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002809(红墙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查询(输入股票代码):

公司公告☆ ◇002809 红墙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08 16:16 │红墙股份(00280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2-08 16:14 │红墙股份(00280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2-08 16:14 │红墙股份(002809):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 ├─────────┼──────────────────────────────────────────────┤ │2025-12-08 16:14 │红墙股份(002809):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08 16:14 │红墙股份(002809):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08 16:14 │红墙股份(002809):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08 16:14 │红墙股份(00280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08 16:14 │红墙股份(00280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08 16:14 │红墙股份(00280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08 16:14 │红墙股份(002809):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 ─────────┬──────────────────────────────────────────────── 2025-12-08 16:16│红墙股份(00280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红墙股份(00280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81fee99d-b71a-4178-8ed8-d28c5ecc7048.PDF ─────────┬──────────────────────────────────────────────── 2025-12-08 16:14│红墙股份(00280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8日 7、出席对象:(1)截至2025年12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子议案数(7) 1.01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2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3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4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5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说明: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会议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委托人持股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持股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 续;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 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以收到时间为准,但不得迟于2025年12月22日16:00送达),不接 受电话登记。信函邮寄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红墙股份证券部,邮编:516127,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传真:0752-6113901。 2、登记时间:2025年12月22日8:30-11:30,13:00-16:00。 3、登记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证券部。 4、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陈任芝 联系电话:0752-6113907 传真号码:0752-6113901 电子邮箱:hqir@redwall.com.cn 5、会议费用:现场会议预计为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6、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ac702527-a8cc-4dc1-ae51-ab2c68f3f3fc.PDF ─────────┬──────────────────────────────────────────────── 2025-12-08 16:14│红墙股份(002809):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 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 om.cn)。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召开。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五条 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 据,并委托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 明。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 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 险与损失。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 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62809”; (二)投票简称为“红墙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第十一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十二条 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并应当在征求意见后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所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 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 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 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 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 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五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对于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 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六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 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 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 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 ,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 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 算。同一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为准。 第十九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 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 。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第二十条 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 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 及其明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 络投票结果。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57328411-5e8f-4b31-80fa-62f29d3ca902.PDF ─────────┬──────────────────────────────────────────────── 2025-12-08 16:14│红墙股份(002809):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2025年12月) ─────────┴──────────────────────────────────────────────── 红墙股份(002809):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75b181a7-9a98-4473-aa18-c97762c6abfa.PDF ─────────┬──────────────────────────────────────────────── 2025-12-08 16:14│红墙股份(002809):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红墙股份(002809):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8de3c5a5-302b-4b10-8fe8-aa90ae342acc.PDF ─────────┬──────────────────────────────────────────────── 2025-12-08 16:14│红墙股份(002809):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 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 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 时间等个人信息。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 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918dc9b3-9b59-4e51-83c6-2c6388e1b494.PDF ─────────┬──────────────────────────────────────────────── 2025-12-08 16:14│红墙股份(00280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www.chaguwang.cn & ddx.gubit.cn 查股网提供数据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