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82 龙洲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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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7:32 │龙洲股份(002682):关于控股孙公司中汽宏远继续临时停工停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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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7:25 │龙洲股份(00268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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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10 │龙洲股份(002682):关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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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09 │龙洲股份(00268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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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09 │龙洲股份(00268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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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56 │龙洲股份(002682):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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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54 │龙洲股份(002682):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4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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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7:20 │龙洲股份(002682):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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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7:20 │龙洲股份(002682):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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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10:04 │龙洲股份(002682):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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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7:32│龙洲股份(002682):关于控股孙公司中汽宏远继续临时停工停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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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临时停工停产概况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受新能源客车市场更新放
缓等因素影响,经营业绩较不理想,营业收入处于低位。为了缓解经营困难,降低人工成本,针对订单不足的情况,中汽宏远自 202
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日期间实行临时停工停产;又因中汽宏远短期内没有业务订单和生产安排,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延长停工停产至 2024 年 11 月 30日。以上临时停工停产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补充披露控股
孙公司中汽宏远临时停工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二、中汽宏远临时停工停产进展
因中汽宏远面临的市场情况及经营状况尚未有明显改善,经中汽宏远临时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总裁办公会确认,中汽宏远自 2
024 年 12 月 1日起延长停工停产至 2025年 5月 31日。中汽宏远临时停工停产放假期间,已安排留守人员,负责做好临时停工停产
期间的服务保障等各项工作,并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订单情况,随时做好返岗复工复产准备。
三、中汽宏远继续临时停工停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中汽宏远 2023 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0.18%,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营
业收入的 0.02%,占比非常小,此次继续停工停产对公司营业收入影响较小。
2.近年来,中汽宏远亏损主要在于其固定的折旧摊销、利息费用等成本费用以及计提的坏账准备支出较大,以上成本费用支出
不会因为此次继续临时停工停产而发生重大变化,继续临时停工停产对其营业利润的影响不大。中汽宏远 2024 年 1-9月(未经审计
)营业利润-6,111.04万元,上年同期营业利润-5,598.97 万元,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此次继续停工停产对公司营业利润也不会有
重大影响。
3.中汽宏远继续临时停工停产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复工时间尚具有不确定性,中汽宏远将根据订单情况,随时做好复工复
产准备。
4.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f5ddebb1-d0a1-4889-82e8-a002a43079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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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7:25│龙洲股份(00268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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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桩物流)以及控股孙公司安
徽龙洲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洲新能源)基于日常经营需要,分别向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租金为人民币 3,432
.60 万元、人民币 1,008.6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由公司为以上两笔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拟于近日与远东
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
公司于 2023年 12月 27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同意公司 2024年度为安徽中桩物流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为龙洲新能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
担保额度,本次公司为安徽中桩物流以及龙洲新能源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额度范围
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安徽中桩物流
1.被担保人:安徽中桩物流
2.成立日期:2011年 8 月 1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高安村经六路1号
4.法定代表人:谢方舟
5.注册资本:30,033.60 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堆场、仓储、包装及与物流有关的商务咨询服务;建设与经营港口及配套设施;建筑材料、沥青、石材、石制品
、矿产品的销售;石材加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的销售、租赁;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7.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安徽中桩物流 93.70%股权,安徽中桩物流是公司控股子公司。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4年 9月 30 日 2023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87,830.50 88,735.12
负债总额 49,944.29 48,856.57
净资产 37,886.21 39,878.55
营业收入 2,859.73 4,202.21
利润总额 -2,256.89 -2,400.26
净利润 -2,254.97 -2,367.98
9.安徽中桩物流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龙洲新能源
1.被担保人:龙洲新能源
2.成立日期:2016年 12 月 8 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高安村疏港路2号
4.法定代表人:谢方舟
5.注册资本:7,000 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天然气、汽油、柴油、润滑油(脂)的批发和零售,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的经营。
7.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安徽中桩物流 93.70%股权,安徽中桩物流持有龙洲新能源 100%股权,龙洲新能源是公司控股孙公司
。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4年 9月 30 日 2023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7,556.89 7,715.20
负债总额 1,570.67 1,492.86
净资产 5,986.22 6,222.34
营业收入 547.71 60.13
利润总额 -236.12 -130.41
净利润 -236.12 -130.41
9.龙洲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保证合同
被担保人 安徽中桩物流 龙洲新能源
担保主债权金额 3,432.60万元 1,008.60 万元
担保人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
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满三年的期间,债权确定期间内
发生多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最后
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
的期间。
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
应付款项和为实现权利的费
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
自合同签署之日始至租赁合
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起满三年的期间。
四、风险控制措施
被担保人安徽中桩物流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龙洲新能源为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公司已对被担保人生产经营、资信情况和偿债能
力进行充分评估,此次申请融资租赁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所需,公司能够控制安徽中桩物流以及龙洲新能源的生产经营,为其提供担
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且安徽中桩物流的其他股东将依据其持股比例对以上两笔担
保提供相应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尚在履行的已审批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207,767.64万元,占公司 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 137.4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不存在因债务逾期、
诉讼及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4/f5258334-c915-4db5-9814-593175e79b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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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10│龙洲股份(002682):关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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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且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敬请投资者
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洲股份)基于日常经营需要,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申请办理人
民币 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龙洲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集团)、兆华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兆华集团)以及控股子公司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股份)共同为该笔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已分别经运输集团、兆华集团以及武夷股份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龙洲股份
2.成立日期:2003年 8 月 29 日
3.注册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 112 号
4.法定代表人:陈明盛
5.注册资本:56,236.8594万元
6.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省际(旅游)包车客运、客运站经营;出租汽车
客运;普通货运;一类汽车维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兼业代理:车险、货运险、意外险;房屋租赁;汽车租赁;对旅游业、
广告业、道路运输业、专业技术服务业、教育业、住宿和餐饮业的投资;汽车、汽车零配件、润滑油、日用百货、矿产品、工艺品、
服装、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材的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7.与担保人关系:公司持有运输集团 100%股权,运输集团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兆华集团 100%股权,兆华集团是公司
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武夷股份 72.42%股权,武夷股份是公司控股子公司。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4年 9月 30日 2023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664,863.18 671,094.10
负债总额 504,824.31 499,404.44
净资产 143,694.91 151,182.96
营业收入 248,606.87 371,647.01
利润总额 -8,859.05 -44,033.22
净利润 -7,220.37 -35,237.43
9.龙洲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一) 担保协议(二) 担保协议(三)
担保人 运输集团 兆华集团 武夷股份
被担保人 龙洲股份
担保的主债权 5,000万元
本金金额
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 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
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
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
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止。
四、对公司的影响
担保人运输集团、兆华集团为被担保人龙洲股份下属全资子公司,担保人武夷股份为被担保人龙洲股份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公司
提供担保均已履行其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保证公
司正常的运营资金需求,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尚在履行的已审批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98,956.95万元,占公司 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 131.6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不存在因债务逾期、
诉讼及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9a5d9d57-2e56-4644-99d1-855bb4f1d1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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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09│龙洲股份(00268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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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4]第 221号
致: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陈宓、韩叙律师出席公司 202
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第三十五次会
议决议及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
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
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公告。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1月 7日分
别在《证券时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
路 112 号(龙洲大厦)十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明盛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744 人,代表股份 173,313,8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62,3
68,594股)的比例为 30.818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167,703,2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9.
8209%;(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38人,
代表股份5,610,6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997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1,847,6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1540%;反对826,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0%;弃权63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69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1,323,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18%;反对1,47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5%;弃权51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7%。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d3971d03-3a94-4754-96ea-bda21038ed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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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09│龙洲股份(00268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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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洲股份(00268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2bab3d9e-ff95-4131-beba-2a74afd87d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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