报字〔2025〕第 1103 号]、《资产评估报告》
[国信评报字〔2025〕第 1104 号]确认,拟被收储的各项资产评估值合计 127,047,279 元;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及建阳区城区房屋征收给予补助的相关政策,各项补助费合计 1,061,185 元。以上收储补偿款总计 128,108,464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交易方
收储方:南平市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被收储方: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服务方:南平市建阳区建新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收储标的
(1)土地:乙方所拥有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考亭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 136,359.84 平方米,约 204.54 亩
。(2)房屋建筑物情况:上述土地范围内的被收储的房屋建筑物共计 167处,纳入本次收储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 27,474.96
平方米。(3)附属物情况:上述土地范围内,绿化树 794 棵、用材树 846 棵、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266 处、线缆 16,323.77
米、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若干。
3.收储价款与补助
(1)根据福建国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信评报字〔2025〕第 1103 号](东侧)、《
资产评估报告》[国信评报字〔2025〕第 1104 号](西侧)本条所列被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附属物的收购价
格,具体如下:①[国信评报字〔2025〕第 1103 号]评估价值为 67,675,408 元;②[国信评报字〔2025〕第 1104 号]评估价值为 5
9,371,871 元;以上评估价值合计 127,047,279 元。
(2)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建阳区城区房屋征收给予补助的相关政策,确定给予乙方搬迁补助费为 190,66
8 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为 547,842 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为 322,675 元,各项补助费合计 1,061,185 元。
(3)乙方被收储土地房屋等的基本情况、收储补偿等具体金额以建阳区人民政府《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福建武夷交通运
输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潭城街道考亭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方案的批复》所确定的金额为准,合计 128,108,464 元。
4.收储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以货币的方式将收储补偿款共计 128,108,464 元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分四期支付:
(1)第一期:¥20,000,000 元,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支付完成;(2)第二期:¥20,000,000 元,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
支付;(3)第三期:¥63,310,862 元及相应利息,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并按年利率 3%计息,计息日期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4)第四期:¥24,797,602 元,对应乙方建阳分公司被收储的土地房屋,于建阳分公司资产交付后 30日内支付完成。
(5)甲方因乙方被收储土地及房产等引入的可用于支付收储款的资金,应优先用于支付给乙方的被收储补偿款项。
5.安置帮扶
(1)乙方同意按规划新建办公大楼,土地面积约 4.2 亩(以届时供地红线为准),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商务金融,出让方
式为挂牌出让,出让起始价格(即起拍价)另行议定,规划指标为:容积率 1.1≤FAR≤1.5、密度≤35%、绿化≥15%、限高 24米。
(2)乙方竞得届时出让的地块后,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筹集资金组织安置房建设工作。甲方提供给水、强电(原乙
方办公大楼等容量)、弱电、排水、排污、燃气等市政管网至出让地块建设用地红线处,满足乙方施工条件。乙方在建设过程中,应
遵守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合法合规。
6.收储地块交付验收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应将收储红线范围内108,092.10 平方米(162.14 亩)用地及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腾
空交付甲方验收;乙方建阳分公司被收储范围内的 28,267.74 平方米(42.40 亩)工业用地及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乙方应于 2026
年 11月 30日前交付甲方验收。同时,乙方须在上述期限内,配合甲方完成被收储用地内的资产移交工作。(2)乙方将被收储房屋
交付甲方验收前后,均不得擅自拆除已由甲方给予补偿的房屋结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等。若违反此约定,擅自拆除的,甲方有权
根据评估报告相应扣减收储补偿款项或要求乙方返还已付的收储补偿款项、赔偿损失。
(3)在房屋腾空交付前,乙方应当结清需交付房屋的水、电、电话、电视及其它使用所产生的费用。
(4)甲方同意乙方在新建办公楼没有具备搬迁条件之前,可暂时无偿使用被收储的目前正在使用办公楼(潭房权证字第 200430
12 号)和职工宿舍楼(潭房权证字第 20043377 号),但是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责任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
税费、水电费、维护费等)均由乙方承担。若因片区开发需要提前使用当前办公楼和宿舍楼的,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但乙方须
全力配合。
7.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收储补偿款的,应以逾期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6%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乙方逾期将被收储土地和房屋等交付甲方验收的,乙方应按未交付土地和房屋补偿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6%承担逾期交付
土地房屋违约金。
8.其他有关事项
(1)本协议未明确事宜,建阳区人民政府《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潭城街道考亭土地
使用权收储补偿方案的批复》有明确的,按该文件执行;未明确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
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2)本协议附件及甲、乙、丙三方交房后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作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
。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储是公司根据当地政府工作要求进行的交易,收储补偿总金额为 128,108,464 元;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在扣除相关成
本后,预计产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307.51 万元,将对公司 2025 年度及 2026年度损益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本
次收储事项的进度,按照相关会计准则予以确认,最终取得的损益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2.《土地房屋收储补偿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a8faf75c-7e3a-46e5-82b0-7958da6b65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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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8:31│龙洲股份(002682):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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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日上午在公司七楼会议室以
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形式送达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文件。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
明盛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考亭片区部分土地房屋交由政府收储的议案》
同意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南平市交通中等技术学校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考亭村的部分土地、房屋
及附属物按人民币 128,108,464 元,由南平市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收储;同意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建
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南平市建阳区建新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相关收储补偿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三、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d48d314e-ee06-4d78-953c-c000cdd2a0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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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7:42│龙洲股份(002682):关于控股孙公司中汽宏远继续临时停工停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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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临时停工停产概况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受新能源客车市场更新放
缓等因素影响,针对订单不足的情况,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临时停工停产,后续延长停工停产至2025年 11月 30日。以上临时停
工停产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 8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补充披露控股孙公司中汽宏远临时停工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59)、2024 年 12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孙公司中汽宏远继续临时停工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以及 2025年 5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孙公司中汽宏远继续临时停工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二、中汽宏远临时停工停产进展
经中汽宏远临时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总裁办公会确认,中汽宏远自2025 年 12 月 1 日起延长停工停产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中汽宏远临时停工停产放假期间,已安排留守人员,负责做好临时停工停产期间的服务保障等各项工作,并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和订单情况,随时做好返岗复工复产准备。
三、中汽宏远继续临时停工停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中汽宏远 2024 年至今没有业务订单,此次继续停工停产对公司营业收入影响较小。
2.2025 年 1-9 月,中汽宏远亏损主要在于其固定的折旧摊销、利息费用等成本费用支出较大,以上成本费用支出不会因为此
次继续临时停工停产而发生重大变化。
3.中汽宏远继续临时停工停产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复工时间尚具有不确定性,中汽宏远将根据订单情况,随时做好复工复
产准备。
4.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96cbfca0-c5ff-43d8-b91d-5dbcf685ec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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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6:32│龙洲股份(002682):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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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一审待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为被告。
3.涉案金额:226,088,36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待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收到东莞市第一人
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中汽宏远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立案,
一审待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
(二)受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按照和原告签订的《2018 年纯电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 B合同书》(编号:CB-GC2018002)及其附属协议、《2018
年纯电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 C合同书》(编号:CB-GC2018003)及其附属协议、《关于宏远牌公交车辆微宏动力电池和非动力
电池类故障和解协议书》(编号:BS-2024-QT-006)、《三方协议书(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5-FW-QTFW-002)、《三
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036)、《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
FW-037)的约定履行质保义务。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暂合计 226,000,000 元(暂计算至 2025 年 5月 31 日)。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88,363 元、担保(保险)费。
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费用暂合计为:226,088,363 元。
(四)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10 月,原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被告采购配置锰酸锂动力电池〔生产厂家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微宏公司〕的纯电动公交车 422 辆,双方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签订《2018 年纯电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 B合同书》(编号:
CB-GC2018002)及其附属协议、《2018年纯电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 C合同书》(编号:CB-GC2018003)及其附属协议,该两份主
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均约定车辆动力电池的质量保证期为 8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累计向原告交付 422 辆配置微宏公司生产的锰酸锂动力电池的纯电动公交车,但自 2021 年 1 月开始,
该部分车辆陆续出现动力电池故障或者异常衰减情况,并导致车辆大面积停运。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就案涉故障车辆的维
修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关于宏远牌公交车辆微宏动力电池和非动力电池类故障和解协议书》(编号:BS-2024-QT-006)、
《三方协议书(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5-FW-QTFW-002)、《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
-036)、《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037)等协议,并已经开始履行。原告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
,依据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及我国的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履行质保义务、赔偿原告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支付原告律师费、担保
(保险)费。
(五)其他事项
原告和被告就案涉故障车辆的质保及维修事宜已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已经开始履行。目前,相关售后维修工作
已基本完成。该项开展售后维修的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中汽宏远拟采购动力电池并开
展售后维修工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诉金额为 8,328.52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7.16%。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中汽宏远系公司控股孙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岩市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其 51%股权。中汽宏远已于 2024
年度计提该 422辆纯电动公交车的售后维修相关费用,公司将进一步督促中汽宏远就微宏动力电池问题所产生的售后维修费用以及因
车辆停运造成的赔偿损失等,向微宏公司进行追偿。
(二)鉴于该案件尚待判决,后续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三)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案件进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9ba70e71-e9c8-4a36-ad9f-2335dad16f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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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6:32│龙洲股份(002682):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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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一审待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为被告。
3.涉案金额:205,345,204.8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待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收到东莞市第一人
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东莞巴士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中汽宏远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立案,一审待
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二)受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按照和原告签订的《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2018 年纯电动车辆采购项目(包 B)采购合同书》(编号:BS-CG2018052-
3)及其附属协议,《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2018 年纯电动车辆采购项目(包 D)采购合同书》(编号:BS-CG2018052-5)及其附属协议
、《关于宏远牌公交车辆微宏动力电池和非动力电池类故障和解协议书》(编号:BS-2024-QT-006)、《三方协议书(动力电池类故
障)》(编号:BS-2025-FW-QTFW-002)、《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036)、《三方协议书(
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037)的约定履行质保义务。
2.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暂合计 205,214,000 元(暂计算至 2025 年 5月 31 日)。
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31,204.80 元及担保(保险)费。4.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 2、3 项确定的债务在担
保限额9,501,975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费用暂合计为:205,345,204.80 元。
(四)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10 月,原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被告一采购配置锰酸锂动力电池〔生产厂家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微宏公司〕的纯电动公交车 250 辆,双方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签订(编号:BS-CG2018052-3)及其附属协议、《东莞巴士有
限公司 2018 年纯电动车辆采购项目(包 D)采购合同书》(编号:BS-CG2018052-5)及其附属协议,该两份主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均约
定车辆动力电池的质量保证期为 8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累计向原告交付 250 辆配置微宏公司生产的锰酸锂动力电池的纯电动公交车,但自 2021 年 10月开始
,交付的车辆陆续出现动力电池故障或者异常衰减情况,并导致车辆大面积停运。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一就案涉故障车辆
的维修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关于宏远牌公交车辆微宏动力电池和非动力电池类故障和解协议书》(编号:BS-2024-QT-006)
、《三方协议书(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5-FW-QTFW-002)、《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
-036)、《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037)等协议,并已经开始履行。原告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
依据原告和被告一之间的合同约定及我国的法律规定,要求被告一履行质保义务、赔偿原告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支付原告律师费、担
保(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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