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14 牧原股份 更新日期:2026-01-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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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7:07 │牧原股份(002714):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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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01 │牧原股份(002714):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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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6:57 │牧原股份(002714):2025年12月份销售简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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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6:56 │牧原股份(002714):关于2025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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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9:35 │牧原股份(002714):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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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9:35 │牧原股份(00271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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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9:30 │牧原股份(00271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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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7:17 │牧原股份(002714):关于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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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牧原股份(002714):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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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牧原股份(0027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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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7:07│牧原股份(002714):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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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实业”)的通知,获
悉其所质押的公司股份已全部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本次办理解除质押业务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无质押股份。具体如下:
一、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股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或第一大股东及 押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本比例
其一致行动人
牧原实业 是 47,500,000股 5.60% 0.87% 2025/6/26 2026/1/5 财通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无质押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业务 本次业务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称 比例 办 办 所 司 已质押股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质
理前质押 理后质押 持股 总股 份 质 份限售和 押股份
股 股 份 本 限售和冻 押股 冻结数量 比例
份数量 份数量 比例 比例 结 份
数量 比例
秦英林 2,086,287,90 38.19 0 0 - - 0 - 0 -
6 %
牧原实 848,762,153 15.54 47,500,00 0 - - 0 - 0 -
业 % 0
钱瑛 64,445,240 1.18% 0 0 - - 0 - 0 -
秦牧原 11,098,931 0.20% 0 0 - - 0 - 0 -
合计 3,010,594,23 55.11 47,500,00 0 - - 0 - 0 -
0 % 0
注:1、因公司“牧原转债”处于转股期,总股本持续变化,本公告中的股份比例按照 2026年 1月 5日公司总股本 5,462,771,1
70股计算。
2、因四舍五入,上述数据可能存在尾差。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7/fd0e4b1e-9272-4a1c-933f-e55e208bb8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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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01│牧原股份(002714):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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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002714):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6/c095efb6-0796-40ff-a1a7-57698075a3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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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6:57│牧原股份(002714):2025年12月份销售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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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002714):2025年12月份销售简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6/79abecb7-f6d3-4f17-ae40-fb49c55994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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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6:56│牧原股份(002714):关于2025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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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2714 股票简称:牧原股份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 44.26元/股(2025年 10月 16日生效)
转股时间:2022 年 2 月 21 日至 2027 年 8 月 15 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或“公司”)现将 2025年
第四季度“牧原转债”转股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42号)的核
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9,5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955,000 万元,
期限 6 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 955,000 万元可转债于 2021 年 9月 10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债券代码“127045”。
根据相关规定和《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
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 8月 20日,T+4日)满 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 2月 21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 8月 15
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止。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 47.9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公司于 2022 年 3月 14 日向 5,5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9,685,191 股限制性股票,股份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总股本由 5,262,387,699股变更为 5,322,072,890股。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
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牧原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47.7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2 年 3 月 25 日起生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月 24日披露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
。
公司于 2022年 6月 9日实施 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2.
4802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牧原转债”的转股价
格调整为 47.4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2年6月 9日起生效。详见公司于 2022年 6月 1日披露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牧原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0号)核准,公司向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50,112,584股,发行价格为 39.97元/股,本次新增股份已于 2022年 12月 23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牧原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47.26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2 年 12 月 23 日起生效。详见公司于2022年 12月 22日披露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牧原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84)。
2023 年 4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 319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共计 2,510,661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毕。因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牧原转债” 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47.27 元/
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年 4月 18 日起生效。详见公司于 2023年 4月 18日披露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牧原
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2023 年 6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 597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共计 4,430,118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毕。因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牧原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47.28元/股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年 7月 4日起生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披露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牧原转
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
公司于 2023年 7月 13日实施 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41,870,091.00 股后的 5,423
,479,28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7.381783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
。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7325231元/股计算。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以及中国
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牧原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46.5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年 7月 13日起生效。
详见公司于 2023年 7月 6日披露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牧原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
2024年 12月 18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 59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2,590,619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毕。因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牧原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46.56 元/股,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自 2024 年 12 月 20 日起生效。详见公司于2024年 12月 20日披露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牧原转债”转股价
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4)。
公司于 2024年 12月 30日实施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66,316,138股后
的 5,396,448,2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8.34793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利润
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
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8246588元计算。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以及中国
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牧原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45.7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年 12月 30日起生效。
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4日披露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牧原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
公司于 2025年 6月 26日实施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94,412,134股后的 5,368
,356,2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742689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
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
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5643439 元计算。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
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牧原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45.1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年 6月 26日起生效。详见公
司于 2025年 6月 20日披露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牧原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6日实施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69,586,523股后的
5,393,184,5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9.275214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
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
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9157063元计算。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
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牧原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44.2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年 10月 16日起生效。详
见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0日披露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牧原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股本变动情况
2025 年第四季度,“牧原转债”因转股减少 54 张(金额为 5,400.00 元),转股数量为 119股。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剩
余可转债张数 95,430,305张(剩余金额为 9,543,030,500.00元)。
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2025-9-30) (+,-) (2025-12-31)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652,175,865 30.24% 1,801,675 1,653,977,540 30.28%
高管锁定股 1,652,175,865 30.24% 1,801,675 1,653,977,540 30.28%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810,595,164 69.76% -1,801,556 3,808,793,608 69.72%
3、总股本 5,462,771,029 100.00% 119 5,462,771,148 100.00%
注:1、因四舍五入,上述数据可能存在尾差。
2、因高管、监事人员变动导致高管锁定股增加 1,801,675股。
四、备查文件
1、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牧原股份”股本结构表;
2、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牧原转债”股本结构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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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9:35│牧原股份(002714):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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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002714):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8879b8e1-3350-4639-861b-e5fa85fc3c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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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9:35│牧原股份(00271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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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00271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c16aec4d-356b-4b15-9acb-9d4dc69c2d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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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9:30│牧原股份(00271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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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00271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173a9537-784a-4d04-bb45-bb5eec9681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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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7:17│牧原股份(002714):关于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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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实业”)的通知,获
悉牧原实业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股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或第一大股东及 押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本比例
其一致行动人
牧原实业 是 42,518,000股 5.01% 0.78% 2022/11/11 2025/12/10 中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阳分行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业务 本次业务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称 比例 办 办 所 司 已质押股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质
理前质押 理后质押 持股 总股 份 质 份限售和 押股份
股 股 份 本 限售和冻 押股 冻结数量 比例
份数量 份数量 比例 比例 结 份
数量 比例
秦英林 2,086,287,90 38.19 0 0 - - 0 - 0 -
6 %
牧原实 848,762,153 15.54 90,018,00 47,500,00 5.60% 0.87% 0 - 0 -
业 % 0 0
钱瑛 64,445,240 1.18% 0 0 - - 0 - 0 -
秦牧原 11,098,931 0.20% 0 0 - - 0 - 0 -
合计 3,010,594,23 55.11 90,018,00 47,500,00 1.58% 0.87% 0 - 0 -
0 % 0 0
注:1、因公司“牧原转债”处于转股期,总股本持续变化,本公告中的股份比例按照 2025年 12 月10日公司总股本 5,462,771
,144股计算。
2、因四舍五入,上述数据可能存在尾差。
三、其他说明
上述股东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本次解除质押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剩余质押股份不存在实
质性资金偿还风险,所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质押风险可控。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5a746106-12c5-4647-a0e6-a987045f43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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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牧原股份(002714):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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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诉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
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电话、邮件、传真、信函、来访,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转交的
投诉事项等,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渠道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部门为公司
证券部门。证券部门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记录、分类、处理、及时回复、存档保管等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事项,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及时回复投诉主体;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证券部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并如实填写《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登记表》,详
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
投资者投诉工作。工作人员对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获悉的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缺乏
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投诉,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消除投资者的误解,保护公司的信誉不受损害
。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 违规对外担保;
(五) 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办公时间投资者专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 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登记备案;不能
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公司确认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如果投诉人
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 30 日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
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
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证券部门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安排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证券部门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记
录、处理结果等信息。台账保存时间至少两年。
第十三条 证券部门应定期对投资者投诉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如果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
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或咨询
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
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十八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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