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66 索菱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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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6:26 │索菱股份(00276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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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20:21 │索菱股份(002766):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有公司股份变动超过1%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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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7:43 │索菱股份(002766):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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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54 │索菱股份(002766):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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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54 │索菱股份(002766):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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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54 │索菱股份(00276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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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54 │索菱股份(00276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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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52 │索菱股份(002766):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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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52 │索菱股份(002766):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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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51 │索菱股份(002766):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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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6:26│索菱股份(00276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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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菱股份(00276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cc051fe7-5da9-4eee-a712-c1c385d4a5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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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20:21│索菱股份(002766):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有公司股份变动超过1%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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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菱股份(002766):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有公司股份变动超过1%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b0cae6b1-e1b6-4014-b289-41c3f63cab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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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7:43│索菱股份(002766):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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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索菱股份,证券代码:002766)于 2024年 12月 9日、12
月 10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的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通过电话沟通、问询等方式向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核实情况说
明如下:
1、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截至本公告之日,除了已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处于筹划阶段的其他重大事项;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披露信息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
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截至目前,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
、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e5eeeae4-2612-412b-a48b-5c442af3ab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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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54│索菱股份(002766):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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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与披露标准的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然相关事件或信息未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
,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
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
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
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事件应按本办法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签订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一次性签署或中标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新业务合作协议或项目中标等信息及其进展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主机厂的供应商体系、公司产品获得客户项目定点意向书或通知书等,预计带来的收入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以及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情形);
(三)公司或产品研发成果,取得重要资质备案、认证或奖项;
(四)收到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其他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司仍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标准进行披
露。若达到上述自愿披露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他情况,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相关事件”自愿性信息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并按照公司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披露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相关事件”自愿性信息时,应遵循及时性要求,公司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发生之日或收
到相关文件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
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
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三条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
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组织建立、修订自愿信息披露的制度,审核发布相关信息、接受采访、调研、联
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涉及自愿信息
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按规定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负责管理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履行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查阅涉及经公告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
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
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59aee351-7deb-4b49-94b0-29f63870b7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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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54│索菱股份(002766):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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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
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
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
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反应、合理制定解决方案。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抢占先机;
(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
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
的应对方案;
(三)客观公正的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
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组应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
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
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
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
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
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
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52d2fed1-fb52-416d-9535-7d776aa2d7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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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54│索菱股份(00276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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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菱股份(00276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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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54│索菱股份(00276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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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与完整性,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e452157c-eb9b-40d8-afe1-eedcb44b4a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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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52│索菱股份(002766):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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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了《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凌志云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职,辞职后将不再担
任公司任何职务。在公司未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由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蔡新辉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经董事长盛家方先生提名,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资格,2024 年 11月 21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董事会审议认为,蔡新辉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要求,同意聘任蔡新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蔡新辉先生
简历详见附件。
蔡新辉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28022655
传真:0755-28022955
电子邮箱:dm88@szsoling.com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一道 88 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 B 栋 3507。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d792aded-02f0-4b21-b197-12211ee00e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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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52│索菱股份(002766):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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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菱股份(002766):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06ca1b26-0b3d-45d6-b670-ceed2270c6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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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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