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31 裕同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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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5 │裕同科技(002831):关于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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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29 │裕同科技(00283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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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29 │裕同科技(002831):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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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29 │裕同科技(00283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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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29 │裕同科技(00283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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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29 │裕同科技(002831):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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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29 │裕同科技(002831):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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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29 │裕同科技(002831):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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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29 │裕同科技(00283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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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29 │裕同科技(00283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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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5│裕同科技(002831):关于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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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002831):关于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cd7b3c7a-36fc-4d5d-982c-7944c12690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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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29│裕同科技(00283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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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董事会拟定于 2025年 9月 12日召开
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2日(星期五)下午 14:30(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12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8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25年 9月 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 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 √
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作为投票对象
的子议案数:
(8)
2.01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2.02 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
2.03 √
2.04 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2.05 修订《累计投票实施细则》 √
2.06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2.07 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
2.08 修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3.00 关于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4.00 关于《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
的议案
5.00 关于《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6.0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 √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特别提示: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议案 1.00须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议案 2.00需逐项表决,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数有 8个;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利害关系股东须对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4.00、议案 5.00、议案 6.00
回避表决,且不得接受其他非关联股东委托表决;
5、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
行登记;路远或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9月10日、9月11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3、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 1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 1号,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宇轩、肖宇函
电话:0755-33873999-88265
传真:0755-29949816
电子邮箱:investor@szyuto.com
邮编:518108
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授权委托书(附件 2)。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b55c6fce-e454-41a7-9dd5-189be3e2b6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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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29│裕同科技(002831):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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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002831):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048b2729-2a50-41e9-a9ea-b59dc8e690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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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29│裕同科技(00283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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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00283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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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29│裕同科技(00283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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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00283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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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29│裕同科技(002831):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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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002831):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39e1c539-21d8-4bae-a6c1-338519bf78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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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29│裕同科技(002831):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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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
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和义务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属于
监事会的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
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
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
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其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或评估报告;
(六)投资决策有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审计委员会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caf75975-9324-4251-811d-6162697864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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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29│裕同科技(002831):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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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
、财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
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
品进行的中短期理财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二)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信托计划,或者以银行存款,金融债、国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
定收益类产品作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本制度不适用于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以及风险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投资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公司进行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
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投资理财决策管理,提高投资理财决策效率,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笔或年度累计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二)单笔或年度累计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的投资理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总经理(总裁)有权决定单笔或年度累计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含10%)的投资理财事项(
不含使用暂时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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