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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16(和科达)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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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816 *ST和科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5-15 18:29 │*ST和科(002816):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15 18:29 │*ST和科(002816):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5-15 18:29 │*ST和科(00281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 │2026-04-30 00:00 │*ST和科(002816):2026年一季度报告 │ ├─────────┼──────────────────────────────────────────────┤ │2026-04-22 19:10 │*ST和科(002816):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26-04-22 19:10 │*ST和科(002816):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 │ ├─────────┼──────────────────────────────────────────────┤ │2026-04-22 19:10 │*ST和科(00281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 │2026-04-22 19:10 │*ST和科(002816):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报告 │ ├─────────┼──────────────────────────────────────────────┤ │2026-04-22 19:09 │*ST和科(002816):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 │2026-04-22 19:09 │*ST和科(00281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修订稿) │ └─────────┴──────────────────────────────────────────────┘ ─────────┬──────────────────────────────────────────────── 2026-05-15 18:29│*ST和科(002816):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 5月 15日(星期五)15:00(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5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 294号和科达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宇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9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83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17.832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01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82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7.82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3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8329%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15%;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2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8214%。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远程方式列席会议;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果律师、吉嘉怡律师对本次股东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7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6%;反对 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8%;弃权 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7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6%;反对 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8%;弃权 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79%;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12%;弃权 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本议案由本次股东会股东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5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40%;反对1,0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73%;弃权 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058%;反对 1,01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313%;弃权 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4629%。 表决结果:通过。 3.0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5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40%;反对1,0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73%;弃权 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058%;反对 1,01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313%;弃权 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4629%。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7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6%;反对 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8%;弃权 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71%;反对 9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42%;弃权 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791%;反对 978,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581%;弃权 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4629%。 表决结果:通过。 在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纪贵宝先生、徐张宝先生、刘程先生(已离任)分别对其 2025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上 述提案详细内容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内容。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果律师、吉嘉怡律师为本次股东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报备文件 1、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4538ee07-2eb2-4436-b2f4-21848dd5b7eb.PDF ─────────┬──────────────────────────────────────────────── 2026-05-15 18:29│*ST和科(002816):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幢 26 楼 sh.weihenglaw.com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2025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 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均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认 的议案》因涉及非独立董事自身利益,非独立董事于会议审议时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 4月 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3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投票程序等,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 式等事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5日(星期五)15:00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 294号和科达工业园公司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 15日 9:15-9:25,9:3 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15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0人,代表股份 17,832,9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7.832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会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 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并按规定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股东会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739,200股,反对 90,200股,弃权 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6%。 2. 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739,200股,反对 90,200股,弃权 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39,200股,反对 90,200股,弃权 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79%。 3.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 2025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5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5,100股,反对 1,016,000股,弃权 81,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5,100 股,反对 1,016,000 股,弃权 81,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058%。 3.0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5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5,100股,反对 1,016,000股,弃权 81,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5,100 股,反对 1,016,000 股,弃权 81,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058%。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739,200股,反对 90,200股,弃权 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6%。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73,100股,反对 978,000股,弃权 81,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3,100股,反对 978,000股,弃权 81,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79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3e34b42b-6558-4da7-8017-1742dc10c54c.PDF ─────────┬──────────────────────────────────────────────── 2026-05-15 18:29│*ST和科(00281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 理制度 (2026年5月15日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立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章 薪酬体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董事: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 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总额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内部所任具体管理职务,严格依照公司既定的薪酬管理体系与业绩考核标准,领取相应薪 资待遇,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个人所聘的岗位、价值、责任,并结合公司经 营业绩情况以及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经营业绩与可持续发展情况、行业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竞争态势,可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 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具体递延发放比例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止付赔索 第十一条 如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考核与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 要。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及地区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特别奖励或惩罚,但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再实 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同时,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 度》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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