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21 ST金一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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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6:59 │ST金一(002721):金一文化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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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6:59 │ST金一(00272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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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6:59 │ST金一(002721):金一文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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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6:59 │ST金一(002721):金一文化章程(2024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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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6:59 │ST金一(002721):金一文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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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6:57 │ST金一(00272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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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6:56 │ST金一(002721):关于拟注销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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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6:56 │ST金一(00272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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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6:55 │ST金一(002721):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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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7:32 │ST金一(002721):关于公司新增直营门店情况简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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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6:59│ST金一(002721):金一文化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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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管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
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所有舆情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
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北京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
、第三方咨询公司,请求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平台、论坛、贴吧、股吧等
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
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视情况就重大舆情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
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公司官方社交媒体账号的管理:
(一)定期对负责对外传播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舆情管理培训,确保传播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
公共利益;
(二)严格把关对外传播内容,对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发布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防止虚假信息、误导性内容的传播,确保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
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
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
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
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
会形象。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
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除向
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经甄别研判后,报相关部门并由涉及舆情的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
第十七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
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公司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实施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
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
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aece2d2b-79ed-483b-9543-b72770e766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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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6:59│ST金一(00272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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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3.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6 日下午 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6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7. 出席对象:
(1)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
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69 号院 11 号楼 6 层公司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议案 √
非累积投票
提案
1.00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00 《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并减 √
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3.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
的议案》
以上内容的审议将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议案 2、3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公告》《关于拟注销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三、 会议登记等事项
1.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
户卡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可以将身份证正反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卡复印在一张 A4 纸上】;
2.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
登记;
3.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25 年 1月 3 日下午 17 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
话登记;
4. 登记时间:2025 年 1 月 3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00;5. 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69 号院 1
1 号楼 6 层金一文化董事会办公室,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四、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 其他事项
联 系 人:王晓峰
电话号码:010-68567301
传 真:010-68567570
电子邮箱:jyzq@1king1.com
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六、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4、《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9/c40cc091-ea26-4560-9f35-5020b62511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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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6:59│ST金一(002721):金一文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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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
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
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
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
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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