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05 新宝股份 更新日期:2025-07-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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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8:21 │新宝股份(002705):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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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8:20 │新宝股份(002705):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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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07 │新宝股份(002705):2024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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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7:54 │新宝股份(00270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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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7:50 │新宝股份(002705):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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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6:04 │新宝股份(002705):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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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7:37 │新宝股份(002705):关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减持完毕暨终止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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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5 15:36 │新宝股份(002705):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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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1:15 │新宝股份(002705):关于对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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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9:57 │新宝股份(002705):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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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8:21│新宝股份(002705):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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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菱集团”)计划自本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2025年4月10日)起六个
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
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6月23日,东菱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58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15%,增
持金额累计50,003,759.80元。至此,东菱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码:2025-014号),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计
划自本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2025年4月10日)起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5,00
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
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收到东菱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东菱集团于202
5年6月23日实施完成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计划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
2、计划增持主体本次增持计划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增持计划前,东菱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350,934,879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43.2252%;通过东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3,816,7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410%;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34,751,6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8662%。
3、计划增持主体东菱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东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计划公
告披露之日(2025 年 4 月 10日)前的 12 个月内无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
4、计划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2025 年 4月 10 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
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成长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计划增持本公司
股份。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高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东菱集团将基于对本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合公司股票价格
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在增持计划期间实施增持。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2025 年 4 月 10日)起六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
在停牌情形的,增持期限可予以顺延,并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
6、本次增持计划不基于增持主体东菱集团控股股东的特定身份。
7、相关承诺:东菱集团承诺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并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8、本次增持股份的锁定安排: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短线交易等相关规
定。
9、本次拟增持股份所需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东菱集团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至 2025 年 6 月 23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584,3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4415%,增持金额累计50,003,759.80 元。至此,东菱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前后东菱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公司 股数(股) 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 总股本比例
东菱集团 350,934,879 43.2252% 354,519,179 43.6667%
东菱集团一致行动人东菱 183,816,782 22.6410% 183,816,782 22.6410%
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合计 534,751,661 65.8662% 538,335,961 66.3077%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
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
及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
4、东菱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并承诺在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五、备查文件
1、东菱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4/ec05f9e1-72b8-4df5-9367-8f27e470ab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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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8:20│新宝股份(002705):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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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002705):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797355fc-b729-4308-954a-88cefe8fce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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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07│新宝股份(002705):2024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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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证券账户中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回购专户持股 6,356,700 股,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为公司当时总股本811,875,78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所持6,356,700股后的805,5
19,080股。
2、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362,483,586.00 元=805,519,080 股×0.45 元/股。因公
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现金分红实施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
以 0.4464766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4464766 元/股=362,483,586.00 元÷811,875,780 股,根据
相关要求保留到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综上,2024 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
收盘价-0.4464766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为:以公司当时总股本811,875,780 股(利润分配方案制定时)扣除公司回购专户所持 6,356,700 股之后的 805,519,08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5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362,483,586.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使
用,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
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以最新总股本为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并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利润分配总额进
行相应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11,875,78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所持 6,356,700 股后的 805,51
9,0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 4.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4.0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
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9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5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证券账户中股份不享
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回购专户持股6,356,700 股,利润分配的股
本基数为公司当时总股本 811,875,78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所持 6,356,700 股后的 805,519,080 股。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月 11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6 月 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6 月 1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43 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
2 08*****373 东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5 年 6 月 3 日至登记日 2025 年 6 月1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
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4 年年度分红派息, 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
比例,即 362,483,586.00 元=805,519,080 股×0.45 元/股。因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现金分红实施前后公司总股本保
持不变,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4464766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即0.4464766 元/股=362,483,586.00 元÷811,875,780 股,根据相关要求保留到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综上,2024 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4464766 元/股。
七、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联系人:邝小姐
3、咨询电话: 0757-25336206
八、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1e0b65c6-3cf7-4312-9c23-3b3f89bfbd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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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7:54│新宝股份(00270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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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2 日下午 2 点 15 分
(2)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5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建刚先生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2,299,1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
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 6,356,700 股,下同,详见注 1)的 71.04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39,446,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6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852,7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8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股东共 14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885,94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8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注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股份总数为811,875,78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为 6,356,700 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05,519,080 股。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2,115,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9%;反对 124,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702,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3%;反对 124,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2%;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5%。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2024 年度述职。
2、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2,11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7%;反对 124,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701,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5%;反对 124,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9%;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5%。
3、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72,115,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9%;反对 124,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702,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3%;反对 124,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2%;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5%。
4、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2,11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7%;反对 124,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701,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5%;反对 124,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9%;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5%。
5、 《关于 2024 年度公司盈余公积的提取及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2,158,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3%;反对 12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744,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9%;反对 12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8%;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6、 《关于 2025 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520,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9%;反对 765,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8%;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107,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18%;反对 765,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89%;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7、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515,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1%;反对 769,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5%;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102,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74%;反对 769,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06%;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
8、 《关于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2,156,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1%;反对 129,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743,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5%;反对 129,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3%;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9、 《关于 2025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2,154,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反对 131,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741,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7%;反对 131,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1%;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桑健、黄巧婷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0cedfbc9-d36d-4fef-8277-b78f534e05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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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7:50│新宝股份(002705):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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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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