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01 微光股份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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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17 │微光股份(002801):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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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51 │微光股份(002801):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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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51 │微光股份(00280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04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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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51 │微光股份(002801):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6年04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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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51 │微光股份(002801):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04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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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51 │微光股份(00280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04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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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51 │微光股份(002801):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04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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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51 │微光股份(00280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6年04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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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51 │微光股份(002801):内部控制制度(2026年04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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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51 │微光股份(002801):信息披露制度(2026年04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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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17│微光股份(002801):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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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2,041,950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2025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 229,632,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量 2,041,950 股后的227,590,050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9,656,517.5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
股本*10 股=79,656,517.50 元/229,632,000 股*10 股=3.468877 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
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收盘价-0.3468877 元/股。
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年 4月 20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229,632,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
数量 2,041,950 股后的 227,590,0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9,656,51
7.5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权益分派方案从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参与分配的股本未发生变化。若公司参与分配的股本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按
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金额进行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2,041,950股后的227,590,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
0股派 3.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
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3.1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
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70元
;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5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5月 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 5月 2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6年 5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5月 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685 何平
2 02*****167 邵国新
3 08*****505 杭州微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2*****003 张为民
5 02*****042 何思昀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 年 4月 30日至登记日:2026年 5月 1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
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 /公司总股
本*10 股=79,656,517.50 元/229,632,000 股*10 股=3.468877 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
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收盘价-0.3468877 元/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办公室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兴中路 365号
咨询联系人:何思昀、王楠
咨询电话:0571-86240688
传真电话:0571-89165959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3/accd6417-0cc1-402f-a8fa-3b23a3f35d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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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51│微光股份(002801):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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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002801):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152c00fb-43e5-4532-bc95-5a7ce4b776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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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51│微光股份(00280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0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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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00280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0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2edcedb9-9d92-45ad-bc38-73e0d34b24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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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51│微光股份(002801):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6年0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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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
信息披露,杜绝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
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
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
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报批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除非法律法规有规定,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
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
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提示禁止内幕交易。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
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
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
、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泄漏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未公开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85f63a28-05b8-457c-aff4-f5532ea841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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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51│微光股份(002801):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0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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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室,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务实,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
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出具内审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七)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
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
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抄报董
事会;
(六)对发现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管理存在的缺陷,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监督被审计部门人员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追踪其改进过程及结果;
(八)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
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内部审计部门
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四章 工作范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公司重大项目审计、基建、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等。公司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且对公司的经济效
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范围:
(一)组织季度、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二)协调内部和外部资源,执行审计计划,并汇报工作结果;
(三)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四)执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已列入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审计项目由内部审计部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开展。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
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事项完成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与被审计方进行确认。被审计方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
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方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并跟踪督促审计处理执行情况。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内
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重要的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章 管理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公司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
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于审计中发
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
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
精神或物质奖励。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监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公司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32e3a791-12d9-40ec-82c8-7345499a91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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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51│微光股份(00280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04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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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密意识,确保披露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或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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