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19 东方中科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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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19│东方中科(002819):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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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①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至2024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67号银都大厦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
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大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7 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255 名,合计持有股份 115,204,0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
.8811%。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251 名,代表股份 1,292,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76,341,4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65
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52 名,代表股份 38,862,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3.11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081,5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7%;反对 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64%;弃权 6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0,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233%;反对 53,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88%;弃权 6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79%。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685,7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01%;反对 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373%;弃权 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74,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038%;反对 503,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745%;弃权 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17%。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621a28c2-b63e-4bea-ae27-9b9d7d706b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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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19│东方中科(002819):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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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中科(002819):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358234f0-6620-480e-9029-34c01b7c34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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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东方中科(00281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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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
2023〕4 号)的规定。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
审计机构,承办公司 2024 年度的审计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及其他业务,聘期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 2024 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并参照行业标准,由总经理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协商确定具体审计费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
成立日期:1981 年【工商登记:2011 年 12 月 22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截至 2023 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 225名,注册会计师 1,364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
会计师超过 400 人。
致同所 2023 年度业务收入 27.03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2.0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5.02 亿元。2023 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
客户 25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 3.55 亿元;2023 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 163 家,审计收费 3,529.17 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
计客户 8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9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3 年末职业风险基金 815.09 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次、监督管理措施 10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30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10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董旭
2003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
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7 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1 份、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2 份。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倪云清
201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
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毅
200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
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1 份。 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 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
计报告 1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
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费用 143.30 万元(不含审计期间交通食宿费用),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125.3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 1
8 万元。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分布情况协商确定。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将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 20
24 年度具体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参照行业标准与其协商确定具体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对其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
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一致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工作,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已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续聘
任致同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度的审计服务,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与其协商确定具体审计费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报备文件
1、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
2、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2b9c8cb4-66f2-400e-bf3f-f8d7ef99aa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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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东方中科(002819):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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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
开本次股东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
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至2024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7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交本次股东会表决的提案名称及提案编码表如下: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
(二)议案的具体内容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三)特别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个人股东持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和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授权人股票帐户卡及持股证明;法人股东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及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
授权委托书、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本通知附件二、三。
2、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1日9:30-11:30,13:00-15:00。
3、现场会议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邓狄
联系电话:010-68727993
传真:010-68727993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15层
邮编:100142
5、会议费用: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08c7784b-dda7-477b-8363-6d50b71bf8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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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东方中科(00281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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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中科(002819):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c7c1d503-4a79-406a-9e4b-947f7febf9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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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东方中科(002819):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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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
的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
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总经理、董事长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投资事
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七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战略投资小组分层决策制度,在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
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九条 公司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
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
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
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办公会或其授权部门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
有),形成对外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董事长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
,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对外投资合同的签定,应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定。
第十六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有权机构授权前,公司不得动用信贷资金买卖流通股票,不得动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买卖流
通股票,也不得拆借资金给其他机构买卖流通股票。公司至多只能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开设一个股票账户,并且必须使用本公
司的名称。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
析,核对投资账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资料、权益证书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相关资料。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必须经过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二十三条 转让对外投资价格应由公司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并报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长期不运作的投资项目,公司必须予以清理,核销债权、债务,撤消有关担保、抵押,公司应将所有账簿、报表
、合同、发票等一切法律文书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对外投资决策情况;
(四)对外投资执行情况;
(五)对外投资处置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财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负责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或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或问题,应及时报告总经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当
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具体实施办法可参考相关细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05ec309f-b54e-41cd-9fe4-a389ea34c4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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