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08 光洋股份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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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光洋股份(00270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和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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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光洋股份(00270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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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光洋股份(002708):光洋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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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光洋股份(002708):光洋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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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光洋股份(002708):光洋股份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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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光洋股份(002708):光洋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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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光洋股份(002708):光洋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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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光洋股份(002708):光洋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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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光洋股份(002708):光洋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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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光洋股份(002708):光洋股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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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光洋股份(00270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和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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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洋股份(00270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和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1d2a6847-866f-47f4-a3ab-1acba06d71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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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光洋股份(00270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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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公司将于2025年10月17日(星期五)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9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投票表决时,应选择现场
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
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13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2025年10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公司一号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 √
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00 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
数:5
3.01 关于修订《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
事规则》的议案
3.02 关于修订《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
事规则》的议案
3.03 关于修订《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
管理制度》的议案
3.04 关于修订《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
管理制度》的议案
3.05 关于废止《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 √
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刊登
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提案3需逐项表决通过,提案2.00、3.01、3.02、3.05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上述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表决结果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
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
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需在2025年10月15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传真登记请发送传
真后电话确认),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登记证明材料原件,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业部。信函请注明“股
东大会”字样。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霞
联系电话:0519-85158888
传真:0519-85150888
电子邮箱:sx@nrb.com.cn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业部
5、本次会议为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若为授权则
含授权委托书原件)提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请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3e47cd42-0db8-472c-a752-003b3a6c86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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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光洋股份(002708):光洋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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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202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
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
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
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5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
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
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
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
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84667235-b693-4da1-a6de-93a11b89dc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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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光洋股份(002708):光洋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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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202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与豁免程
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部门、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事业部提交相关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
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四)董事长签字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由证券事业部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与豁免情形作暂缓与豁免处理,或
者不按照《管理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7dd9c5ce-d1e6-424f-84e2-17d921f347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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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光洋股份(002708):光洋股份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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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2025年 9月 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召开。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
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
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本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
、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
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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