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94 顾地科技 更新日期:2025-0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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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7:47 │顾地科技(00269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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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6:37 │顾地科技(00269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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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8:33 │顾地科技(002694):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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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15:47 │顾地科技(002694):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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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0:00 │顾地科技(002694):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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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0:00 │顾地科技(00269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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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15:47 │顾地科技(00269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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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7:57 │顾地科技(00269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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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6:47 │顾地科技(00269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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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6:07 │顾地科技(002694):关于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及起诉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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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7:47│顾地科技(00269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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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金额:56,116,340.80 元人民币及违约金。
4、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顾地”)已于 2018 年 3 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详情请查阅公司于 2017年 8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出让公司持有的河南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和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066)。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变更诉讼请求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七区 16 号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顾地大街 1 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 18 号
根据原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起诉状所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邯郸顾地给付原告货款 56,116,340.80 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一邯郸顾地名下的邯郸市国用(2012)第 H010029 号土地、邯马城房权证字第 090100193 号房屋、邯郸
市国用(2012)第 Hl0031 号土地及在建工程以及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二顾地科技对被告一邯郸顾地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8 月,时任被告二顾地科技总裁助理邵守富联系原告,拟从原告处购买聚氯乙烯树脂。在邵守富主持下,原告与顾地科
技采购主管就购买数量、单价等进行协商。按照邵守富的安排,原告分别与顾地科技、被告一邯郸顾地陆续签订多份销售合同,就产
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顾地科技、邯郸顾地交付产品,但邯郸顾地仅给付部分货
款。2022 年 12 月 30 日,原告与邯郸顾地对账,邯郸顾地确认共拖欠原告货款59,130,664.80 元。此后,原告按照邵守富及顾地
科技的要求继续向邯郸顾地供货,邯郸顾地仅给付了部分货款。截至起诉前,尚欠 56,116,340.80 元。为担保该债务,邯郸顾地还
以其名下土地、房屋及机器设备向原告提供抵押。
对于顾地科技的责任问题,原告方认为:
邯郸顾地虽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但其在本案交易过程中,邯郸顾地并无独立的意思表示、完全无法独立决策,在对外
交易中统一使用顾地科技对外标识,相应的经营管理决定权均由邵守富代表顾地科技实际掌握,本案业务是在邵守富的直接指令下与
原告签订合同,合同采用顾地科技统一格式、统一编号,且在此期间顾地科技与邯郸顾地有超过 2,000 万元的资金往来,顾地科技
还指令邯郸顾地将原告提供的货物销售给顾地科技旗下的北京顾地等关联公司,致使邯郸顾地资金、货物被转移,无能力偿还对原告
的欠款,原告认为邯郸顾地、顾地科技是同一交易相对方,由邵守富代表顾地科技直接作出与原告交易的意思表示,故顾地科技应与
邯郸顾地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于 2024 年 5 月向邯郸顾地和公司提起诉讼。
(二)进展情况
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传票》及《起诉书》,传唤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
024)京 0106 民初 8097 号,开庭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同时,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于 2024 年 5 月7 日被冻结,
冻结金额为:56,116,340.80 元人民币。
2024 年 6 月 9 日,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请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4)京 01
06 民初 8097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对公司名下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
2024 年 6 月 13 日,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工程”)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
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1、新增二项诉讼请求,即:(5)判定被告一给付原告违约金(计算至 2024年 3 月 6 日的违约金为 9,598,213.17 元;剩余
违约金以 56,116,340.8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3.2%,自 2024 年 3 月 7 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6)判令被告一给付
原告律师费 100 万元;
2、变更原第三项诉讼请求为:(3)判令被告二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
告一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的第(1)项、第(5)项、第(6)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事实与理由:
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邯郸顾地、顾地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4)京
0106 民初 8097 号。2023 年12 月 27 日申请人与邯郸顾地签署《逾期违约金协议书》,确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律师费承担主
体;2024 年 3 月 7 日申请人与邯郸顾地经对账确认欠付货款金额共计 56,116,340.80 元,截止 2024 年 3 月 6 日欠付的逾期违
约金共计9,598,213.17元。后申请人因二被告的违约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损失 100万元。
为一揽子解决各方之间的纠纷,申请人据此变更诉讼请求。
2024 年 9 月 11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京 0106 民初 8097 号之一】,裁定驳
回公司的复议请求。同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传唤事由为开庭,开庭时间为 2024年 9 月 26 日
。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 0106 民初 8097 号】,具体内容
如下:
1、邯郸顾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工工程货款 56,116,340.80 元;
2、中工工程对邯郸顾地名下邯郸市国用(2012)第 H010029 号土地、邯马城房权证字第 090100193 号房屋、邯郸市国用(201
2)第 H10031 号土地及在建工程以及机器设备(以动产担保登记范围为限)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邯郸顾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工工程截至 2024 年 3 月 6 日的违约金 9,598,213.17 元;
4、邯郸顾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工工程违约金(以56,116,340.8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7 日起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2%的标准计算);
5、邯郸顾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工工程律师费损失 60 万元;
6、驳回中工工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工工程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京 0106 民初 8097 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第五项:邯郸顾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中工工程律师费损失 60万元;第六项:驳回中工工程的其他诉讼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发送的短信通知,主要内容为中工工程与邯郸顾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
024)京 02 民终 15935 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于 12 月 20 日进行谈话。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 02 民终 15935 号】,主要内容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75,372.77 元,由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前期因本案导致的募集资金 56,116,340.80 元人民币被冻结应予以解冻,目前仍在冻结中。公
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 02 民终 15935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4/c4672348-b1bc-49d6-993e-fb730c3635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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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6:37│顾地科技(00269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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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00269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1/5a050de1-c681-4c84-b7b8-7675bf1bd4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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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8:33│顾地科技(002694):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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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12,188.32万元—18,268.93万元 盈利:9,187.83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232.66 %—298.84%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12,298.96万元—18,379.58万元 亏损:2,582.69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376.21 %—611.64%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17元/股—0.25元/股 盈利:0.16元/股
注:以上表格中的“元”均指人民币元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了初步沟通,双方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4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受行业整体市场需求缩减影响,营业收入较上年有所下滑。加之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公司产品销售价
格及毛利下降,导致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为准。本公司
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0/3c6a4cb9-a560-4462-b4e5-7921fb7fcc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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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15:47│顾地科技(002694):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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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002694):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3/e1f4befc-424a-4e88-9f72-07911f49b0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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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0:00│顾地科技(002694):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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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3,430,691.06 元人民币及违约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 18 号
被告:长沙市华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花果村雍家组
根据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所称:
原告向被告指定湖南区域项目及主体供应管材,截至 2020 年,被告书面确认拖欠货款 3,430,691.06 元,并作出相关付款承诺
。但被告未按承诺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原告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清偿欠款。截止至起诉
日,被告仍未支付相应款项。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3,430,691.06 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97,391.58 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 50%的标准计算,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 2024 年 7 月10 日),暂合计 3
,728,082.64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受理情况
2025 年 1 月 9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
书。顾地科技诉长沙市华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于 2025 年 1 月 6 日立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湘 0112 民初 183 号】;
2、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2025)湘 0112民初 183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9/593bb603-a3e4-4457-aa7a-3864b79fec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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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0:00│顾地科技(00269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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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收到传票。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二审上诉人。
3、涉案金额:2,558,050.00 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法院对本次诉讼已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相关款项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给付完毕。
5、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汽车”)已于 2023 年 5 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传
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二审上诉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 18 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额鲁特路
原审被告(被告一):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 20 号楼商业街文化建筑 101 室
原审被告(被告三):浙江万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万洋华府华府苑 10 幢 302 室-1
根据原告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民事起诉状所称:
因第 13 届“越野 e 族”阿拉善英雄会,原告与被告一双方就会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等有关事宜,签订了《2018 年英雄会人员
雇佣、环卫设备采购、建造协议》。该协议约定:英雄会期间,原告负责采购会场垃圾箱 110 个、聘用保洁人员 368 名、新建旱厕
9 座和清运垃圾等各项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一承担。英雄会结束之后,被告一直至原告起诉前未支付相关费用,致使
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被长期拖欠。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被告二出资 100%设立,被告二于 2023 年 5 月将所持被告一 100
%股权转让给被告三。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原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
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告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
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合同价款共计 2,816,037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进展情况
2023 年 11 月 1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与被告梦想汽车、浙江万阳旅
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万阳”)、顾地科技合同纠纷一案。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
2024 年 3 月 13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梦想汽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支付在 2018 年英雄会保洁工作中
环卫设备采购、人员雇用、清运垃圾及车辆雇用、建造厕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2,530,347 元;
2、被告顾地科技、浙江万阳对被告梦想汽车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664 元,由被告梦想汽车负担 13,176 元,由原告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负担 1,488
元。原告已向一审法院预交,退原告 13,176 元。被告梦想汽车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13,176 元,逾
期一审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收到该案件一审判决后,不服该案件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传唤事由为开庭,开庭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
2024 年 8 月 12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27,043 元,由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9,014.34 元,由公司负担 9,014.33 元,由
浙江万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014.33 元。
3、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4 年 9 月 18 日,因二审判决驳回了公司上诉请求,公司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内
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24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农业银行短信通知,公司账户(尾号为5327)于 9 月 25 日 11 时 50 分完成了账户部分
冻结操作,部分冻结金额为2,558,050.00 元。
同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4)内 2921 执 1826 号】,具体内容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浙江万阳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
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 2,530,347.00 元与执行费 27,703.00 元为限。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结案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与梦想汽车、顾地科技、浙江万阳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
院作出的(2023)内 2921民初 3309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 2,530,347.00 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
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 27,703.00 元。
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530,347.00 元。至此,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向内蒙
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3)内 2921 民初 3309 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通知书》【(2024)内民申 6268 号】,具体内容如
下:
顾地科技因与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浙江万阳、梦想汽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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