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02 洪汇新材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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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21:41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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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5:57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参加2025无锡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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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洪汇新材(002802):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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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洪汇新材(002802):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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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洪汇新材(00280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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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洪汇新材(00280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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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洪汇新材(00280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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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洪汇新材(002802):反舞弊与举报制度(20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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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洪汇新材(002802):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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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洪汇新材(00280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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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21:41│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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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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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5:57│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参加2025无锡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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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参加2025无锡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d6cc9147-5a76-4b5f-a6bd-b69a07ac67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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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洪汇新材(002802):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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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维护本公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以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
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漏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
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及时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有关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三)等资料提交至公司证券投资部,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对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信息披露暂
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进行复核
,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审批
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妥善保存有
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
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
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
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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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洪汇新材(002802):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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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
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
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
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
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如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
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
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
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
、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
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
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
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 100 万元以内的,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二)公司在一年内由董事长批准的对外
捐赠金额累计超过 500 万元时,其后的每笔对外捐赠均需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捐赠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二)根据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结果和公司累
计捐赠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董事长(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第十五条 每一会计
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 2%。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
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第十八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
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人事行政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
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第二十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
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
,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依法依规视情节轻重,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
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5fc8e287-43bc-42cb-a6df-4cc505f164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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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洪汇新材(00280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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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第四条 出
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
(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中,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或者独立董事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解除其职务。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第七条 股东
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
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
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
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者移交瑕疵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
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271643ac-7698-4600-af2e-bcebc12a81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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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洪汇新材(00280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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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的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
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董事会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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