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93 *ST双成 更新日期:2025-10-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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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2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关于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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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6:42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关于注射用硼替佐米获得澳大利亚药物管理局(TGA)上市许可的公告(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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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ST双成(00269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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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ST双成(002693):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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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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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ST双成(002693):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 │
│ │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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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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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 │
│ │股票期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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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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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52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
│ │励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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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2│*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关于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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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取得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本次主
要涉及变更的事项为:同意公司延续接受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注射用艾博韦泰(国药准字 H20180006),生
产地址及车间、生产线为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 16 号冻干粉针剂三车间、冻干粉针剂生产线,委托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同意公
司延续接受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注射用比伐芦定(国药准字 H20193019);生产地址及车间生产线为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
16 号冻干粉针剂三车间、冻干粉针剂生产线;委托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其他内容不变。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企业名称: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 16 号
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2122491XG
法定代表人:王成栋
企业负责人:LI JIANMING
质量负责人:李媛
许可证编号:琼 20150028
分类码:AhBhChDh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30 年 08 月 07 日
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 16 号;原料药(胸腺法新、艾塞那肽、比伐芦定、依替巴肽、胸腺五肽、生长抑素
、醋酸曲普瑞林、醋酸奥曲肽、加压素、硼替佐米***),冻干粉针剂(三车间、四车间),小容量注射剂(含卡式),大容量注射
剂***。
本次《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主要涉及延续上述两款药品受托生产有效期,有助于提高公司的产能利用率,优化生产结构,继
续保持稳定的生产能力,满足市场需求,短期内对公司业绩无重大影响。
由于医药产品的行业特点,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8/6eae8cc2-ee11-4cce-a79c-bf5f1720d3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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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6:42│*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关于注射用硼替佐米获得澳大利亚药物管理局(TGA)上市许可的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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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澳大利亚药物管理局(TGA)签发的注射用硼替佐米的上市许可,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1、药品商品名:注射用硼替佐米
2、剂型:注射剂
3、规格:3.5mg
4、获批适应症:
(1)与美法仑和泼尼松联合使用,适用于治疗既往未接受过治疗且不适合接受大剂量化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2)作为联合治疗的一部分,适用于 65 岁以下既往未接受过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用于高剂量化疗联合自体干细胞挽救
之前的诱导治疗。
(3)适用于至少接受过一次既往治疗且疾病进一步发展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4)与利妥昔单抗、环磷酰胺、多柔比星和泼尼松联合使用,适用于既往未接受过治疗的套细胞淋巴瘤成人患者的治疗。
二、药品相关的其他情况
2024 年 4 月,公司产品注射用硼替佐米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该产品获批视同其通过一
致性评价。具体内容详见 2024年 4月 16 日巨潮资讯网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注射用硼替佐米获得澳大利亚药物管理局签发的上市许可,表明该产品具备了在澳大利亚进行销售的资质。对公司拓展海外
市场、提升公司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由于药品出口业务容易受到市场需求变化、政策环境变化、汇率波动、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
,上述产品在澳大利亚市场销售的时间、市场规模、后续拓展进度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9befa4b2-b2de-45a7-945c-8d0b2d1556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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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ST双成(00269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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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
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现场出席会议登记
方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内容。《股东会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通知召开时间超过十五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月 19 日 14:30 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 1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成栋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 月 19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身
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42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18,317,47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2.6460%(按四舍五入保留
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网络投票按照《股东会通知
》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2.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企
业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0/ec4fdd61-2fdc-49c8-94ea-0e1a0adc0d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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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ST双成(002693):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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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成药业”或“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
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5 年 9月 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
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
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双成药业的以下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双成药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双成药
业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双成药业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双成药业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9 月 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2025 年 9 月 2 日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
过内部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5 年 9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和《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 年 9 月 19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四)2025 年 9 月 19 日,根据上述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19 日为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 万份股票期权。
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5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19 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 日内的交易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要求。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5)第 0995 号《审计报告》、上会师
报字(2025)第 0996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公司编制的《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相关公
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列示的任一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符合要求,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0/40488817-74a1-48c9-9bc8-2a19a45f3e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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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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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9月 17 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
件等方式发出,并于 2025 年9 月 19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6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6人。本次
会议由董事长王成栋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5 年9 月 19 日为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1 名激励对象授
予 800 万份股票期权。
表决情况:同意 5票,回避 1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Li Jianming 先生系关联董事,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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