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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89(建艺集团)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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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789 *ST建艺 更新日期:2025-10-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10 18:30 │*ST建艺(002789):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5-10-08 15:39 │*ST建艺(002789):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 │2025-10-08 15:39 │*ST建艺(00278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 │2025-10-08 15:39 │*ST建艺(00278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 │2025-10-08 15:39 │*ST建艺(002789):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 │2025-10-08 15:39 │*ST建艺(00278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5年9月) │ ├─────────┼──────────────────────────────────────────────┤ │2025-10-08 15:39 │*ST建艺(002789):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 │2025-10-08 15:39 │*ST建艺(002789):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 ├─────────┼──────────────────────────────────────────────┤ │2025-10-08 15:39 │*ST建艺(00278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 │2025-10-08 15:39 │*ST建艺(00278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 ─────────┬──────────────────────────────────────────────── 2025-10-10 18:30│*ST建艺(002789):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为支持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保障上 述主体融资事宜顺利进行,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2025 年度预计对外提供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80.77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4年 12月 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5)。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5年 10月 10日,控股子公司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星建造”)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建星建造作为保证人愿为控股子公司中易建科技有限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的《 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1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 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 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保证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 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以上担保金额在公司已经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议、审批程序。 被担保方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方面有控制权,为其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公司可控范 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中易建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6年 7月 7日 2、注册地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定湾四路 46号 1栋 3、法定代表人:郭志亚 4、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 险化学品);金属结构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水泥 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股东情况:广东合迪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51%,深圳市浩和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28%,丁晓平持股比例为 21%。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5年 6月 30日(未经审计) 202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239,592,414.45 249,003,228.06 负债总额 151,673,343.2 156,423,404.9 所有者权益 87,919,071.25 92,579,823.16 项目 2025年度 1-6月(未经审计) 2024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9,276,433.06 63,141,279.66 营业利润 -4,766,722.51 -4,048,734.95 净利润 -4,660,751.91 -4,651,598.94 8、经查询,中易建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 807,7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约为人民币 8 5,207.52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6.0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 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0c84125a-1af0-40d8-b719-5354500f2193.PDF ─────────┬──────────────────────────────────────────────── 2025-10-08 15:39│*ST建艺(002789):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学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四)诚信勤勉,清正廉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九)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副总经理的职责及分工: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相关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 便于履行职务时,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经营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做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确保公司现 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并应向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确保各项任务和指标的完成; (四)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五)在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等事项及签署相关具体合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授 权的事项除外; (六)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市场开发、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八)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九)抓好公司的管理、经营工作; (十)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适应需要的员工队伍; (十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搞好社会公共关系,为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九条 总经理需承担以下责任: (一)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九)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履行职责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 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 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董事会秘书的 知情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统一决策的议事机制,并根据责任及分工,对办公会议所 决策的事项承担相关责任;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并由总经理主持,如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责的,由总经理委托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履行上述职责;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或听取有关意 见; (四)总经理办公会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力求一致,有意见分歧时,由总经理作出决定。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在会议记 录中说明。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性文件经总经理签署后印发,并及时送达相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 (五)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由记录员负责。会议记录应在当日或次日交办公会成员审阅并签字,并交公司办公室 保存不少于 10 年。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等规定作出修订,则本细则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细则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984e08ac-687b-4ffd-bc14-ba6572ae7fd4.PDF ─────────┬──────────────────────────────────────────────── 2025-10-08 15:39│*ST建艺(00278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ST建艺(00278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e808ffca-c038-48ee-912a-86982b27ddb4.PDF ─────────┬──────────────────────────────────────────────── 2025-10-08 15:39│*ST建艺(00278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 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的董事,公司职工通过民 主程序可以解任职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 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 后续安排。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辞任/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 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若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董事会须召开会议,审议针 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等。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若对追责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公司保留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权利(如适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ef5f88b2-b47d-4ca9-ac18-fa10a7fc76d7.PDF ─────────┬──────────────────────────────────────────────── 2025-10-08 15:39│*ST建艺(002789):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 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 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 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 方签订合作框架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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