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03 吉宏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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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06 │吉宏股份(002803):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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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27 │吉宏股份(002803):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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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7:59 │吉宏股份(002803):吉宏股份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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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7:59 │吉宏股份(002803):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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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20:16 │吉宏股份(00280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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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20:16 │吉宏股份(002803):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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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20:15 │吉宏股份(002803):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并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及贸易平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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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5:47 │吉宏股份(002803):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解锁股份出售完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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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6:57 │吉宏股份(002803):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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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9:32 │吉宏股份(002803):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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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06│吉宏股份(002803):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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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002803):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4e7a1454-d0e6-4cfe-8b67-ec02730b21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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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27│吉宏股份(002803):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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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12月6日召开的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前三季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384,849,288股扣除公司已回购注销的
80,000股限制性股票及回购专户持有6,025,700股股份数量后的378,743,5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80元
(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68,173,845.84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的
,将按照现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由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有激励资格,公司回购
注销其持有的全部限制性股票80,000股并于2024年11月19日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384,849,288股变更为384,769,288股。上述回购
注销的8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在计算2024年前三季度参与利润分配股本总额时予以扣除,故分配比例不作任何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84,769,288股扣除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量6,025,700股后的378,743,58
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68,173,845.84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
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62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
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a【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
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6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2 月 1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12 月 1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2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999 庄浩
2 00*****789 庄澍
3 00*****849 张和平
4 00*****680 贺静颖
5 08*****091 西藏永悦诗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12月9日至登记日:2024年12月1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
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本次利润分配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分配比例,即378,743,588股×0.18元/股=68,173,845.84元。因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6,025,700股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
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
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68,173,845.84元÷384,769,288股=0.1771811元/股(结果取小数点后七位,最后
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
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771811元/股。
七、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工业区二期浦头路9号
咨询联系人:许文秀
咨询电话:0592-6316330
传真电话:0592-6316330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0/c11f74d9-27b3-4e8d-9aa5-666edd83bb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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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7:59│吉宏股份(002803):吉宏股份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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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002803):吉宏股份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7/56dab1bf-5a3a-4afa-a9fe-cfcd2efa21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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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7:59│吉宏股份(002803):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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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
场方式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
”)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 14:30 时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55 号禹洲广场 38 楼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王亚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9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51,725,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0.060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签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9,349,05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52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4年 12 月 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8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22,376,414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8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8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2,376,414 股,占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8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记名
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51,504,6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5%;158,72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46%;62,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155,5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0131%;158,72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3%;62,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7/e8ac9cbd-c5db-468b-b22f-5cb085a203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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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20:16│吉宏股份(00280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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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专项贷款资金、公司自有资金或自
筹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
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回购价格不超过 18.20 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尚未实施与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相关操作。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
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2/03e4f665-254f-411d-bced-6ace0f372c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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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20:16│吉宏股份(002803):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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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002803):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2/7f7ebcc5-9419-4a57-83ff-8ea7a7bcd2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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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20:15│吉宏股份(002803):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并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及贸易平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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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为积极践行“走出去”战略、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加快推进中国智造的海外布局和发展规划,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拟与VENUS TRADING FZCO 共同出资在阿联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设立合资公司 AJTHolding International Limit
ed(中文名称:爱吉缇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迪拉姆(约合人民币197万元),公司或下属子公司持股比例45
%,VENUS TRADING FZCO 或下属子公司持股比例 55%,并以合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在阿联酋拉斯海马和阿曼萨拉拉投资建设包装生
产基地及贸易平台。项目预计投入金额合计 13,555 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97,600 万元),公司本次拟对外投资总金额为 6,100 万
美元(约合人民币 44,000 万元);
2、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为保障上述境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及其授权代表全权办理对外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境外
子公司、包装生产基地及贸易平台的建设、组织架构搭建等全部事宜。
二、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VENUS TRADING FZCO
2 、董事: AHMAD IBRAHIM HAMDAN BKAIRAT , JAMAL JALALMAHMOUD
3、经理:Haitham Mohammed Ali Lafi
4、注册资本:20 万迪拉姆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注册地址:S60811, Jebel Ali Freezone, 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
7、注册号码:8025675
8、成立日期:2021 年 12 月 20 日
9、主营业务:一般贸易
10、股权结构:自然人 AHMAD IBRAHIM HAMDAN BKAIRAT,持股比例50%,自然人 JAMAL JALAL MAHMOUD ,持股比例 50%
11、与公司的关系:VENUS TRADING FZCO 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AJT Hold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中文名称:爱吉缇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暂定)
2、住所地:阿联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3、注册资本:100 万迪拉姆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经营范围:主要专注于中东及非洲地区的烟草包装、防水纸、烟草运输纸箱、生活用纸、婴儿纸尿裤、环保包装等生产和销
售,以及采购集成中国商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快消品、食品、电动车、消费电子及电子产品,帮助中国制造及中国商品的出海贸易
业务。
6、股权比例:公司或下属子公司持股比例 45%,VENUS TRADING FZCO或下属子公司持股比例 55%。
7、合资公司成立后将作为对外投资主体,在阿联酋拉斯海马和阿曼萨拉拉投资建设包装生产基地及贸易平台,项目预计投入金
额合计 13,555 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97,600 万元)。
投资项目分两期进行,第一期投资总额 7,555 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54,400 万元),第二期投资总额 6,000 万美元(约合人民
币 43,200 万元),公司与 VENUSTRADING FZCO 同意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以现金与实物出资,实物包括但不限于新建厂房、全新设备
,实物及本身价值与用途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以合同和发票为准)
8、公司与 VENUS TRADING FZCO 确认,投资项目建设周期两年,双方需在协议签署后立即着手办理项目建设相关事宜,并保证
将投资资金、厂房及机器设备等专项用于合资公司上述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9、合资公司的治理
(1)VENUS TRADING FZCO 负责项目公司的工厂建设,业务和当地政府关系,公司负责引入项目公司其他合作伙伴,负责中国产
品采购,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原材料、中国合作伙伴的产品,并负责在阿联酋拉斯海马及阿曼萨拉拉的工厂生产管理、运营,引入环
保、食品包装客户及中国商品的出海业务。
(2)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VENUS TRADINGFZCO 委派 2 名董事,公司委派 2 名董事,为公司总
经理/董事庄浩女士、董事陆它山先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选举担任。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 VENUS TRADING FZCO 基于各自领域多年积累的客户资源、技术研发、服务运营和营销渠道等方面的优势达成战略合
作,有助于融合双方优势资源搭建销售网络,积极拓展海外尤其是中东和非洲市场,加快推进公司跨境业务的海外布局和战略规划,
实现双方相互赋能、协同发展的新格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发挥中国商品出海桥头堡作用,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推
动作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对外投资可能面临包括经营管理、市场开拓、行业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公司
将加强内部协作运行机制,强化新设合资公司作为海外投资管理平台的风险管控措施,组建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积极防范和应对相
关风险。后续公司将根据项目投资及实施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2/834b763e-64f7-4925-baee-1a3cdb9ef0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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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5:47│吉宏股份(002803):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解锁股份出售完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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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期员工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已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届满,截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上述解锁股份已经全部出售完毕。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现将上述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解锁股份的实施、出
售及后续安排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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