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69 普路通 更新日期:2025-09-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10 00:00 │普路通(00276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9-10 00:00 │普路通(00276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9-08 20:06 │普路通(00276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9-08 20:06 │普路通(00276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2025-09-04 20:51 │普路通(00276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暨减持结果公告 │
├─────────┼──────────────────────────────────────────────┤
│2025-09-04 17:45 │普路通(002769):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
│2025-09-02 20:16 │普路通(00276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暨减持结果公告 │
├─────────┼──────────────────────────────────────────────┤
│2025-08-21 19:04 │普路通(00276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8-21 19:03 │普路通(00276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2025-08-21 19:03 │普路通(002769):2025年半年度报告 │
└─────────┴──────────────────────────────────────────────┘
─────────┬────────────────────────────────────────────────
2025-09-10 00:00│普路通(00276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 A栋 3层、4、12层(邮编:518026)3F&4F&12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
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Boulevard, Futian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Tel: +86 755 2622 4888/4999 Fax: +86 755 2622 4100/4000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
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
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
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5年 8月 21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9月 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
n)上公告了《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
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公告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栋 21楼会议室召开。
2. 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9月 9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9日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8,203,83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 29.5795%。其
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凭证、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7,759,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
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 11.3735%。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东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合法有效,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443,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
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 18.2061%。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3. 中小投资者
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 2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515,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
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6.1795%。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以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关于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
有提案》,该项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议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963,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7%;反对 200,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6%;弃权 3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39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0,276,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07%;反对 200,899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92%;弃权 3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00 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以及列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f18e6fd6-cd7f-4652-9242-c51107147fd7.PDF
─────────┬────────────────────────────────────────────────
2025-09-10 00:00│普路通(00276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9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9日(星期二)9:15—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海纲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28人,代表股份98,203,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95%。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即公司总股本扣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和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下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人,代表股份37,759,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3
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为226人,代表股份60,443,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061%。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225人,代表股份20,515,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95%。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关于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963,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7%;反对 200,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6%;弃权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76,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07%;反对 200,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92%;弃权 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建锋、金鑫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以及列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3a9e6f40-07d5-4795-9921-625393272ac4.PDF
─────────┬────────────────────────────────────────────────
2025-09-08 20:06│普路通(00276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赵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赵野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股份
计划所致。
2、本次权益变动后,赵野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18,665,9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5.0932%,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0000%。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25年 8月 7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赵野计划自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 2025年 8月 29日至 2025年 11月 26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不超过 3,664,880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1.00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9817%)。
公司于近日收到赵野出具的《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赵野于 2025年 9月 1日至 9月 5日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2,251,501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0.614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
6031%。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股份 占公司剔除 占公司总 股份种类(A
数量(股) 回购专用账 股本比例 股、B 股等)
户股份数量 (%)
后总股本比
例(%)
赵野 集中竞价 2025年 9月 1日至 2,251,501 0.6143 0.6031 A股
2025年 9月 5日
二、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 东 股份性质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数(股) 占剔除回购 占总股 股数(股) 占剔除回购 占总股
专用账户股 本比例 专用账户股 本比例
份数量后总 (%) 份数量后总 (%)
股本比例 股本比例
(%) (%)
赵野 合计持有股 20,917,401 5.71 5.60 18,665,900 5.09 5.00
份
其中:无限 20,917,401 5.71 5.60 18,665,900 5.09 5.00
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 0 0 0 0 0 0
股份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赵野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其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
续性经营。
3、赵野本次股份减持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亦不存在违反任何承诺的情形。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野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其所持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赵野出具的《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
2、赵野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719eb9b6-7173-481a-8e57-41b5c94edea5.PDF
─────────┬────────────────────────────────────────────────
2025-09-08 20:06│普路通(00276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普路通
股票代码:002769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触及 5%刻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省普路通供
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
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赵野
普路通、上市公司 指 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普路通股份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