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88 金河生物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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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0:47 │金河生物(002688):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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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0:46 │金河生物(002688):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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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0:46 │金河生物(002688):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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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0:44 │金河生物(00268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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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0:44 │金河生物(002688):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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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0:44 │金河生物(002688):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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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0:44 │金河生物(002688):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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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0:44 │金河生物(002688):金融工具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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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0:44 │金河生物(00268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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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0:44 │金河生物(002688):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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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0:47│金河生物(002688):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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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002688):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fa66fe6c-6877-4dc8-9a40-bd645cbfd2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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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0:46│金河生物(002688):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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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002688):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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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0:46│金河生物(002688):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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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002688):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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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0:44│金河生物(00268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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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31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0月 31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27 日
7、出席对象:
(1)2025 年 10 月 2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 7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1.00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2.00 需逐项表决:《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理制度的议案》 子议案数(9)
2.01 《关于修订<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 《关于修订<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 《关于修订<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2.04 《关于修订<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2.05 《关于修订<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2.06 《关于修订<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 《关于修订<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的议案》
2.08 《关于修订<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9 《关于修订<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3.00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4.00 《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的议案》
5.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
2、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相关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上述议案 2需逐项表决,审议议案 1.00、2.01、2.02、2.03、3
.00、4.00、5.00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3.00、4.00、5.00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
票并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股东账户卡和
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
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登记时间:2025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00),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 84 号鼎盛华世纪广场写字楼 22 层。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二)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婷
联系电话:0471-3291630
传真:0471-3291625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 84 号鼎盛华世纪广场写字楼22 层
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496f7bf8-a8cc-4360-bf29-2e3f9d769a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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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0:44│金河生物(002688):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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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002688):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cd7fac61-a786-446c-b60a-327c2b861b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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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0:44│金河生物(002688):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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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
门机构,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根据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制定。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
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战略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营、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定期审查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执行情况,评估战略规划的实施效果,分析关键指标完成进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评估公司在可持续发展领域面临的风险与机遇,指导管理层制定风险应对策略,监督落实防控措施;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战略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
方案及发展战略等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等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形成议案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四)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
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九
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可受邀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
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在会后合理时间
内送交委员会全体委员供其表达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当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如涉及)。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560cc4e3-0132-4f5c-9b85-4700230733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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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20:44│金河生物(002688):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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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金河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往来行为视同公司行为
,适用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
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
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限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控制的公司;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
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方式。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第九条 公司应严
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条 公司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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