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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78(中晟高科)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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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778 中晟高科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22 20:59│中晟高科(002778):中晟高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中晟高科(002778):中晟高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e3434d03-a8b2-40b4-a671-4744bbea5a90.PDF ─────────┬──────────────────────────────────────────────── 2024-11-22 20:59│中晟高科(002778):中晟高科舆情管理制度 ─────────┴──────────────────────────────────────────────── 中晟高科(002778):中晟高科舆情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24b6a324-898c-41ca-8871-3eb1a24f8877.PDF ─────────┬──────────────────────────────────────────────── 2024-11-22 20:57│中晟高科(002778):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说明 ─────────┴────────────────────────────────────────────────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 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 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摊薄公司即期回报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现说明如下: 一、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 根据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专字[2024]215Z0255]号《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本次交易前,公司 2023年、2024年 1-8月实现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1.24 元/股、-0.25 元/股,假设本次交易在 2023年期初完成 ,公司 2023 年及 2024 年 1-8 月实现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92元/股、-0.08元/股,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 2023年及 2 024年 1-8月的每股收益均有所提升,不存在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本次重组完成之后,2023年及 2024年 1-8月公司每股收益均有所提升,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 但为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若公司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公司拟采取以下填补措施,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 (一)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 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 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 营管理框架。 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公司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 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长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评价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并改进内部控制缺陷,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强化内部审 计力度,梳理内控流程,查找流程风险点,评估和分析风险强度,进一步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公司将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持续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并相应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 的权利,体现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三、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保障公司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就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 监管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监管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该等承诺 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3f3c08a0-f877-4750-8b36-d872d95e0987.PDF ─────────┬──────────────────────────────────────────────── 2024-11-22 19:42│中晟高科(002778):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的说明 ─────────┴────────────────────────────────────────────────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 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为公司以现金方式出售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公司发行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 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1ae2ef66-722c-46df-a003-cea30a8397aa.PDF ─────────┬──────────────────────────────────────────────── 2024-11-22 19:42│中晟高科(002778):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说明 ─────────┴────────────────────────────────────────────────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 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 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摊薄公司即期回报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现说明如下: 一、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 根据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专字[2024]215Z0255]号《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本次交易前,公司 2023 年、2024 年 1-8 月实现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1.24 元/股、-0.25 元/股,假设本次交易在 2023 年期初 完成,公司 2023 年及 2024 年 1-8 月实现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92 元/股、-0.08 元/股,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 2023 年及 2024 年 1-8月的每股收益均有所提升,不存在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本次重组完成之后,2023 年及 2024 年 1-8 月公司每股收益均有所提升,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 ,但为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若公司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公司拟采取以下填补措施,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 力: (一)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 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 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 营管理框架。 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公司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 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长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评价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并改进内部控制缺陷,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强化内部审 计力度,梳理内控流程,查找流程风险点,评估和分析风险强度,进一步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公司将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持续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并相应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 益的权利,体现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三、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保障公司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就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 监管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监管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该等承诺 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355994e9-2c74-4c36-938d-0f635313cb82.PDF ─────────┬──────────────────────────────────────────────── 2024-11-22 19:42│中晟高科(002778):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 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新材”或“标的公司”)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特此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1、公司在筹划本次交易事项过程中,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严格 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2、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将有关材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上 报。 3、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方案首次披露前 20 个交易日内剔除大盘因素及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累计涨跌幅均未达到 20%,未构 成异常波动情况。 4、公司已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次交易的草案及相关文件。 5、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预案等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并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6、2024 年 7 月 11 日,标的公司股东决定通过本次交易; 7、2024 年 7 月 15 日,上市公司在产权交易中心就标的资产出售进行了预挂牌; 8、2024 年 9 月 12 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出具“下级来文[2024]473号政府(办)报告处理单(下级)”,同意公司拟出 售其全资子公司中晟新材股权的请示。2024 年 9 月 12 日,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4]第 020517 号)取得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2024 年第 5 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9、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在产权交易中心就标的资产出售进行了正式挂牌,根据挂牌结果确认资产受让方为苏州泷祥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2024 年 11 月 22 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产权交易合同》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 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本次 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已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就本次交易已履行了截至目前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5ae6ed18-d10b-47bd-b851-741bdb091b91.PDF ─────────┬──────────────────────────────────────────────── 2024-11-22 19:42│中晟高科(002778):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 中晟高科(002778):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a5ccba4d-e327-4931-8ef8-845e9e9d2b64.PDF ─────────┬──────────────────────────────────────────────── 2024-11-22 19:42│中晟高科(002778):关于本次重组信息公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 ─────────┴──────────────────────────────────────────────── 中晟高科(002778):关于本次重组信息公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90eae8c7-5e29-4970-a384-e3c58fa92beb.PDF ─────────┬──────────────────────────────────────────────── 2024-11-22 19:42│中晟高科(002778):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 │价公允性的说明 ─────────┴────────────────────────────────────────────────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 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中,公司聘请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致远”)作为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 并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2024]第020517号”《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 易相关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 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 产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 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 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 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实际状况。本次评估工作选取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07f5cea6-fdc6-42a6-a792-3697777c5eae.PDF ─────────┬──────────────────────────────────────────────── 2024-11-22 19:42│中晟高科(002778):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 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 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 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07b92865-4ed1-40b5-92f9-70ec170d6fb3.PDF ─────────┬──────────────────────────────────────────────── 2024-11-22 19:42│中晟高科(00277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 中晟高科(00277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de768b75-89ce-46b4-8741-d61fa2aab068.PDF ─────────┬──────────────────────────────────────────────── 2024-11-22 19:42│中晟高科(002778):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 中晟高科(002778):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 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aac3b750-6990-4baf-806b-c18873d3802e.PDF ─────────┬──────────────────────────────────────────────── 2024-11-22 19:42│中晟高科(002778)::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 ─────────┴──────────────────────────────────────────────── 中晟高科(002778)::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公告 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e00fd2a0-33b1-438c-a021-d849500b7e91.PDF ─────────┬──────────────────────────────────────────────── 2024-11-22 19:42│中晟高科(002778)::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的监管要... ─────────┴──────────────────────────────────────────────── 中晟高科(002778)::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公告 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8322c562-2876-4b4a-bd03-03cdbda80272.PDF ─────────┬──────────────────────────────────────────────── 2024-11-22 19:42│中晟高科(002778):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 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新材”)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进行逐项自查并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出售子公司中晟新材100%的股权,本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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