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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95(永和智控)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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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795 永和智控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30 00:00│永和智控(00279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德莅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德莅的通知,曹德莅已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相关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控股 本次解除 占其所 占公 质押起始 质押解除日 质权人 称 股东或第一 质押股份 持股份 司总 日 期 大股东及其 数量(股) 比例 股本 一致行动人 比例 曹德莅 是 6,480,000 9.72% 1.45% 2022年 9 2024 年 3 月 红塔证 月 29日 28 日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德莅及股东余娅群为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 本次解 本次解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名称 (股) 比例 质押前质 质押后累 除质押 除质押 情况 情况 押股份数 计质押股 后累计 后累计 已质 占已 未质 占未 量(股) 份数量 质押股 质押股 押股 质押 押股 质押 (股) 份数量 份数量 份限 股份 份限 股份 占其所 占公司 售和 比例 售和 比例 持股份 总股本 冻结 冻结 比例 比例 数量 数量 (股) (股) 曹德莅 66,640,000 14.95% 11,380,000 4,900,000 7.35% 1.10% 0 0.00% 0 0.00% 余娅群 14,700,000 3.30% 0 0 0% 0% 0 0.00% 0 0.00% 合计 81,340,000 18.25% 11,380,000 4,900,000 6.02% 1.10% 0 0.00% 0 0.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表中的质押主体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 影响,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9/aabf44e6-577f-4d31-b1df-7a27e183a906.PDF ─────────┬──────────────────────────────────────────────── 2024-03-02 00:00│永和智控(00279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展期的公告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德莅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德莅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部分本公司 股份办理了质押展期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质押展期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 是否 是否 原质押起 展期后质 质权人 质押 股股东或 展期数量 持股份 司总 为限 为补 始日 押到期日 用途 第一大股 (股) 比例 股本 售股 充质 东及其一 比例 押 致行动人 曹德莅 是 4,900,000 7.35% 1.10% 否 否 2023 年 3 2025 年 2 红塔证券 融资 月 1 日 月 28 日 股份有限 质押 公司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德莅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娅群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质押 本次质押 本次质 本次质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称 (股) 例 展期前质 展期后质 押展期 押展期 情况 情况 押股份数 押股份数 后质押 后质押 量(股) 量(股) 股份数 股份数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量占其 量占公 份限售和 押股份 份限售和 押股份 所持股 司总股 冻结数量 比例 冻结数量 比例 份比例 本比例 (股) (股) 曹德莅 66,640,000 14.95% 11,380,000 11,380,000 17.08% 2.55% 0 0.00% 0 0.00% 余娅群 14,700,000 3.30% 0 0 0% 0% 0 0.00% 0 0.00% 合计 81,340,000 18.25% 11,380,000 11,380,000 13.99% 2.55% 0 0.00% 0 0.00% 三、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德莅本次股份质押展期系融资质押,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不用于满足上 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曹德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本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对本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产生任何影响的情形。 3、曹德莅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股份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公司将持续 关注其质押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02/e61913a4-b203-426b-867e-db95e050e288.PDF ─────────┬──────────────────────────────────────────────── 2024-01-31 00:00│永和智控(002795):2023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业绩预告情况:?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 同向下降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亏损:14,000.00 万元至 10,000.00 万元 亏损:2,670.33 万元 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424.28%至 274.4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亏损:14,028.94 万元至 10,028.94 万元 亏损:2,323.64 万元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503.75%至 331.60%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33 元/股至 0.24 元/股 亏损:0.06 元/股 营业收入 85,000.00 万元至 105,000.00 万元 98,973.66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82,933.99 万元至 102,933.99 万元 97,089.71 万元 注:上表中的“万元”均指人民币万元。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公司已就业绩预告相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了初步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公司于报告期内加速推进新能源N型TOPcon电池业务的生产经营,位于江苏泰兴的光伏电池产线已投产,相关研发费用、管理 费用及营业成本等成本费用持续投入,导致本报告期内产生了较大的经营性亏损。 2、公司阀门管件业务主要依靠外销,报告期内收入及利润均下滑,主要是订单减少,且为了拓展营销渠道,增强营销能力,在 差旅、展销、招待费、开拓海外市场费等期间费用增加。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增加了2023年度管理费用,对净利润影响较大。 4、本报告期内,公司医疗板块的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略有增长,但因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增加,运营成本进一步上升,盈利能 力不及预期;此外公司判断因收购医院资产产生的商誉存在减值迹象,最终商誉减值情况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减值测试,并经审计机 构审计后确定。 综上,鉴于公司三个业务板块经营效益和盈利能力等的变化,使公司整体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明显。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23 年度的具体财务数据以正式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为准。 2、公司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30/3788e5a9-74e5-40aa-bad2-3bfce8952a91.PDF ─────────┬──────────────────────────────────────────────── 2024-01-10 00:00│永和智控(002795):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9日(星期二)14:5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88号5栋23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魏璞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67,65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68%。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6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169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7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1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9%。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4、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7,6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0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74%;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6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曾春鸣律师、高一杨律师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09/a133e8e1-cb31-4567-b89b-c7674ee3f4c5.PDF ─────────┬──────────────────────────────────────────────── 2024-01-10 00:00│永和智控(002795):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和智控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33号华商金融中心一号楼 31层 电话:028-85939898 传真:028-62022900 邮编:610041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03G20240071-04致: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 2、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 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部分或全部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3年 12月 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年 12月 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发布了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月 9 日 14:50时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 88号 5栋 23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魏璞女士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月 9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月 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名,为截至 2024年 1月4日(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 67,6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698%。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0%。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6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具体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64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 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74%;反对 6,7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662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10/80a671a9-204c-4e21-a0a9-5d4ab7ab46b1.PDF ─────────┬──────────────────────────────────────────────── 2023-12-29 00:00│永和智控(00279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德莅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德莅的通知,曹德莅已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相关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控股 本次解除 占其所 占公 质押起始 质押解除日 质权人 称 股东或第一 质押股份 持股份 司总 日 期 大股东及其 数量(股) 比例 股本 一致行动人 比例 曹德莅 是 9,568,800 14.36% 2.15% 2021年 10 2023 年 12 嘉兴君 月 8日 月 27 日 睿投资 合伙企 业(有限 合伙)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德莅及股东余娅群为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本公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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