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02 洪汇新材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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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7:36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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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14 │洪汇新材(002802):洪汇新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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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11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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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09 │洪汇新材(00280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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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6:24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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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6:44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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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6:41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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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洪汇新材(002802):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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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洪汇新材(002802):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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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洪汇新材(00280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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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7:36│洪汇新材(002802):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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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年 8月 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
年 9月 5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按本次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 15.90元/股(含)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28,930股至 1,257,86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34%至 0
.69%。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关
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4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
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9月 15日首次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23,3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7%
,最高成交价为 13.0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96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1,600,012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
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上限15.90元/股(含),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
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本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909a598a-7fe9-4e2e-932a-41af536906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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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14│洪汇新材(002802):洪汇新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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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 8月 15 日,贵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5年 9月 5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 8月 18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
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5日(星期五)14:30。网络投票
时间:2025 年 9月 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日 9:15-9:25,9:30-
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5日 9:15-15:00的任意时
间。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5日 14:30在公司综合楼 305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民祥路
1号)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盛汉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6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9
7,711,3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48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96,769,0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22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
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7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共计 942,2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28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书和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
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07关于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其中,第 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
票总数和统计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
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62f3675d-bc13-4d7b-b636-21be9e722a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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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11│洪汇新材(002802):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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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002802):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2ca4e747-3985-46a5-83c9-d9dbd83c08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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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09│洪汇新材(00280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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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内容提示
1 、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0),并于 2025 年 9月 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
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2、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9月 5日(星期五)14:30,会期半天。(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月 5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 305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民祥路 1号)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
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盛汉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
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97,711,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488%。(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上的股份数量为 3,830,004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
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8,471,986 股。)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人,代表股份 96,769,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2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7人,代表
股份 942,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8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2人,代表股
份 1,007,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人,代表股份 65,65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942,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80%。本次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盛汉平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设置 7项子议案,会议以逐项审议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97,614,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9%;反对 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弃权 6,0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892%;反对 90,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86%;弃权 6,0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1%。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同意 97,614,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 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弃权 6,2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0,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756%;反对 90,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86%;弃权 6,2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8%。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 97,614,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9%;反对 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弃权 6,0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892%;反对 90,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86%;弃权 6,0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1%。
1.0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同意 97,614,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9%;反对 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弃权 6,0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892%;反对 90,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86%;弃权 6,0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1%。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同意 97,471,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0%;反对 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弃权 148,56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68,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513%;反对 90,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86%;弃权 148,56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401%。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 97,614,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 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弃权 6,2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0,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756%;反对 90,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86%;弃权 6,2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8%。
1.07 关于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97,471,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0%;反对 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弃权 148,56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68,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513%;反对 90,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86%;弃权 148,56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401%。
议案 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孟奥旗、李鹏飞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6943d80a-b006-4c73-9145-1fcc4d085e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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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6:24│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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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5年 9月 5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0)登载于 2025 年 8月 18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现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9月 5日(星期五)14:30,会期半天。(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月 5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
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5年 8月 29日(星期五)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 2025年 8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 305 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民祥路 1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案》 子议案数(7)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7 关于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 1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 2025年 8月 18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相关公告。根据《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议案 1下设 7项子议案,需逐项表决,且议案 1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议案 1为影响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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