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30 名雕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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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名雕股份(002830):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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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9:50 │名雕股份(00283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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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9:49 │名雕股份(002830):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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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9:28 │名雕股份(00283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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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9:27 │名雕股份(002830):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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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9:27 │名雕股份(002830):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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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9:27 │名雕股份(002830):关于举行2024年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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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9:27 │名雕股份(00283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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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9:27 │名雕股份(00283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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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9:27 │名雕股份(002830):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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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名雕股份(002830):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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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公司实施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权利,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133,340,000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950,000 股后 131,390,000股为基数测算,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32,847,500 元(含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本次实
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32,847,500 元/133,340,000 股=0.2463439 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
入)。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32,847,500 元/133,340,000股*10=2.463439 元
(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2.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
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4
63439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目前的总股本 133,340,000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1,950,000 股后的 131,39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2.5 元(含税)现金股利。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及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如发生变动,则公司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金
额进行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133,340,000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950,000
股后 131,390,000 股为基数测算,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32,847,500
元(含税)。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1,950,000 股后的 131,39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2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
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月 6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6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6 月 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0*****401 蓝继晓
2 00*****013 林金成
3 02*****104 彭旭文
4 00*****217 王 波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28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6月 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剔除回购股份后每10 股分红金额/10=131,390,000 股*2.5 元/10=32,84
7,500 元;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32,847,500 元/133,340,000 股=0.2463439 元(保
留到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 =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 /公司总股本
*10=32,847,500 元/133,340,000 股*10=2.463439 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
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463
439 元/股。
七、有关咨询方法
1.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2.咨询联系人:侯薰棋、南娴静
3.咨询电话:0755-23348796,传真:0755-23348796
4.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中心区龙光世纪大厦 A 栋 2 楼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9d22abd1-d595-48c6-a5ac-34beba6c2b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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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9:50│名雕股份(00283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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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胡燕华
律师、史兴浩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中包
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
等相关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14:30 在深圳市宝安中心区龙光世纪大厦 A 栋 2 楼公司会议室召
开,除现场会议
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蓝
继晓主持。
(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和所作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0 人(含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6,724,203 股,占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已剔除截
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73.6161%(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具体情况如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6,694,188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73.5933%(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015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0228%(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
(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9 项,具体议案和表
决情况如下: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 96,719,6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995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04
8%;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 96,719,6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995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04
8%;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3.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 96,719,6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995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04
8%;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4.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 96,719,6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995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04
8%;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5.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 96,719,6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995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04
8%;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6. 《关于确认 202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赞成 96,719,6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995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04
8%;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7. 《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 96,719,6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995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04
8%;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8. 《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赞成 96,719,6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995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04
8%;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9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赞成 96,719,6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995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04
8%;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7/494c6fb0-9971-493e-a101-4295a1fc45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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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9:49│名雕股份(002830):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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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龙光世纪大厦A栋2楼公司6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蓝继晓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96,724,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73.6161%,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6,694,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93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0,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30,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30,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1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43%;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1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43%;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719,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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