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89 远大智能 更新日期:2025-10-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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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30 │远大智能(002689):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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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远大智能(00268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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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远大智能(002689):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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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远大智能(00268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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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远大智能(002689):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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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远大智能(00268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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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远大智能(00268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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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远大智能(002689):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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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远大智能(00268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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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远大智能(002689):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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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30│远大智能(002689):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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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2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向公司各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五
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的通知。2025年 10 月 2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 3人,实到监事
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建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团队稳定,对公司情况有比较详细和全
面地了解,同意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
《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修订《公司章程》,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
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章程(2025 年 10 月)》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此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因此,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将相应废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此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修订、新制定及废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106d4c6f-f237-4de0-aa23-2285940cff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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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远大智能(002689):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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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智能(00268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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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远大智能(002689):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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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
其他支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二)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
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
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
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
金和财产安全。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协助其做好相关工
作。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合同。因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
预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严
格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在审议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部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和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报告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报告和公告,以维护公司
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或侵占公司资产,并
严重影响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活动的,应申请冻结;凡不能按期清偿的,应通过变现股权偿还占用资金或侵占资产。公司审计委员会
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审计委员会可代为履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
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控制对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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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远大智能(00268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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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智能(00268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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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远大智能(002689):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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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
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
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
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
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
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
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
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信
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一)。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三)
,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公司经办人应当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四)第十条 在公
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
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
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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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远大智能(00268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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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智能(00268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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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远大智能(00268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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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
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在委员内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
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和审查本公司董事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
或方案,并对董事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决定;
(二)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订和审查本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方案,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报董事会批准;
(三)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四)审议、监督执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有效激励与约束作用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监督本公司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除外)的绩效考核及薪酬水平评估;
(七)检查及批准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与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同条款决定;若
未能按有关合同条款决定,有关赔偿须合理适当;
(八)检查及批准向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安排按有关合同条款决定;若未能按有
关合同条款决定,有关赔偿须合理适当;
(九)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十)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不能作此汇报;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席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审计委员会的考评意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是: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报公司董事会;
(五)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核评价,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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