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88 金河生物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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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5:45 │金河生物(002688):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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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5:59 │金河生物(00268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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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5:59 │金河生物(002688):金河生物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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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5:57 │金河生物(002688):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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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5:57 │金河生物(00268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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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5:57 │金河生物(002688):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并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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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5:57 │金河生物(002688):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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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5:56 │金河生物(002688):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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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16:27 │金河生物(00268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去世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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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0:00 │金河生物(002688):关于农业部批准公司申报的兽药产品变更注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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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5:45│金河生物(002688):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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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
)系双方对合作内容等方面达成的框架性协议。具体合作事项将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2、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不会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河生物”)本年度的生产经营和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
根据后续项目合作进展情况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最近三年无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一、协议签署情况
2024年 12月 17日,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上海交大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双方拟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领域建立全面战略合作。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具体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是上海交通大学与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联合于1997年2月建立,2016年第四轮全国一级学科评估
中生物学跻身第一方阵,2017 年生物学被列入“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学院拥有微生物代谢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遗传发育与
精神神经疾病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代谢与发育科学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农业部国家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验证测试中心、上海市转基
因生物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多个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平台。
2、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上海交大生命科学技术学院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上海交大生命科学技术学院无类似交易情况。
4、履约能力分析:上海交大生命科学技术学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誉度良好,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一)合作内容
1、人才培养合作
(1)委托培养和培训。双方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合作。(2)高层次人才交流。甲方设立柔性引智、挂职项目等,柔性引进乙方专
家和优秀团队,促进技术引进、人才交流培养、战略咨询、学术交流和技术攻关等工作开展。(3)实习交流。
2、科技创新合作
(1)微生物代谢产物产量提升。利用合成生物学技术等实现微生物代谢产物的发酵产量的提升。
(2)微生物代谢杂质减少。利用生物学技术对微生物菌种进行优化,实现微生物发酵过程中的代谢杂质减少。
(3)联合开发合成生物学新产品。充分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产能优势,开展功能性物质生物合成相关
科学研究,致力于合成生物学在兽用药物、动保产品、动物营养品领域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共享研发经验与成果,共同开拓新技术新
产品,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赋能助力。
(4)降低发酵污染。利用生物学技术对微生物菌种进行优化,实现微生物发酵过程中的污染降低。
(5)基因工程动物疫苗研发与规模化产能提升。
3、共建自主创新平台。依托甲方的产业优势,发挥乙方在生物制造、微生物资源、代谢互作、资源再利用等前沿创新技术和人
才优势,乙方指导和帮助甲方内部建立研究平台(暂命名:金河生物兽药与饲料添加剂生物制造实验室),并争取未来向国家平台努
力。
(二)合作机制:双方就具体合作内容事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针对每项工作内容形成具体的技术服务合同。
(三)其他事项: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协议到期后各方有合作意向可续约。本协议为框架性文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就具体合作项目另行签署具体合同或协议。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海交大生命科学技术学院达成战略合作主要针对企业生产中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以及寻找未来更大发展空间等问题,双方
开展全面合作,部署一批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新性的攻关课题,围绕合成生物学前沿手段在传统发酵研究、微生物代谢研究、功
能成分代谢路径解析、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等内容进行交流探讨。战略合作关系建立后,公司将借助上海交大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合
成生物学科技创新优势,将现有前沿技术转化到产业应用,进一步提升公司业务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将产生积极影响。
本协议签订和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对交易对手方形成重大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系双方磋商达成的框架性合作意向。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构成重大
影响,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将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该合作相关事宜的进
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政策调整、宏观经济波动、市场环境变化等
因素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无需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近三年无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2、本次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持股变动的情况。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
售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战略合作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834ab5d5-c86d-4095-be30-c315417818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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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5:59│金河生物(00268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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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00268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8b3774fa-5560-455c-aefe-b5a6bcf34b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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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5:59│金河生物(002688):金河生物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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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
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中心,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
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司及子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
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中心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
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
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证监局推送的舆情,应及时核实并向证监局反馈,共同对舆情监测研
判,提升舆情应对有效性。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舆情事件,配合证监局调查核实,依规澄清。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证券事务中心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通过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打假治敲”举报直通机制、向有关网络信息平台举报删除,或联系地方网信部门进行处置等方式维
护公司合法权益;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公司应向公安机关主动报案并提供线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4/ba2b0812-dbce-43ac-8ee4-7c3e950479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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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5:57│金河生物(002688):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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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002688):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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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5:57│金河生物(00268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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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00268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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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5:57│金河生物(002688):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并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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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002688):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并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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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5:57│金河生物(002688):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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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002688):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4/a20f8426-ecde-4441-b5f8-6a4c58198f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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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5:56│金河生物(002688):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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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4年 12 月 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
,并于 2024年 12 月 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东晓先生主持,应到董事 8 人,实到董事 8 人,本次董事会出席会议
董事人数符合法律法规,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以
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 8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因公司独立董事姚民仆先生去世,独立董事空缺一名。为确保公司董事会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提名郭晓川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候选人郭晓川先生已取得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并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7)。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因公司独立董事姚民仆先生去世,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能够有序高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郭晓川先生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成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将同时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之日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调整后的成员组成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召集人 委员
战略委员会 王东晓 李福忠、谢昌贤、王志军、路漫漫、王月清、郭晓川、卢文兵
提名委员会 卢文兵 李福忠、郭晓川
审计委员会 谢晓燕 李福忠、郭晓川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郭晓川 王月清、卢文兵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并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7)。
三、以 8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舆情管理制度》。
四、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5年 1月 2日下午 14:30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5c51aab1-1af8-44be-8e46-b67d73fa18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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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16:27│金河生物(00268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去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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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获悉,公司独立董事姚民仆先生于 2024年 11月 7日不幸因病去世。
姚民仆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期间,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作为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为公司相关决策事项提供了专业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中小股
东利益。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姚民仆先生表示衷心感谢。
姚民仆先生逝世后,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由 9 名变为 8 名,未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但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和独立董事人数,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尽快按照相关
程序增补新的独立董事。在新任独立董事选举完成之前,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暂由卢文兵先生和谢晓燕女士两位独立董事履行。公司的
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dacb4eeb-4f07-49f7-8c5e-4dceda322c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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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0:00│金河生物(002688):关于农业部批准公司申报的兽药产品变更注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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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以下简称“农业部”)公告第 839
号文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公司申报的金霉素预混剂兽药产品变更注册,发布修订后的说
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详情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兽药名称:金霉素预混剂
申请单位: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兽药标准来源: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46号同品种相应内容
变更事项:增加靶动物绵羊羔羊
监测期(针对变更事项):3年
适应证:用于治疗 40 日龄左右绵羊羔羊大肠埃希菌性腹泻;用于治疗断奶仔猪腹泻;治疗猪气喘病、增生性肠炎等。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获得批准的金霉素预混剂兽药产品增加靶动物绵羊羔羊是公司持续注重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将增加公
司产品金霉素预混剂的适用范围和市场空间,对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巩固行业地位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产
品的上市销售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c07efc15-b609-4f80-b18d-e02604675b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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