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79 中坚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8-22 18:26 │中坚科技(002779):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8-22 18:26 │中坚科技(002779):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
│2025-08-22 18:24 │中坚科技(002779):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22 18:24 │中坚科技(00277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22 18:24 │中坚科技(002779):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22 18:23 │中坚科技(002779):2025年半年度报告 │
├─────────┼──────────────────────────────────────────────┤
│2025-08-22 18:23 │中坚科技(00277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2025-08-22 18:22 │中坚科技(002779):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启动公司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相关 │
│ │筹备工作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8-22 18:22 │中坚科技(002779):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
│2025-08-22 18:22 │中坚科技(002779):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
─────────┬────────────────────────────────────────────────
2025-08-22 18:26│中坚科技(002779):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8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
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 8月 19日通过书面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其中
鲍嘉龙、杨一理、祝锡萍、冯虎田、沈志峰以通讯方式与会。
会议由董事长吴明根先生主持,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
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启动公司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相关筹备工作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展公司的国际化战略,优化海外业务布局,增强境外融资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实力,依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及运营需
要,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H股发行
上市”)。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启动本次 H 股发行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授权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
公司计划与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 H股发行上市的具体推进工作进行商讨,关于本次 H股发行上市的细节尚未确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授权公司管
理层启动公司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相关筹备工作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ace57607-d300-46b6-88a2-d9672d248868.PDF
─────────┬────────────────────────────────────────────────
2025-08-22 18:26│中坚科技(002779):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8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
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 8月 11日通过书面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其中
李卫峰、鲍嘉龙、杨一理、祝锡萍、冯虎田、沈志峰以通讯方式与会。
会议由董事长吴明根先生主持,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
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5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5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公告编号:2025-036),《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 2025年 8月 23日公司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 2025年 8月 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修
订。具体内容详见 2025年 8月 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 8月 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c2e50d5d-7cb0-418c-b3a4-25905063aace.PDF
─────────┬────────────────────────────────────────────────
2025-08-22 18:24│中坚科技(002779):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
(2025 年 8 月 21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
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
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具备任职能力
的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且不得存在深交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
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
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a64fb25b-256c-4984-bf9d-b1fe025ff6ff.PDF
─────────┬────────────────────────────────────────────────
2025-08-22 18:24│中坚科技(00277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和深
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并获得认同和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
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
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
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
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
作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
掌握公司动态。第二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