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32 比音勒芬 更新日期:2025-07-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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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21 │比音勒芬(002832):关于公司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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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20:19 │比音勒芬(002832):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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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20:19 │比音勒芬(002832):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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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9:35 │比音勒芬(00283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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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9:00 │比音勒芬(00283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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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9:30 │比音勒芬(00283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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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22:01 │比音勒芬(002832):关于公司董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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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2:37 │比音勒芬(002832):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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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2:37 │比音勒芬(00283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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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2:37 │比音勒芬(002832):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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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21│比音勒芬(002832):关于公司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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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申金冬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公司董事申金冬先生计划自前
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4,913,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的0.8609%。
公司于近日收到申金冬先生《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截至2025年6月26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
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名称 (元/股) (股) (%)
申金冬 集中竞价交易 2025.6.10-2025.6.26 16.06 4,913,000 0.8609
本次减持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减持价格区间为15.4元/股-16.81元/股。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申金冬 合计持有股份 19,652,000 3.4435 14,739,000 2.5826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14,739,000 2.5826 14,739,000 2.5826
无限售条件股份 4,913,000 0.8609 0 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申金冬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申金冬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申金冬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申金冬先生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本次减持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申金冬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申金冬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5cac98e2-696a-4c70-8708-ffdff4477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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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20:19│比音勒芬(002832):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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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三)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11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11 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 年 6 月 11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 608 号比音勒芬商业办公楼 8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秉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2 人,代表股份 283,740,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1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241,95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9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74 人,代表股份 41,787,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9 人,代表股份42,021,8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23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74 人,代表股份 41,787,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2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
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092,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8%;反对 4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9%;弃权 15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374,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89%;反对 4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08%;弃权 15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075,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7%;反对 4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9%;弃权 17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357,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80%;反对 4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9%;弃权 17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095,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9%;反对 4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3%;弃权 15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377,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65%;反对 4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03%;弃权 15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31%。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984,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8%;反对 6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2%;弃权 1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26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24%;反对 6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33%;弃权 1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4%。
(5)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01 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861,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4%;反对 68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0%;弃权 19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143,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92%;反对 68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03%;弃权 19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05%。
5.02 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844,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5%;反对 69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4%;弃权 20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126,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94%;反对 69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7%;弃权 20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9%。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904,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6%;反对 64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9%;弃权 1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186,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22%;反对 64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56%;弃权 1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2%。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003,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3%;反对 55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弃权 1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285,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66%;反对 55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12%;弃权 1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桑健、曲艺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1/5e3fd447-55fe-449b-962a-ff4c908f22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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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20:19│比音勒芬(002832):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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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
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1日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608号比音勒芬商业办公楼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
司董事长谢秉政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1日上午9:15-9:25,9:30-1
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1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合计492人,代表股份283,740,20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17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83,092,6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718%;
反对48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19%;弃权15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63%。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83,075,4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657%;
反对48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09%;弃权17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34%。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83,095,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729%;
反对49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33%;弃权15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38%。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82,984,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338%;
反对61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82%;弃权13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0%。
(五)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1 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同意282,861,6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904%;
反对68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00%;弃权19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7%。
5.2 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同意282,844,9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845%;
反对69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34%;弃权20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21%。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82,904,9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56%;
反对64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289%;弃权18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5%。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83,003,4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403%;
反对55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42%;弃权18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5%。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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