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09 红墙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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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1:21 │红墙股份(00280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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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19 │红墙股份(00280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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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16 │红墙股份(00280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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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9:36 │红墙股份(00280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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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00:00 │红墙股份(00280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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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00:00 │红墙股份(00280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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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16 │红墙股份(002809):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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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红墙股份(002809):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可转债转股情况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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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红墙股份(002809):关于副总裁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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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红墙股份(002809):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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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1:21│红墙股份(00280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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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连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7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连军先生计划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
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6,347,830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 2,115,943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4,231,887 股,减持比
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公司于 2025 年 9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9),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连军先生减持其持有公司股票 2,115,300 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刘连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由 95,473,275
股减少至 93,357,975 股,减持后持有权益由 45.12%减少至44.12%。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触及 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9),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连军先生减持其持有公司股票 345,600 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刘连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由 93,357,975
股减少至 93,012,375 股,减持后持有权益由 44.12%减少至43.95%。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连军先生出具的《刘连军股份减持计划进展告知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连
军先生减持其持有公司股票200,000 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刘连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由 93,012,375 股减少至 92,812,375 股,减持
后持有权益由 43.95%减少至 43.8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连军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份减持的基本情况
股东 减持方式 减持 减持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名称 期间 均价 (股) (%)
刘连军 集中竞价交易 2025 年 9月 11.68 2,115,900 1.00
大宗交易 2025年10月至11月 10.34 545,000 0.26
合 计 / / 2,660,900 1.26
注:(1)上述数值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2)以上减持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及公司实施 2016 年度、2019年度权益分派所获得的股份。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 股数(股) 占总股
本比例 本比例
刘连军 合计持有股份 95,473,275 45.12% 92,812,375 43.86%
其中: 23,868,319 11.28% 21,207,419 10.02%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71,604,956 33.84% 71,604,956 33.84%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公告提交披露日,刘连军先生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保持一致。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3、本次减持股份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刘连军股份减持计划进展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0919cf64-a1d9-497a-86c4-cba51c8b63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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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19│红墙股份(002809):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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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墙股份(00280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9ea7499d-f53d-4169-8251-a48394d15d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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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16│红墙股份(00280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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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书面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以电子邮
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董事范纬中先生、孙振平先生、刘卫东女士和
独立董事李玉林先生、陈环先生、王桂玲女士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名,实出席董事 9名。会议由董
事长刘连军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 9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发表相关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9321a42d-4337-4a36-96ff-619637464f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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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9:36│红墙股份(00280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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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墙股份(00280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2/12a2f898-d72c-4d11-91d5-18bca83a8d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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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00:00│红墙股份(00280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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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龙岗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戴振军律师、刘浩律师出
席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30日在法定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对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
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7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惠州市博
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连军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0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206名,均为截至2025年10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4,890,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4.841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2名,均为截至2025年10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4,190,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44.511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699,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307%。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4,748,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9%;反对 116,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27%;弃权 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8,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751%;反对 116,42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380%;弃权 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7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4,741,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4%;反对 12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86%;弃权 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1,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604%;反对 122,02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382%;弃权 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13%。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4,738,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5%;反对 12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86%;弃权 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7,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317%;反对 122,02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382%;弃权 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01%。
2.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4,737,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4%;反对 123,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98%;弃权 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6,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888%;反对123,125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54%;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58%。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4,728,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5%;反对121,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85%;弃权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740%;反对121,925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240%;弃权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2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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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00:00│红墙股份(00280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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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7日(周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9:15-
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连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6人,代表股份 94,890,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94,190,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1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4人,代表股份 699,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4人,代表股份 699,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4人,代表股份 699,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48,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9%;反对 116,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27%;弃权 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8,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751%;反对 116,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380%;弃权 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870%。
提案 2.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 2.01 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41,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4%;反对 12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86%;弃权 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604%;反对 12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82%;弃权 2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8013%。
提案 2.02 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38,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5%;反对 12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86%;弃权 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317%;反对 12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82%;弃权 3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301%。
提案 2.03 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37,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4%;反对 123,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98%;弃权 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888%;反对 123,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54%;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158%。
提案 3.00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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