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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45(木林森)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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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745 木林森 更新日期:2025-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08 16:47 │木林森(002745):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5-07-04 23:56 │木林森(002745):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7-04 23:55 │木林森(002745):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的公告 │ ├─────────┼──────────────────────────────────────────────┤ │2025-05-20 18:44 │木林森(00274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5-20 18:44 │木林森(00274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5-07 18:17 │木林森(002745):2024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公告 │ ├─────────┼──────────────────────────────────────────────┤ │2025-04-24 19:17 │木林森(00274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 │2025-04-24 19:17 │木林森(002745):关于2024年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 ├─────────┼──────────────────────────────────────────────┤ │2025-04-24 19:17 │木林森(00274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 │2025-04-24 19:17 │木林森(002745):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 ─────────┬──────────────────────────────────────────────── 2025-07-08 16:47│木林森(002745):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以分配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为 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 以后年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调整原则: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预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 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如期间实施股份回购,则扣除已回购部分股份),按照分配总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84,166,39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500000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 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 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05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7月 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7月 1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7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7月 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006 孙清焕 2 03*****611 孙项邦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7 月 8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7月 1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 1号 咨询联系人:李冠群 咨询电话:0760-89828888转 6666 传真电话:0760-89828888转 999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39ed0395-2d1c-404c-b374-d682694bb72a.PDF ─────────┬──────────────────────────────────────────────── 2025-07-04 23:56│木林森(002745):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木林森(002745):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5/63868d12-34d6-4f3c-9e83-7adb3bd9a8a3.pdf ─────────┬──────────────────────────────────────────────── 2025-07-04 23:55│木林森(002745):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的公告 ─────────┴──────────────────────────────────────────────── 木林森(002745):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5/64005e32-759c-427d-a078-fb410baca8f7.pdf ─────────┬──────────────────────────────────────────────── 2025-05-20 18:44│木林森(00274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 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 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 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广 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 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5月 20日 9:15—9:25,9:30—11:30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5 年 5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556,972,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27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23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1,464,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1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 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16,506,245 股同意,1,789,878 股反对,141,078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6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533,852 股同意,1,789,878 股反对,141,078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6.8584%。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16,505,945 股同意,1,788,978 股反对,142,278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68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533,552 股同意,1,788,978 股反对,142,278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6.8579%。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616,511,207 股同意,1,776,578 股反对,149,416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6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538,814 股同意,1,776,578 股反对,149,416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6.8665%。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16,500,745 股同意,1,789,878 股反对,146,578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68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528,352 股同意,1,789,878 股反对,146,578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6.8495%。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616,253,046 股同意,2,045,477 股反对,138,678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64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280,653 股同意,2,045,477 股反对,138,678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6.4465%。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16,521,745 股同意,1,776,778 股反对,138,678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69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549,352 股同意,1,776,778 股反对,138,678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6.8837%。 (七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616,608,745 股同意,1,790,978 股反对,37,478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7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59,636,352 股同意,1,790,978 股反对,37,478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0252%。 (八 )《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616,557,045 股同意,1,794,978 股反对,85,178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69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584,652 股同意,1,794,978 股反对,85,178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6.94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d2c1d28a-f6b2-4c6f-ba1d-124cd6080fca.PDF ─────────┬──────────────────────────────────────────────── 2025-05-20 18:44│木林森(00274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5月 20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5月 20日 9:15--9:25,9:30--11:30 及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 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4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18,437,201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69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6,972,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2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1,464,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14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 23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464,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414%。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6,506,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8%;反对 1,789,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4%;弃权 141,0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22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9,533,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84%;反对 1,7 89,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20%;弃权 141,0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 2、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6,505,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7%;反对 1,788,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3%;弃权 142,2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23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9,533,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79%;反对 1,7 88,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06%;弃权 142,2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5%。 3、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6,511,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6%;反对 1,776,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3%;弃权 149,4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4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9,538,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665%;反对 1,7 76,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04%;弃权 149,4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13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1%。 4、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6,500,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9%;反对 1,789,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4%;弃权 146,5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23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9,528,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495%;反对 1,7 89,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20%;弃权 146,5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5%。 5、审议《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6,253,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8%;反对 2,045,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7%;弃权 138,6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2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9,280,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465%;反对 2,0 45,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79%;弃权 138,6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6%。 6、审议《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6,521,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3%;反对 1,776,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3%;弃权 138,6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22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9,549,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37%;反对 1,7 76,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07%;弃权 138,6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6%。 7、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6,608,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3%;反对 1,790,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6%;弃权 37,4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9,636,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252%;反对 1,7 90,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38%;弃权 37,4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8、审议《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6,557,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0%;反对 1,794,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2%;弃权 85,1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9,584,6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11%;反对 1,7 94,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03%;弃权 85,1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晓冬、魏可心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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