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56 永兴材料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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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永兴材料(00275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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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永兴材料(00275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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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2 15:32 │永兴材料(00275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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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永兴材料(002756):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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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永兴材料(00275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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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永兴材料(00275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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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永兴材料(002756):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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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7:47 │永兴材料(002756):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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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37 │永兴材料(002756):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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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36 │永兴材料(002756):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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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永兴材料(00275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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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临时增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9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9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9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
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霅水桥路 618 号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
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兴江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36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56,256,64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623%(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的数量,下同)。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04,899,76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699%。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35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1,356,8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24%。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62,420,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04%。
(五)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为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62,811,46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21%;反对 708,037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136%;
弃权 59,93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61,652,68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97%;
反对 708,037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3%;
弃权 59,93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0%。本议案关联股东高兴江、姚国华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纪宇轩律师、周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b28b3353-cd46-4d4d-9ff5-6b568910eb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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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永兴材料(00275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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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纪宇轩律
师、周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
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4SH7200111/PC/pz/cm/D40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
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
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1月 19日14:00在浙江省湖州市霅水桥路 618号永兴特
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9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至 11:30和下午 13:00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9日上午 9:1
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
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63 人 ,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56,256,640 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623%(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公司部分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
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
24SH7200111/PC/pz/cm/D40 2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高兴江、姚国华回避表决。表决情况: 同意 62,811,467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21%; 反
对 708,037 股, 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6%; 弃权59,93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1,652,68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97%; 反对 708,03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3%; 弃权 59,93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0%。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中涉及关联交易的
议案, 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11/PC/pz/cm/D40 3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
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纪宇轩 律师
周 奇 律师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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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fb7d6fdd-8bae-42c5-8282-e8b939c9ed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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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2 15:32│永兴材料(00275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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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材料(00275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be15f6c5-cbb8-42b0-8ec6-8812c1c2ee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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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永兴材料(002756):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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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以书面送达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
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高兴江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
n),供投资者查阅。
二、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高兴江、姚国华、李郑周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湖州久立永兴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合金公司业务的开展,
进而增加公司投资收益。董事会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认为被担保人经
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且有足够的偿还债务能力,合金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按照股权比例为合金公司
提供了同等比例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为其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
股东利益,故同意为合金公司提供担保。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三、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于2025 年 11月 19日 14:00 在湖州市杨家埠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dff4811a-b1df-4598-883a-b295c4f3b9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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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永兴材料(00275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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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材料(00275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2b17f9a9-a3d9-4f0f-a123-ec76678c8e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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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永兴材料(00275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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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材料(00275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28bcb2b0-594e-4b57-86bf-d66724be18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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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永兴材料(002756):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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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材料(002756):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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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7:47│永兴材料(002756):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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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25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539,101,540 股扣除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
股份 9,232,748 股后的余额529,868,792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分配现金
红利 158,960,637.6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
权利,故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
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折算后,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2948621 元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2948621
元/股=158,960,637.60 元/539,101,540 股)。因此,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4862
1 元/股(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9月 1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2025 年 6月 30 日总股本 539,101,540 股剔除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
购股份 9,232,748 股后的余额 529,868,7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分配现金
红利 158,960,637.6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若因新增股份
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本次分派方案自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实施。
4、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39,101,540 股剔除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 9,232,748
股后的余额 529,868,7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0000 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
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 股派 2.7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
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
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10 月 2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10 月22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0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418 高兴江
2 08*****156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01*****873 周桂荣
4 01*****112 邱建荣
5 01*****716 顾建强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10 月 13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10 月21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
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
1、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故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根据股票市值不
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折算后,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2948621
元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2948621 元/股=158,960,637.60 元/539,101,540 股)。因此,2025 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48621 元/股(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湖州市霅水桥路 618 号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雷丽娜
咨询电话:0572-2352506
传真电话:0572-2768603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83ef2484-ef31-4c68-83e6-d636847b24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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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37│永兴材料(002756):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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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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