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93 *ST双成 更新日期:2026-03-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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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4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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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4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3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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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4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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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4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3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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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4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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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4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3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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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4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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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4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印章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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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4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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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4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3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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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4│*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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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6 年3 月 23 日召开,会议定于 2026 年 4月
8日(星期三)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4月 8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月 8日 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月 8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月 1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6 年 4月 1日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 16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并增加额度暨关联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交易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以上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有关公告。3、议案 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
票。
4、议案 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在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现场出席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6 年 4月 3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6:30)
2、登记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 16 号公司证券部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它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 2)、或其它持股凭证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它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 2)、或其它持股
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请在 2026 年4 月 3日下午 16:30 前送达公司,并电话
确认)。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到现场,以备查验。
(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联系人:于晓风女士、李芬女士
电子邮箱:yuxiaofeng@shuangchengmed.com、lifen@shuangchengmed.com联系电话:898-68592978
传真:898-68592978
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 16 号
邮政编码:570314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五、备查文件
1、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4/508b1bde-b9cf-40ff-a574-6ac12d7eb3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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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4│*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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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3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4/c109d92f-7362-4a06-ad55-ba66219cea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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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4│*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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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4/42bcabf7-7a92-4061-88ce-508c898442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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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4│*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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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3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4/49c2b647-ab48-475a-bf26-b2caf54eb2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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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4│*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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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
(该第三方不应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收取合理的报酬。在剔除相关税费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年化收益率不
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其他情形的财务资助,年化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
等。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
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
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
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
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
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三章内部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
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协同财务部做
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
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
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制度的规定
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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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4│*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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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3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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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4│*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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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
与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效益,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提出建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管理岗位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年度绩效考评,提交考核评价意见;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
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具体如下:
(一)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二)绩效薪酬:是在经营期内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根据相关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业绩贡献而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公司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标准为6万元/年(含税),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按所担任其他职务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因公司会议或事务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成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为主的考核执行小组,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依据公司本
考核周期的实际经营业绩及个人工作完成情况,按照考核制度对上述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在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中
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
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审计
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相关薪酬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
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会议、培训及参加公司项目考察活动等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
销。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的发放:
(一)严重违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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