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92 远程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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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6:37 │远程股份(002692):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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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9:49 │远程股份(0026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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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9:47 │远程股份(002692):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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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9:47 │远程股份(00269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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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9:46 │远程股份(00269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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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9:45 │远程股份(0026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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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9:45 │远程股份(002692):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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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9:44 │远程股份(00269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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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31 │远程股份(002692):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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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31 │远程股份(002692):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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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6:37│远程股份(002692):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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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
24)浙 0105民初 9833号。就马根木诉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主持,公司基于案件实际情况及进
展审慎判断后,与马根木达成调解。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概况
因马根木与本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24 年 5月,马根木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1、本
公司立即支付马根木借款本金1,048.92万元、违约金 1,565.62万元;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前述案件涉案金额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不属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马根木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本公司支付马根木本金 450 万元,分期履行:于 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150 万元,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前支付 150
万元,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前支付 150万元,以上共计 450 万元;
2、若本公司任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马根木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前期已披露的相关诉讼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针对本公司与马根木民间借贷案,杨小明、俞国平已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2,000 万元保证金,并承诺若未来公司因与马根木
相关案件承担法律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的,本公司相关经济损失由前述保证金进行补偿。故本次案件公司所需要支付的《民事调解书
》中约定的款项,将直接从保证金中划扣支付,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截至 2024年末,公司对上述案件已计提预计负债 1,392.10万元。根据《民事调解书》,本次案件执行完毕后,公司将冲回
预计负债约 942.10 万元,相应增加公司利润,具体的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3、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浙 0105 民初 9833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5/f8f73075-79af-40cb-9c52-0fe08a64d9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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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9:49│远程股份(0026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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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4)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 8 号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俊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0,412,1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
2.084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8,279,4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9.
002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4 人,代表股数22,132,7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0819%。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823,83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7%。
反对 495,3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
弃权 93,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645,5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23%。
反对 495,3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39%。
弃权 93,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823,83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7%。
反对 495,3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
弃权 93,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645,5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23%。
反对 495,3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39%。
弃权 93,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823,83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7%。
反对 495,3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
弃权 93,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645,5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23%。
反对 495,3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39%。
弃权 93,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9,819,83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9%。
反对 499,3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7%。
弃权 93,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641,5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58%。
反对 499,3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04%。
弃权 93,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恺律师、龚立雯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4/44ab31e4-37f7-4d0b-98bb-ad28ea1aa9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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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9:47│远程股份(002692):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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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司
设职工代表董事 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与会职工代表选举,冯敏女士当选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4/011df2bc-875e-4ed9-bdcc-d52848d1e1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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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9:47│远程股份(00269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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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期已披露的相关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 11,38
2.1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69%。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中,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要求交易对方支付拖欠公司货款等款项的案件,有利于改善公司的
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公司将积极通过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利益,持续加强应收账款回收工作,确保经营活
动的正常开展,减少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鉴于目前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或受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
2、调解书、判决书;
3、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4/260480bb-7649-45a8-b8b5-8d45892a2d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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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9:46│远程股份(00269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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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5月 11日以邮件与电话方式发出,会议
于 2025年 5月 14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俊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 名,亲自出席
董事 9 名,其中董事黄圣哲女士、独立董事冯凯燕女士、丁嘉宏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现公司对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
整,调整后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专门委员会名称 委员会成员(调整前) 委员会成员(调整后)
1 战略委员会 主任:汤兴良 主任:赵俊
委员:余昭朋、吴长顺 委员:余昭朋、吴长顺
2 审计委员会 主任:冯凯燕 不变
委员:赵俊、丁嘉宏
3 提名委员会 主任:吴长顺 不变
委员:丁嘉宏、戴菊玲
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丁嘉宏 不变
委员:赵俊、冯凯燕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4/16880491-e60e-49b0-99fc-2c414fcbec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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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9:45│远程股份(0026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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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上海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 事会 负责
召 集。公 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在 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 8 号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俊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的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以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2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230,412,
1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84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
的审议事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见证公司现场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823,8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7%;反对 495,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50%;弃权 9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823,8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7%;反对 495,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50%;弃权 9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议案三:《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823,8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7%;反对 495,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50%;弃权 9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议案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819,8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9%;反对 499,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67%;弃权 9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二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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