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29 好利科技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15 16:52│好利科技(002729):关于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公司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
│公告
─────────┴────────────────────────────────────────────────
2024年11月15日,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41
号)和《关于对陈修、刘昊德、张东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4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
准确,导致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未准确界定子公司对外提供的融资咨询服务业务收入性质,导致2022年、20
23年年报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不准确。三是对个别重大事件未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登记。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
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切实吸取教训,强化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及时更正信息披露问题,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
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公司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陈修、刘昊德、张东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陈修、刘昊德、张东杰: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的规定,我局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
检查。经查,好利科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准确,导致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未准确界定
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的融资咨询服务业务收入性质,导致2022年、2023年年报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不准确。三是对个别重大事件
未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登记。
好利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陈修作为好利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对公司前述违规事实负主要责任。刘昊德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前述第三项违规事实负主要责任。张东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
对前述公司第一项、第二项违规事实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陈修、刘昊德、张东杰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请你们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于2024年11月18日到我局(地址:厦门
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厦门国贸大厦6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
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吸取教训,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加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不断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相关责任人将加强《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增强规范
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
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859ad8e5-e853-4b9d-bf9d-d01a643bc227.PDF
─────────┬────────────────────────────────────────────────
2024-10-29 17:09│好利科技(002729):2024年三季度报告
─────────┴────────────────────────────────────────────────
好利科技(002729):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d2e6b4fc-1c48-436f-bc0f-517134f03616.PDF
─────────┬────────────────────────────────────────────────
2024-10-29 17:05│好利科技(002729):关于转让合肥曲速超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剩余股权的进展暨交易完成的公告
─────────┴────────────────────────────────────────────────
一、本次交易概述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拟转让合肥曲速超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剩余股权的议案》,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投资风险,聚焦主营业务,
同意公司以人民币9,197,801.97元的价格将所持有的合肥曲速超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曲速”)剩余18.2318%股权及
对应的股东权利及义务、标的股权未实缴出资部分的义务一并概括转让给上海硕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硕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合肥曲速股权。2024年4月,公司收到上海硕矩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的前两笔股权转让款,合
肥曲速已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2024 年 4 月 23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
nfo.com.cn)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关于拟转让合肥曲速超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剩余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关于转让合肥曲速超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剩余股权的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8)。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上海硕矩支付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至此公司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本次交易完成。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44a43c05-abda-4fd9-8fd9-bc20db536ce9.PDF
─────────┬────────────────────────────────────────────────
2024-10-12 00:00│好利科技(002729):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一、基本情况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2024年9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20日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二、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近日,经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
照。变更后营业执照内容如下:
名称: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0525Y
注册资本:18,296.992万人民币
类型:法人商事主体【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成立日期:1992年05月23日
法定代表人:陈修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
经营范围: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
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企业总部管理;其他未列明企业管理服务(不含须经审批许可的项目);
物业管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以
上经营项目不含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项目)
其中,《公司章程》第八条经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内容如下:
原公告修订后内容 最终核准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
表人。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的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最终核准的内容与原公告内容一致,《公司章程》最终核准的内容不涉及章程的实质内容
变更,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登记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2/f29c2b3a-26c0-43c7-b1db-a5e53db4b141.PDF
─────────┬────────────────────────────────────────────────
2024-09-20 00:00│好利科技(00272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好利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好利科技(00272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好利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0/b65a8ac9-b696-4455-a736-25f94cc828ef.PDF
─────────┬────────────────────────────────────────────────
2024-09-20 00:00│好利科技(00272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好利科技(00272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0/8b4e6cd8-0911-44bb-96dc-a2c60a5b3802.PDF
─────────┬────────────────────────────────────────────────
2024-09-20 00:00│好利科技(002729):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修订)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任原因。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投资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
管印章。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主席自接到提议后 3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管理的决策。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为主,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七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弃权和回避。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应指派一名监事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九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年以上。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0/b2281ce9-37f0-473f-bdaa-ca0b707c3903.PDF
─────────┬────────────────────────────────────────────────
2024-09-20 00:00│好利科技(00272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修订)
─────────┴────────────────────────────────────────────────
好利科技(00272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0/916b5276-f3de-444b-bbec-8862416b7593.PDF
─────────┬────────────────────────────────────────────────
2024-09-20 00:00│好利科技(002729):公司章程(2024年9月修订)
─────────┴────────────────────────────────────────────────
好利科技(002729):公司章程(2024年9月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0/72606c0b-5cd1-4c01-8f4a-e1ff02e2fe9c.PDF
─────────┬────────────────────────────────────────────────
2024-09-20 00:00│好利科技(00272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修订)
─────────┴────────────────────────────────────────────────
好利科技(00272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0/84ac750a-d8a7-47ab-9ef4-3913201f0850.PDF
─────────┬────────────────────────────────────────────────
2024-08-29 00:00│好利科技(002729):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好利科技(002729):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9/e1ffe48f-49bb-467b-a052-2d954c592f53.PDF
─────────┬────────────────────────────────────────────────
2024-08-29 00:00│好利科技(002729):好利科技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
进一步完善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
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