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12 恩捷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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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12│恩捷股份(002812):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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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之一Jerry Yang Li先生的通知,获悉J
erry Yang Li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 是 是否为 质押 质押 质权人 用途
股 持 司 否 起始日 到期日
东或第一大 股份数量 股份比 总股 为 补充
股 (股) 例 本 限 质押
东及其一致 比例 售
行 股
动人
Jerry Yan 是 14,735,7 100.00 1.52% 否 否 2024 年 2026 年 华能贵诚 为融资
g 54 % 11 月 20 5 月 26 信托有限公 提
Li 日 日 司 供担保
注:本公告中所述的总股本均指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0日总股本;本公告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如有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Jerry Yang Li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押变 本次质押变 占其所 占公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股) 动前质押股 动后质押股 持股份 司 情况 情况
比例 份数量(股 份数量(股 比例 总股 已质押 占已 未质押 占未
) ) 本 股 质押 股 质押
比例 份限售 股份 份限售 股份
和 比例 和 比例
冻结数 冻结数
量 量
(股) (股)
玉溪合益 119,449,5 12.30 103,667,59 103,667,59 86.79% 10.67 0 0.00 0 0.00
投资有限公司 35 % 7 7 % % %
李晓华 68,766,08 7.08% 40,170,000 40,170,000 58.42% 4.14% 0 0.00 0 0.00
9 % %
Paul Xiaoming 128,443,1 13.22 63,700,000 63,700,000 49.59% 6.56% 0 0.00 0 0.00
Lee 38 % % %
Sherry Lee 71,298,70 7.34% 0 0 0.00% 0.00% 0 0.00 0 0.00
9 % %
Jerry Yang Li 14,735,75 1.52% 0 14,735,754 100.00 1.52% 0 0.00 0 0.00
4 % % %
合计 402,693,2 41.46 207,537,59 222,273,35 55.20% 22.88 0 0.00 0 0.00
25 % 7 1 % % %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股份质押不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截至2024年11月20日,本次质押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17,353.76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
例为43.0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7.87%,对应融资余额为21.93亿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18,827.34万股,占其
所持股份比例为46.7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38%,对应融资余额为24.33亿元;还款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具备资金偿付能力
。
3、本次股份质押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业绩补偿义务履行情况。
4、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Jerry Yang Li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发展充满信心。Jerry Yang Li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
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可控。上述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
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若出现平仓风险,Jerry Yang Li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
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20b8c0f1-9876-4ca6-8bd3-df046dc4c4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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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8:22│恩捷股份(002812):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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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捷股份(002812):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eafdb8d0-c3db-4767-8dfd-dc593fbb59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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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5│恩捷股份(002812):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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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号)。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玉溪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
)广银字第 000466 号-担保01),对全资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塑胶”)向广发银行玉溪分行申请的额度
为人民币 5,0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位:如无特殊说明,为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232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 主债权额度 担保额度 担保合同内容
红塔塑胶 广发银行 5,000.00 5,000.00 1、担保人:公司。
玉溪分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担保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
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
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
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
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
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间经审批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6,000,3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资产的 222.84%;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实际签署有效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4,163,804.6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资产的 154.64%。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广发银行玉溪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bf799cf5-d88a-44a7-aa9d-006a050aa1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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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4│恩捷股份(002812):关于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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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
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路 8 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Paul Xiaoming Lee 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39 人
,代表股份数量 224,039,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038%(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71,278,758 股,其中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3,674,288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 Paul Xiaoming Lee 先生和李晓华先生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至 2
023 年 7 月 17 日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078,318 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该部分增持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65,526,152 股),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 人,代表股份数量 195,506,60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248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935 人,代表股份数量 28,532,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
51%。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 936 人,代表股份数量 28,665,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8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8,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080%;反对 337,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508%;弃权 9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41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8,235,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4993%
;反对 3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1784%;弃权92,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3223%。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613,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102%;反对 329,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473%;弃权 9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42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8,240,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5164%
;反对 32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1508%;弃权95,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33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含)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何佳欢律师、孟怡律师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3b824d25-6379-4ea4-bb2c-b84cdee737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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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4│恩捷股份(002812):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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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恩捷股份”)之特聘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何佳欢律师、孟怡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云南省玉
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路 8 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路 8 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
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书面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
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登记时
间及登记方式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
为:
(1)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939人,代表公司股份 224,039,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2038%(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971,278,758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3,674,288 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实际
控制人家族成员 Paul Xiaoming Lee 先生和李晓华先生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至 2023 年 7 月17 日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078
,318 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该部分增持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65,526,152 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23,608,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0%;反对 3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508%;弃权 9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 28,235,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93%;反对 3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4%;弃权 9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3%。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223,613,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2%;反对 32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73%;弃权 9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 28,240,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64%;反对 32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08%;弃权 9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42d0c52f-4f95-4350-a069-52561f5d61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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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20:00│恩捷股份(002812):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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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捷股份(002812):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fa4cab54-8c7b-45de-90cc-14a91f2ebc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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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55│恩捷股份(002812):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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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号)。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重庆长寿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中
银渝长高保字 2024036 号),对控股子公司重庆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恩捷”)向中行重庆长寿支行申请的额
度为人民币 30,0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位:如无特殊说明,为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 主债权额度 担保额度 担保合同内容
重庆恩捷 中行重庆 30,000.00 30,000.00 1、担保人:公司。
长寿支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229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 主债权额度 担保额度 担保合同内容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4、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
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
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
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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