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33 弘亚数控 更新日期:2025-09-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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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8 │弘亚数控(002833):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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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8 │弘亚数控(002833):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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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7 │弘亚数控(002833):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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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6 │弘亚数控(002833):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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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4 │弘亚数控(00283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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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4 │弘亚数控(00283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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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4 │弘亚数控(002833):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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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4 │弘亚数控(002833):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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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4 │弘亚数控(002833):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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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4 │弘亚数控(002833):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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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8│弘亚数控(002833):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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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亚数控(002833):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49d70443-ef88-49a8-822b-cb5180c8bd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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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8│弘亚数控(002833):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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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亚数控(002833):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ffc006f7-373f-4ca3-85f5-0b1215fcd9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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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7│弘亚数控(002833):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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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亚数控(002833):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c24d2316-b039-4ae9-866f-3437a3ae55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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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6│弘亚数控(002833):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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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8月 15日以专人送达
、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
2、会议于 2025年 8月 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 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9名。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茂洪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实施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00元(含
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按公司 2025年 6月 30日的总股本 424,231,297股进行测算,本次现金分红总金额预计
为 127,269,389.10元(含税)。
在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减资等原因而发生
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总额。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鉴于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在决策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实施20
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且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本次利润分配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修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
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证券投资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管理制度。
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
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
理制度 》 《 独 立 董 事 专 门 会 议 制 度 》 同 日 登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记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b9cfd6af-a377-470b-9d58-5564b252b4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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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4│弘亚数控(00283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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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
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中明确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
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天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
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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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4│弘亚数控(00283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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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天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c4d21fdc-5686-40de-ab93-19fc79183c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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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4│弘亚数控(002833):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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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
定对象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
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五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六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员均
须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证券部为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应当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
第八条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调研提纲收集、《承诺书》签署保管、活动记录、《投资者关系调研表》编拟披露
、投资者关系档案保管等文件管理工作。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
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来访实行预约制度,预约成功后方可安排来访。
第十四条 证券部在接待特定对象来访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调研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
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
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
,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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