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01 微光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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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微光股份(002801):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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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002801):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f4f5d1b4-b23e-45d8-b7e3-3c32b449f6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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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00:00│微光股份(00280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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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
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相
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7 号,其中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
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于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中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
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08/7a9b1f3e-3f88-4ee8-83a1-6259face39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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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00:00│微光股份(002801):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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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002801):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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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00:00│微光股份(002801):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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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002801):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08/5554664c-28ba-40a6-a349-8b41fbc050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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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00:00│微光股份(002801):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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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002801):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08/bc90bf86-d414-4cd9-8e26-7c3b9e05ba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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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00:00│微光股份(002801):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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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002801):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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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00:00│微光股份(00280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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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7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6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兴中路 365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3人(分别代表 55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 163,233,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下同)的 71.7225%。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 4 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 160,608,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569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51 人,代表股份数量2,624,4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2%。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52人,代表股份数量 11,460,9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5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俞卓娅女士、李缘女士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200,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01%;反对 2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7
6%;弃权 3,7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28,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7159%;反对 28,8
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513%;弃权 3,7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32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194,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61%;反对 3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
9%;弃权 3,2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22,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6601%;反对 35,7
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3115%;弃权 3,2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8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537,0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734%;反对 694,3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2
54%;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64,6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3.9240%;反对 694,
3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0586%;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0.01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俞卓娅、李缘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7-26/3bf7105c-e7ab-4f4b-9cfb-f54e6446f3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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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00:00│微光股份(002801):关于微光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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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光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微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微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在指定媒
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7 月 26 日下午 15 点;召开地点为杭州市临平区
东湖街道兴中路 365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2、《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微光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2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持股数共计 160,608,92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
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 70.5694%。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1 名,代表股份共计 2,624,45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
量后的总股本)的 1.153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163,200,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3,7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28,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9%;反对28,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3%;弃权3,7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
8%。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163,194,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3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3,2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22,0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1%;反对3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5%;弃权3,2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
4%。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的议案》
同意162,537,0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34%;反对694,3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254%;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764,6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240%;反对694,3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86%;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
5%。
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3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7-27/547b59d3-8070-4faf-9bbe-5ad21d7be9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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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00:00│微光股份(002801):2024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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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002801):2024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7-25/4da2130e-71b6-458d-8746-d2f2fc86b7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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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00:00│微光股份(002801):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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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目的:通过套期保值,有效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2、交易品种及交易场所: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金属铜期货、铝期货合约。
3、交易金额: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最高占用额不超过人
民币 3,000 万元,最高持仓合约金额(任一交易日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23,000 万元。在有效期内,前述额度可循环滚动
使用,有效期内预计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前述最高额度。
4、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风险提示: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存在固有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风
险,公司将积极落实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执行套期保值操作,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投资风险。
一、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投资目的和必要性:铜(漆包线)和铝(铝锭)是公司产品电机、风机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铜和铝的价格波动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多变,有色金属市场波动较大,公司开展铜期货和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充分利用
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和减少因铜和铝价格波动引起的产品成本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符合公司日常经营之所需。公司根据
铜和铝计划需求量及相关保证金规则确定了拟投入资金额度,并将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会影响公司
主营业务的发展。
2、交易方式:仅限于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金属铜期货、铝期货合约。仅限于在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不进行
场外和境外交易。
3、交易金额: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最高占用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最高持仓合约金额(任一交
易日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23,000 万元。在有效期内,前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有效期内预计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前述最高额度。
4、交易期限:在前述额度范围内进行铜期货、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为自本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5、资金来源: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
6、实施方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行使相关决策权,该授权期限自本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7、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结合原材料价格、产品交货情况及市场行情,实施具体套期保值交易计划,套期保值数量不得超过实际
采购的数量,预计将有效控制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敞口。公司设定止损目标,将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由于市场出现系统性
风险造成严重损失。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结果为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
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开展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三、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可以抵御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仍保持
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市场风险:理论上,各交易品种在临近交割期时期货市场价格和现货市场价格将趋于回归一致,但在极个别的非理性市场情
况下,如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走势相背离等,会对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带来影响,甚至造成损失。
2、流动性风险:(1)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市场交易不活跃或市场中断,无法按现行市价价格或与之相近的价格平仓所产生的
风险;(2)现金流动性风险。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及逐日盯市制度,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及因保证金不足、追加不及
时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3、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
、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软件系统不完善或交易员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操作不当而产生的意外损失。
4、法律风险:公司开展期货业务交易时,存在交易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导致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
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造成的风险。
5、政策风险:如期货市场以及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相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期货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公司目前进行套期保值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铜、铝等原材料价格风险为目的,
不得进行投机交易。上述制度就业务操作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审批权限、授权制度、交易流程、风险控制、报告制度、信息
保密、责任追究及信息披露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切
实有效的。
2、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作为公司期货业务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期货小组负责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负责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执行,财务部具体进行业务操作,采购部门、销售部门配合工作,内部审计室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与
监督。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规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采购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需要保值的
数量;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权限下达操作指令,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
4、公司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转账,不得采用现钞方式,开展期货业务所需资金(含临时追加保证金)由财
务部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提出申请,经董事长签字批准后调拔。
5、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形成高效的
风险处理程序。
五、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
关项目。
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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