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05 新宝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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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6 │新宝股份(002705):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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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5 │新宝股份(002705):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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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5 │新宝股份(00270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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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 │新宝股份(002705):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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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 │新宝股份(00270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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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 │新宝股份(00270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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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 │新宝股份(00270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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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 │新宝股份(002705):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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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 │新宝股份(00270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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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 │新宝股份(00270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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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6│新宝股份(002705):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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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30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已于 2
025年 10月 25日通过书面通知、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应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为 9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表决
的董事为 9人(其中独立董事谭有超先生因工作安排,采用通讯方式参加会议;董事曾展晖先生因工作安排,委托董事朱小梅女士代
为表决)。会议由董事长郭建刚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召开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之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同日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关于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同日披露的《关于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三、《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四、《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公司章
程》,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的制度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1 总裁工作细则
2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3 董事会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6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7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8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10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11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12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3 内部审计制度
1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15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1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序号 制度名称
1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8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19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更名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更名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修订后的上述制度。
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4bf666a7-161e-4f46-a600-49054cd791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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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5│新宝股份(002705):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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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002705):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8d023601-59dc-4d27-9fb7-c7e453e29c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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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5│新宝股份(00270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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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00270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9fa532f8-81b2-4739-ad82-e4c78f5c21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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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新宝股份(002705):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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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002705):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f414a7d4-8a86-4d61-bcf2-91951645da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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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新宝股份(00270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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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基本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
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保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相关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
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
况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
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
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财务部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做好被资助对象的后续信息跟踪
、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管理人员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相关协议。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协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提供财务资助实施情况进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
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
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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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新宝股份(00270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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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00270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82045e49-87ef-4961-962a-1fc1ccaeac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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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新宝股份(00270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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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00270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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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新宝股份(002705):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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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投资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
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包括上述标的的组合。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
第四条 公司参与衍生品投资应当遵守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不得利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投资业务决策程序的合
法合规性,并及时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
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
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二章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前,由公司财务部门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
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投资业务操作事宜。在股东会或董
事会批准的衍生品投资品种和最高额度内,由公司财务总监确定具体的投资事宜。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形成投资可行性报告,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突
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
衍生品投机,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进行投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
品种、规模及期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
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
,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
、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衍生品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衍生品投资做出决策。构成关联交
易的衍生品投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管理层应当就该业务出具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应于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衍生品交易种类和各种类交易的总额度并予以披露。
衍生品投资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业务。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
来 12个月内衍生品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
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衍生品的市场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对衍生品交易建立台账,及时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相关交易的委托日期
、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并根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第四章 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总裁
和董事会报告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
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
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衍生品投资业务公告;
(三)保荐人意见(如适用);
(四)公司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适用);
(六)公司衍生品投资相关的内控制度;
(七)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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