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31 萃华珠宝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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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萃华珠宝(002731):关于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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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萃华珠宝”)于 2024年 4月 12 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四川思特瑞锂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瑞锂业”)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通知,思特瑞锂业法定代表人由“熊跃东”变更为“李强”,现已完成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变更后,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MA62UEA3XQ
名称: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德阿产业园工业大道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强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柒佰陆拾肆万柒仟壹佰元整
成立日期:2017 年 02月 07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炼油
、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备查文件
1、《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19f15043-7f7c-434e-9d37-861a2c8c01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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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萃华珠宝(00273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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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4月 15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9号萃华金店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月 1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年 4月 15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思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2,461,7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38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3,466,5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96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8,995,2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1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5,841,3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18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727,8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6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113,5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55%。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20,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38,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
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陈思伟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59,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38,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
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59,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38,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
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59,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38,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
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59,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38,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
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59,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38,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
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59,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38,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
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59,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38,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
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赵程涛、冯宁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f71cb65d-38b8-4462-b079-016e5abde7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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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萃华珠宝(002731):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萃华珠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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萃华珠宝(002731):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萃华珠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6/ce77dcfd-e1d2-4fda-9e08-063e9f339b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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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萃华珠宝(00273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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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 “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
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
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
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所有投资者沟通;研究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
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
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股民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接待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见附件一):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提供的资料;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 2 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象须与公司签订承诺函(见附件二)。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及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重大重组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四)企业文化;
(五)企业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
(二)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股东大会;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网站;
(七)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邮寄资料;
(十)现场参观;
(十一)电话咨询;
(十二)路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
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
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
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十九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
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
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如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
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一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
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30/0e1404cf-6735-4b40-8a1f-955ddaa35a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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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萃华珠宝(00273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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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的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然而,鼓励根据本细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3 总则
3.1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3.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3.3 本标准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
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人员组成
4.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4.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4.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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