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83 凯龙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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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6:45│凯龙股份(002783):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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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5月 21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公司 2024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15,0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
负债率大于等于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23,000.00 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92,000.00 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范围主要为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
用证、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担保额
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审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具体
内容详见 2024 年 4 月 30 日《证券时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
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与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以下简称“济宁银行枣庄薛城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济宁银
行枣庄薛城支行最高保字第 20241017050101 号),约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凯乐化工有限公司与济宁银行枣庄薛城支行签订一系
列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提供的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山东凯乐化工有限公司
债权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
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 7,000 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财产保险费、债
权人为实现债权或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
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其他费用等)。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单笔债权的债务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获批担保额度合计为 123,000 万元,占
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78.27%;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实际担保余
额合计为 81,390.82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 12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51.80%。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对
外担保的情形,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fa22ce1e-20e5-4e75-9b1e-99f1f3de94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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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8:14│凯龙股份(00278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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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4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0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20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邵兴祥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5人,代表股份132,725,784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26.556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129,906,184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25.9919%。
(2)股东参与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236人,代表股份2,819,6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0.564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250人,代表股份8,507,256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1.7021%。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132,109,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5%;反
对 2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1%;弃权 352,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7,890,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537%;反对264,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68%;弃权352,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指派邓薇律师、石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湖北凯龙化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4/47f6c579-912c-4194-82d0-08509366b0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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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8:14│凯龙股份(002783):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凯龙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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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广东 深圳 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国际仲裁大厦 17层 1710、1711、1712 号
电话(Tel):(0755)86703090 邮编:518052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炜衡沛雄会法字[2024]第 6 号
致: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炜衡”)接受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邓薇律师、石磊律师(以下简称“炜衡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炜衡律师在股东大会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炜衡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
贵公司已向炜衡律师保证并承诺,贵公司向炜衡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炜衡律师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炜衡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炜衡及炜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炜衡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按照
法定的期限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 年 11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荆门市东宝
区泉口路 20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4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邵兴祥先生主持。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炜衡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65人,代表股份132,725,784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26.5560%。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129,906,184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25.9919%。
2. 股东参与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236人,代表股份2,819,6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0.5642%。
3. 中小股东1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250人,代表股份8,507,256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1.7021%。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炜衡律师在股东大会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炜衡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炜衡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作出审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表决
。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表决程序
1. 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炜衡1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 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
果,列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已获得表决和统计。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32,109,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5%;反对票数26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1%;弃权票数352,16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7,890,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537%;反对票数264,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68%;弃权票数352,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95%。
炜衡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炜衡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炜衡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临时提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
序和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炜衡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5/fdf7cf80-53da-4476-85ac-aa2de97bdc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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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凯龙股份(00278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凯龙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
│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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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龙股份(00278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凯龙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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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凯龙股份(002783):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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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龙股份(002783):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2/a5ea09ec-2ca9-4ed6-9806-b3fd8dd9c0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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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9 00:00│凯龙股份(002783):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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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4日(星期一) 14:30召开202
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将采用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4.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4日(星期一)14:30,会期半天。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4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9:15-15:00。
5. 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
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 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
7. 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可以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具体地址是: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20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会议审议的提案编码及提案名称: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 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告。
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票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异地股东可以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证券账户卡、加盖法人股东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
明书和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和代理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
须持有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登记表》(见附件 3),以便登记确认。
2. 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日(8:30至11:30, 14:30至17:00)
3. 登记地点: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 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孙洁 余平
(2)联系电话:0724-2309237
(3)联系传真:0724-2309615
(4)电子信箱:zbb@hbklgroup.cn
(5)联系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20号,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5.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人员的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务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
,以便签到入场。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受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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