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79 中坚科技 更新日期:2025-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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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9:24 │中坚科技(00277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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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9:24 │中坚科技(002779):中坚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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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9:24 │中坚科技(002779):中坚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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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9:24 │中坚科技(002779):中坚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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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9:24 │中坚科技(00277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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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9:24 │中坚科技(002779):中坚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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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9:24 │中坚科技(002779):中坚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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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9:24 │中坚科技(002779):中坚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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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9:24 │中坚科技(002779):中坚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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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9:24 │中坚科技(002779):中坚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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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9:24│中坚科技(00277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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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科技(00277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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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9:24│中坚科技(002779):中坚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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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 月 16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
员予以撤换。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补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经理部门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
发展战略等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经理部门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等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并形成意见,报董事长同意后作为议案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四)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秘书提交的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有关
部门。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将审查讨论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公司
董事长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
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日期。情况紧急,需要 3 日内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
表决权。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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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9:24│中坚科技(002779):中坚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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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
的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
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证券部提出书
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
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
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九)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十)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和投资者
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7/04c940f9-c202-434d-ba47-7bad1b56e3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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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9:24│中坚科技(002779):中坚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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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 月 16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
员予以撤换。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补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
第七条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 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公司
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
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日期。情况紧急,需要 3 日内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
表决权。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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