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78 中晟高科 更新日期:2026-06-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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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1 15:37 │中晟高科(002778):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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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1 15:32 │中晟高科(002778):关于举办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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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6:12 │中晟高科(002778):关于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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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6:35 │中晟高科(002778):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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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4 │中晟高科(002778):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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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4 │中晟高科(002778):中晟高科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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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4 │中晟高科(00277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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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4 │中晟高科(00277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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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4 │中晟高科(00277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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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4 │中晟高科(002778):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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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1 15:37│中晟高科(002778):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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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马文蕾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马
文蕾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马文蕾女士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
何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后续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文蕾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
行的承诺事项。马文蕾女士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马文蕾女士在任职期间的辛勤工作和
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任命黄欣怡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黄欣怡女士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需的专业知识,其任职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黄欣怡女士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
训证明,其本人已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并尽快取得相关培训证明。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12-66176265
传真号码:0512-66176265
电子邮箱:jsgk@jsgaoke.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 168 号科技服务中心大楼 21F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102f323f-48b1-4dcb-96d8-c12903121b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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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1 15:32│中晟高科(002778):关于举办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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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6月 24 日(星期三)15:00-17:00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会 议 问 题 征 集 : 投 资 者 可 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 前 访 问 网 址https://eseb.cn/1yYjvNCoaxq 或使用微信扫描
下方小程序码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
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6 年 4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战略等情况,公司定于2026 年 6月 24 日(星
期三)15:00-17:00 在“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举办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一、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6月 24 日(星期三)15:00-17:00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二、参加人员
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显先生,董事会秘书邱洪涛先生,财务总监陈桂云先生,独立董事易永健先生(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
能进行调整)。
三、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 资者 可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 (星 期三 ) 15:00-17:00 通 过网址https://eseb.cn/1yYjvNCoaxq 或使用微信扫描下方
小程序码即可进入参与互动交流。投资者可于 2026 年 6月 24 日前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
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四、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黄欣怡
电话:0512-66176265
传真:0512-66176265
邮箱:jsgk@jsgaoke.com
五、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或易董 app 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
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f4182d35-111d-4566-a0ec-7083e98fe6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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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6:12│中晟高科(002778):关于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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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8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杨成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十
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程国鹏先生变更为
杨成显先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二、工商登记变更相关情况
近日,公司完成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相关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由无锡市数据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仅变更法定代
表人,原营业执照的其他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
变更后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428987092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杨成显
注册资本:12475.33 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2 年 04 月 11 日
住所:宜兴市徐舍镇腾飞路 20 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检验检测服务;测绘服务;建设工程勘察;室内环境检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危
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
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
;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生态资源监测;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质
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7/3bee3074-1697-4c68-86c5-8e164998f9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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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6:35│中晟高科(002778):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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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晟高科(002778):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490ff6ab-c18a-4de7-b5f8-2a2b23061d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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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4│中晟高科(002778):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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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晟高科(002778):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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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4│中晟高科(002778):中晟高科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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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晟高科(002778):中晟高科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94e9fda5-6eca-44b7-8262-bb08311fab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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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4│中晟高科(00277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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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独
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规定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因特殊情况需尽
快召开专门会议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其他全体独立董事认可的方式。
独立董事表决意见类型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建立书面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对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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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4│中晟高科(00277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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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分配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相结合;
(五)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日常相关工作,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专门负责公司研发或者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
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实施独立董事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除上述津贴外,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
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不因其担任董事职务而在公司领取
额外的薪酬。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可以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其行使
董事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调整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可分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相应岗位标准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后发放。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津贴或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津贴或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
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等的发放,并对相关情形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或津贴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处罚的;
(三)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追溯适用至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9a2262a9-f081-4631-98c5-6ba5e04698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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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4│中晟高科(00277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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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障所
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获选董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以得票较高者依次确定
。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第五条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表决票只能选举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选举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提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
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八条 投票方式
(一)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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