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86 银宝山新 更新日期:2025-09-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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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01 │银宝山新(002786):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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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01 │银宝山新(00278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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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银宝山新(00278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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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银宝山新(002786):《银宝山新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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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银宝山新(002786):《银宝山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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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银宝山新(002786):《银宝山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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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银宝山新(002786):《深圳市银宝山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办法》(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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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银宝山新(002786):《银宝山新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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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银宝山新(002786):《银宝山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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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银宝山新(002786):《银宝山新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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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01│银宝山新(002786):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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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宝山新(002786):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f9878d54-57c4-47c0-bef4-44e4e495f0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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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01│银宝山新(00278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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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宝山新(00278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719b6786-8378-4bb4-8020-a8589a1426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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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银宝山新(00278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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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本次股东会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2025年9
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9 月 9日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
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湾区智造基地4号楼1号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
作为投票的子
议案数(4)
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4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
作为投票的子
议案数(10)
2.01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
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2.0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
案》
2.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6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
2.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8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9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 √
案》
2.10 《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
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8月30日刊载于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01、议案1.02、议案1.03、议案1.04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以上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
(1)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附件2)、委托人股东持股证明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
定代表人证明(加盖公章)、法人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法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出具的
授权委托书(附件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证件采取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电子邮件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须在2025年9月10日17:3
0前送达或发送电子邮件至public@silverbasis.com,并来电确认),本次会议不接受通过电话进行的委托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上述文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25年9月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电子邮件以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3.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恒泰产业大厦6楼606室,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余女士
电话:0755-27642925
传真:0755-29488804
邮编:518108
电子邮箱:public@silverbasis.com
5.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95106383-086b-4708-b794-a21ef4318e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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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银宝山新(002786):《银宝山新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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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须为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决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部门或总经理办公会;
(三)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战略决策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在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后,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也未指定人选的,由二分之一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6716c64d-d324-4aa0-89a3-869c4d588e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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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银宝山新(002786):《银宝山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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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流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及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并提交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
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经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或经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若经委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
十天内召集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会议通知,特殊情况下,在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后,通
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开时间、出席人员及会议方式;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
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公司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
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0b2166bb-08f0-4ef4-9004-5d4b3d6e25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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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银宝山新(002786):《银宝山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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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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