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36 新宏泽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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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18:48 │新宏泽(00283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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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18:48 │新宏泽(00283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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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9:02 │新宏泽(002836):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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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20:19 │新宏泽(00283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26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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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20:19 │新宏泽(002836):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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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20:18 │新宏泽(002836):关于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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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20:17 │新宏泽(002836):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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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20:17 │新宏泽(002836):董事会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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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20:17 │新宏泽(002836):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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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20:16 │新宏泽(002836):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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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18:48│新宏泽(00283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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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受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
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 年 7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
ninfo.com.cn/)刊登了《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 7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
林理想时代大厦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2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22 日 9:15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
资格。
2、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0,69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22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1,447,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共【5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48,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
25】%。
3、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
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第 1、2、3、4 项需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2,088,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7%;反对 5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弃权 1,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0,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406%;反对 55,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00%;弃权 1,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4%。
《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2,089,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9%;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弃权 1,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1,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13%;反对 55,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93%;弃权 1,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4%。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2,089,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9%;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弃权 1,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1,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13%;反对 55,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93%;弃权 1,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4%。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2,059,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4%;反对 76,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9,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
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2,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511%;反对 76,71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71%;弃权 9,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8%。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
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3/d961e9e1-1aa1-43af-8964-576d35363b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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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18:48│新宏泽(00283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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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7 月 2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2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22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理想时代大厦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孟学女士。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142,146,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6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0,69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2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7 人,代表股份 1,447,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8 人,代表股份 1,448,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7 人,代表股份 1,447,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24%。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 律师事务所的熊琴律师、刘越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088,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反对 5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93%;弃权 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0,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406%;反对 5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00%;弃权 1,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9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089,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91%;弃权 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同意 1,391,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13%;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93%;弃权 1,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94%。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089,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91%;弃权 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1,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13%;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93%;弃权 1,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94%。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059,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4%;反对 76,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9,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2,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11%;反对 76,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71%;弃权 9,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5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 律师事务所的熊琴律师、刘越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
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3/bb2184d9-3f2b-4063-95f3-e373dc894d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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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9:02│新宏泽(002836):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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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cbb3731c-b858-42f2-918c-73b040aeaa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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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20:19│新宏泽(00283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26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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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
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高管人员”)。独立董事津贴参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济效益、年度经营目标等因素,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
公司建立员工常态化薪酬增长与晋升机制,员工薪酬由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构成,绩效薪酬与个人、部门绩效挂钩;每年定期开
展薪酬回顾与调薪、晋升评审,年度晋升/调薪名额优先向高绩效员工、基层/一线骨干、核心技术人才倾斜,保障普通职工薪酬合理
增长。建立企业效益与职工薪酬联动增长机制,优化基层薪酬,调控分配差距,保障全体职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二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合公司经营绩效确定。董事、高管人员的年薪包括基
本工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对于公司引进高管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适当参考引进高管人员原有的薪酬水平及
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情况另行拟订其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一)董事薪酬
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时,年薪方案上限以上述两者上限的较高者确定。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
确定,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管人员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指
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办理,如另行规定的按另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工资计算期间为每月1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于次月15日之前准时发放。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顺延或提前发放。
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并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八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的借款。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资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按照绩效考评发放绩效奖金。具体发放标准及方式按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规
定执行。
第三章 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
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实施降薪或扣除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六)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七)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董事会决定是否扣减或停止支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全额或部分追回
已发放的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过错责任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并给公司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
第四章 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公
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
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7/1665cfea-14ca-44a5-a15f-0c61c03025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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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20:19│新宏泽(002836):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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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7/c874927e-906f-4823-ad75-8cc5029088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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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20:18│新宏泽(002836):关于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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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星期
三)下午 2:30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召开股东会的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6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2:3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22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22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
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7 月 14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26 年 7 月 14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理想时代大厦四楼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
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3.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 √
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
上述议案 1.00 至议案 4.00 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参阅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7 日披露于《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提案 1.00 至议案 3.00 审议时关联股东(如有)需回避表决,且不可以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
以上议案逐项表决,议案 1.00 至议案 4.00 需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三、 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
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二)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采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
2、登记时间:2026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21日,9:30-18:00。
3、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大富工业区10号深圳市新宏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明珠
联系电话:0755-23498707
传 真:0755-82910168
电子邮箱:xiamz@newglp.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大富工业区 10 号深圳市新宏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5、其他事项: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所有费用自理。
四、 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请参阅本公告附件一。
五、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7/706f0e7a-c00c-4f10-b1a7-3ca5a4643a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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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20:17│新宏泽(002836):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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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7/03dd50ef-f6cc-4794-b335-d1a9a3abd0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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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20:17│新宏泽(002836):董事会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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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
董事会现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前,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询了员工意见。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均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员工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公司不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
一持有人持有份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五、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
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7/8a0ea33d-fc4b-4127-8de7-7c6888f3a6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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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20:17│新宏泽(002836):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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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7/c222eb9d-e9dc-4d25-9e7a-6a0bbb4add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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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20:16│新宏泽(002836):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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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用途由原方案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完成后所回
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出售”变更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已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以下
简称“回购方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3,000 万元—6,000 万元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回购股
份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11.48 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回购股份用途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完成后所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出售。
公司回购方案的实施区间为 2024年 2月 8日至 2024年 5月 7日。回购期间,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
计回购股份 7,306,1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17%,最高成交价为 6.75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5.05 元/股,支付总金额为
人民币 41,260,216.98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金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
二、公司已回购股份减持情况
1、已回购股份减持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不超过 2,304,000 股(即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7 月 31 日至 2025 年10 月 31 日)
截止 2025 年 10 月 10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回购股份数量合计为2,303,9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减
持所得资金总额为 22,803,594.88元(未扣除交易费用),成交最高价为 10.13 元/股,成交最低价为 9.77 元/股,成交均价为 9.
90 元/股。
2、股份出售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出售前 出售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30,400,000 100% 230,400,000 100%
其中:回购专用证券 7,306,128 3.17% 5,002,180 2.17%
账户
1、用于维护公司价 7,306,128 3.17% 5,002,180 2.17%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拟用于出售
三、股份总数 230,400,000 100% 230,400,000 100%
三、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主要内容
为实施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同意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原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完成
后所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出售”变更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具体如下:
变更前回购股份用途 变更后回购股份用途 使用回购股份数量(股)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5,002,180
权益,回购完成后所回购 或股权激励
股份将全部用于出售
四、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是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为配合公司拟实施的 2
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而作出的调整,综合考虑了公司、员工的实际情况,旨在充分发挥公司回购库存股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
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用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7/ef7ecc41-df54-4d34-9116-74c2ba4325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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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20:16│新宏泽(002836):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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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
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有关内容,经公司全体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充分讨论,就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
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
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
可持续发展;
5、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的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
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7/988ea443-279c-4819-8641-d76a7b0298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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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20:16│新宏泽(002836):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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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6 日上午 10:00 以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7月 1 日通过邮件、专人送达、通讯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
事 9 人。
会议由张宏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同意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用途由原方案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完成后所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出
售”变更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回
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提高员工
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本持股计划”)。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肖海兰、夏明珠、李艳萍、吴桓桓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规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效落实,经与会董事讨论,一致认为公司拟定的公司《2026 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肖海兰、夏明珠、李艳萍、吴桓桓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计划持有人的资格、
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事宜,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个人出资上限变更事宜,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及本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
算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股票购买、过户、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将员工放弃认购的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
8、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9、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10、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肖海兰、夏明珠、李艳萍、吴桓桓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同意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时间拟定为 2026 年 7月 22 日。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召开 2
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关于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的说明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5、2026 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7/b68f46a2-61e8-49f8-87bc-c7fc855e7a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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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20:16│新宏泽(002836):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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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亿泽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持有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140,037,4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60.78%,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 62.13%)的
控股股东亿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泽控股”)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
宗交易方式共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761,934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份)的 3.00%。其中,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253,978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份)的 1.00%;以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不超过 4,507,956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份)的 2.00%。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亿泽控股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亿泽控股是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40,037,480 股,占公司总股本60.78%,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
后的比例为 62.1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含前述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因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6,761,934 股(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
则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不超过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份)的 3.00%。
4、减持方式及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2026 年 7 月 15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4 日),以
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共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761,934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份)
的 3.00%。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2,253,978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份)的 1.0
0%;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4,507,956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份)的 2.00%。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减持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6、股东亿泽控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
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亿泽控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持股意向:其作为新宏泽控股股东,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其将在不违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经济状况及新宏泽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的增持或减持。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其累计净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其持股锁定期届满之
日所持股份总数的 20%。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新宏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上市后,新宏泽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除
权除息调整)。在新宏泽上市后,只要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其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
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如因其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亿泽控股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亿泽控股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2、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公司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也不存在《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亿泽控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5、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
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备查文件
1、《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083ced6e-0572-4d10-ac54-bd79475fb0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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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新宏泽(002836):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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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 2025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30,400,000 股剔除已
回购股份 5,002,180 股后的总股本225,397,8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2.00 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 45,079
,564.00 元,共计分配利润金额为 45,079,564.00 元。2025 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以后年度分
配。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比例及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按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实际
现金分红总额*10/总股本(含回购股份)45,079,564.00 元*10/230,400,000 股=1.956578 元(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按总股本折算每 1
0 股现金分红比例时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
股现金红利应以 0.1956578 元/股计算,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56578 元/股。
公司 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 2026年 5月 18日召开的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230,400,000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5,002,180 股后
的总股本 225,397,8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2.00 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 45,079,564.00 元,共计分配利
润金额为 45,079,564.00 元。2025 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以后年度分配。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
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5,002,180.00 股后的 225,397,82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
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
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5 月 2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5月 2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 年 5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5 月 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57 亿泽控股有限公司
2 08*****807 潮州南天彩云投资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 年 5 月 19 日至登记日:2026 年 5月 2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 2025年 12月 31日的总股本 230,400,00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5,002,180 股后的总股本 225,397,8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2.00 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 45,079,564.00 元,共计分配利润金额为45,079,564.00
元。2025 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以后年度分配。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比例及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按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实际
现金分红总额*10/总股本(含回购股份)45,079,564.00 元*10/230,400,000 股=1.956578 元(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按总股本折算每 1
0 股现金分红比例时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
股现金红利应以 0.1956578 元/股计算,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56578 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大富工业区 10 号深圳市新宏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夏明珠
咨询电话:0755-23498707
传真电话:0755-8291016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65544627-71f9-4a9e-a634-79a1a957b4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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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9:52│新宏泽(002836):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审部负责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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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召开 2026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选举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随后,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审部负责人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的换届
选举工作已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结果,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 9 名董
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名,独立董事 3 名,任期自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即 2026 年 5月 18 日至 2029 年
5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相
同。具体名单如下:
1、董事长:张宏清先生
2、副董事长:孟学女士
3、董事会成员:张宏清先生、孟学女士、肖海兰女士、夏明珠女士、李艳萍女士、吴桓桓女士、廖俊雄先生(独立董事)、苏
镜权先生(独立董事)、苟倍纲先生(独立董事)
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张宏清先生(主任委员)、孟学女士、廖俊雄先生
审计委员会:苏镜权先生(主任委员)、廖俊雄先生、孟学女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廖俊雄先生(主任委员)、苟倍纲先生、孟学女士提名委员会:苟倍纲先生(主任委员)、苏镜权先生、张
宏清先生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
无异议,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黄贤畅先生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也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黄贤畅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审部负责人情况
1、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肖海兰女士
副总经理:夏明珠女士、李艳萍女士
财务负责人:李艳萍女士
董事会秘书:夏明珠女士
2、内审部负责人
内审部负责人:陆镇荣先生
以上人员任期三年,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三、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大富工业区 10 号深圳市新宏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755-23498707;
传真:0755-82910168;
电子信箱:xiamz@newglp.com。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公司 2026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五、附件
1、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简历;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审部负责人简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ae249f0f-8477-4532-8ec6-0341d1c49a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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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9:52│新宏泽(002836):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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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参加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共 30 名。
本次职工代表大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
经过与会职工代表民主推选、举手表决,同意选举吴桓桓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吴桓桓女士的任期与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一致。
吴桓桓女士符合《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吴桓桓女士担任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dbb3cda8-264d-4ae5-a676-bd2e4cb331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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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9:51│新宏泽(002836):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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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6:00 在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通过邮件、专人送达、通讯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
会议由张宏清先生主持,公司高管列席。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张宏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张宏清先生、孟学女士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孟学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止。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张宏清先生、孟学女士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各专门
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1、选举战略委员会委员
选举张宏清先生、孟学女士、廖俊雄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中张宏清先生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张宏清先生、孟学女士、廖俊雄先生回避表决。
2、选举审计委员会委员
选举苏镜权先生、廖俊雄先生、孟学女士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苏镜权先生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苏镜权先生、廖俊雄先生、孟学女士、张宏清先生回避表决。
3、选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选举廖俊雄先生、苟倍纲先生、孟学女士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廖俊雄先生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廖俊雄先生、苟倍纲先生、孟学女士、张宏清先生回避表决。
4、选举提名委员会委员
选举苟倍纲先生、苏镜权先生、张宏清先生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其中苟倍纲先生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苟倍纲先生、苏镜权先生、张宏清先生、孟学女士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肖海兰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肖海兰女士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夏明珠女士、李艳萍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夏明珠女士、李艳萍女士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夏明珠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夏明珠女士回避表决。夏明珠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夏明珠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大富工业区 10 号深圳市新宏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755-23498707;
传真:0755-82910168;
电子信箱:xiamz@newglp.com。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同意聘任李艳萍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李艳萍女士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陆镇荣先生为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前述董事、高管及内审部负责人的简历请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审部负责人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5de4e9b2-d6d0-4965-a10a-e5f9489d44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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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9:49│新宏泽(002836):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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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097ab069-4806-48de-97b5-ad896cd119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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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9:49│新宏泽(002836):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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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92de4d19-8a39-4ba1-9779-5110b46f92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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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20│新宏泽(002836):关于拟购买设备等资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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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设
备等资产的议案》。根据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提升整体产能与产品竞争力,同意投资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购置印
刷包装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基本情况
(一)投资规模与用途
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投资用途:用于购置印刷包装生产设备及配套设
施,具体品类、规格及数量将结合公司生产需求与供应商报价最终确定。
实施周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本次投资事项全部以自有资金投入,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在董事
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产能匹配需求:结合公司 2026 年度订单规划与市场拓展目标,现有产能存在阶段性瓶颈。通过设备升级与扩充,可新增、
优化整体产能,满足订单交付需求,提升市场响应速度。
2、技术升级需求:当前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现有设备部分型号老旧,生产效率、精度及环保指标难以匹配高
端客户订单要求。本次购置的智能化设备可提升印刷精度、缩短生产周期,契合行业技术迭代趋势。
二、投资可行性分析
(一)行业与市场可行性
烟标印刷包装行业与烟草行业紧密关联,市场需求持续稳定。随着客户需求变化,高端印刷包装产品需求增长显著,公司本次设
备投资聚焦高端产能布局,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
(二)技术可行性
拟采购设备均为行业成熟品牌产品,具备完善的技术方案与应用案例,供应商可提供全流程技术支持(包括安装调试、人员培训
、售后维保等)。公司技术团队具备丰富的设备运维经验,可确保设备快速投产并稳定运行,技术风险可控。
(三)财务可行性
本次投资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较低,对公司现金流影响较小。设备投产后,预计可通过
产能提升、成本降低实现收益增长。
三、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
(一)主要风险
市场风险:若行业需求波动或市场竞争加剧,设备投产后产能利用率可能未达预期,影响投资收益。
技术风险:新型设备技术迭代较快,可能出现设备与公司现有生产系统不兼容、技术人员操作不熟练等问题。
资金风险:若公司现金流出现短期波动,可能影响设备采购进度与资金支付。
(二)控制措施
市场风险控制:提前对接核心客户,锁定部分长期订单,保障产能消化;持续跟踪行业动态,灵活调整产品结构,提升市场适应
能力。
技术风险控制:与供应商签订详细的技术协议,明确设备技术参数与兼容性要求;组织技术人员与操作员工开展专项培训,确保
熟练掌握设备操作与运维技能;建立技术应急方案,及时解决技术问题。
资金风险控制:合理安排资金支付计划,结合设备到货进度分批次付款;优化公司资金管理,确保现金流稳定;预留部分备用资
金,应对突发资金需求。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192344e9-4c54-44f9-9ddf-2cf9ee947d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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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20│新宏泽(00283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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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并授权公司
财务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相关决议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现将相关内
容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
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日常经营不受影响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
置的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额度
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即投资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包括将投资本金
收回和收益再投资的金额)不应超过人民币 4 亿元。
3、投资品种
公司拟投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理财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
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及收益凭证、中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货币型基金、国债逆回购、低风险债券等。
4、资金来源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上述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5、投资期限及授权
因理财产品的时效性较强,为提高效率,上述事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相
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确定委托理财金额、期间,签署相关文件等。
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6、关联关系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拟投资的金融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
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持续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坚持稳健投资理念,在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适度开展中低风险理财业务,
做好中低风险理财产品配置,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理财收益。
(2)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等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跟踪理财产品投向、产品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
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
监督,定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谨慎投资的原则,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管理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运用闲置自有资金灵活理财,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及投资收益,提高公司整体业绩,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批与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7a383624-bb3a-4a26-98ee-2899b94ec8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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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8│新宏泽(002836):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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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3c7fd4c1-e1b4-45c3-a36d-dee74904eb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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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8│新宏泽(002836):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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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92b44881-8b07-4f38-995b-7b33f975a0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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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7│新宏泽(002836):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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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宏泽公司)2025 年 12月 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921aba08-0b76-4f66-8b0b-8278a3e067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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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7│新宏泽(002836):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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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拟向相关银行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
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额度、银行票据额度、银行承兑汇票等,并根据授信额度,办理相关资产的抵押、质押等
手续。具体授信银行、授信额度、授信方式等以公司与相关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有关授信合
同、贷款合同、抵押、质押协议等相关文件。
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2026 年度股东会召
开之日止。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确定,在不超过授信额度的情况下,无需再逐项
提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6b3b3d9f-ad0a-4fd6-b818-1a640303f6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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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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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ddd1ec61-595b-4a9e-99a5-0dd8bda660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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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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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
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
份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下一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须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
函》(见附件一)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则进行核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
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见附件二),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书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任的,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计,办理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工作
,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进行核查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的关联性。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不得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权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26051024-0c03-4dab-8eed-eb31f05c35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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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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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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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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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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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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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d106ca60-3e71-4d32-8e06-d286dc17f7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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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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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0cf87174-d7ba-42e2-9c32-0e9fd3105f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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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廖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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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廖俊雄。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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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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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2、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c6f50e71-86f7-430e-9084-99d06e2a77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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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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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bf8cb08d-0f97-4577-a9e6-bb31501b62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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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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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88008e32-e5d4-43d3-a310-0f2cdfae58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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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黄贤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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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黄贤畅。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b2e55c6b-ee92-4ba1-a056-f8b5a9b697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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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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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dce1a61a-3402-417f-b637-9afda7523a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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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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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
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任选及任期。
1. 本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职位。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聘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
。
2. 总经理人选由公司董事会选聘或解聘。
3.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4. 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有关总经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1. 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2.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7)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总经理的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3. 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
4. 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
5. 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6.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7.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8.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9.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10. 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11. 代表公司对外处理经营业务;
12. 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13.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1.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2.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执行董事会决议;
(3)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4)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质询和监督;
(6)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7)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8)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他非法报酬。
3.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4.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
5. 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经董事会决议,公司有权通过诉讼追究其
法律责任:
(1)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2)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3)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6. 总经理须接受职中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第六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
1. 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公司常务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作为履行职权、指挥、决策的主要方式。
2. 总经理可制定总经理工作会议的规则,包括会议功能、召开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范围,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3. 总经理工作会议的各项议题,经讨论后形成决议的,经总经理签发或主持人召集执行。
第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1. 在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改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经理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在无法召开现场会议的情况下以通讯方式进行,及时将修改议案提交到董事会审议;
2.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或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3. 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4. 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总经理报酬。
1. 总经理报酬在其与董事会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确定。
2. 总经理报酬实行年薪制的,另由董事会制定年薪制实施细则。第九条 附则。
1.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2.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3.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4. 本细则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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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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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
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
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
方签订合作框架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
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的规定。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总经理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
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
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
财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根据第八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第十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
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
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乃
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
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
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 12 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及时将相关理财审批计划等相关文件及时移交给相应的核算人员进行入账归
档。公司财务部门应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内审部报告截至本季度末《前12 个月公司购买理财
产品情况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 12 个月委托理财明细,说明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损益情况等。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
,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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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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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
发展方向,提升子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
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应依照本办法及时、
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子公司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运作机制。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议案在会议形成决议之前应先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及审核是否属于应
披露的信息。外派董事应根据公司审批意见在会议上进行表决。第七条 公司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方式对子公司实施控制。
第八条 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和任职
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九条 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
、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
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三章 财务、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并实行与公司统一的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
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三条 子公司需每个月内报送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
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于每年度结束后编制上一年度工作报
告,配合本公司做好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和财务决算。第十五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
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
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子公司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
其收入和利润,不得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七条 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母公司及其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法律法规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
划。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上报子公司董事会,经营计划经子
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
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
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
审批手续。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需经过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先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
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委托理财等;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
(四)子公司与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签署任何协议、资金往来;
(五)子公司合并或分立;
(六)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七)修改子公司章程;
公司或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执行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在执行中遇到跟子公司实际情况有差异的,应当将有关
情况报送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
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本公司相关部
门,按照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需了解有关审批事项的执行和进
展情况时,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敏感信息保密。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唯一的对外信息披露部门,任何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
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及有关会议资料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重大合同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审计等。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三十二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于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必要时可以进
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行政事务、人事管理、考核及奖惩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及其他公司应参照公司的行政管理规定逐层制订各自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备、归档。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缴纳
社会保险,规范用工。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接受公司人事部门对其人事管理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依据目标利润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施奖励和
惩罚。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由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定,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收益分配控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子公司积极进行利润分配,并确保子公司可实施现金分红方案。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应保证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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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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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关联方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
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
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
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
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的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严格阻止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规定,公平并规范地决策和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在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出现经营性资金往来后,应及时结算,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
用。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防范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
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也不得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
供资金。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将防范和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作为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
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
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切实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应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
,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因关联交易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
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
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编制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
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不时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等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需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资金是否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等问题,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
行。
第十八条 如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及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清欠方案应严格控
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
关联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如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拒不纠正,公司董事会应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经公司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
请对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并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事项回
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
权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
审议时,公司关联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程序。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第
二十二条 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或所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并且有权视
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担保以及因此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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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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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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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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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
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多
者当选。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 2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
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投票程序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召集人
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
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
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
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
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
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若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
票多者当选。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
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
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
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少于”、“超过”、“多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准。本《实施细则》
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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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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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
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高管人员”)。独立董事津贴参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合公司经营绩效确定。董事、高管人员的年薪包括基
本工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对于公司引进高管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适当参考引进高管人员原有的薪酬水平及
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情况另行拟订其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一)董事薪酬
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时,年薪方案上限以上述两者上限的较高者确定。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
确定,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管人员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指
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办理,如另行规定的按另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工资计算期间为每月1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于次月15日之前准时发放。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顺延或提前发放。
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并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八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的借款。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资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按照绩效考评发放绩效奖金。具体发放标准及方式按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规
定执行。
第三章 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
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实施降薪或扣除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六)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七)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董事会决定是否扣减或停止支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全额或部分追回
已发放的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过错责任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并给公司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
第四章 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公
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
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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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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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和财务负
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并报董事会备案。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如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董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
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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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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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
告编制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职,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提
交本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工作安排。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财务报告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会同全体独立董
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召开沟通会,就年审工作计划进行沟通,包括年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
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上述沟通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或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
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和审计过程中的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
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
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
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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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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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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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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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
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宏泽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
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
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审计委员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审计委员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
会议记录上,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十一)《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五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时,应当作出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
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会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八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
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
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第十条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第十一条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
致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时,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十二条 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
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者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
。
第十三条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
益人名单。
第十四条 协助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在知悉
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
第十五条 协调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须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第十六条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
内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手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第十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
调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续聘。董事
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
作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
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
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
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4.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第二十八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
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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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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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00283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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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6│新宏泽(00283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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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
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
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
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二章 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且相关差错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且相关差错足以
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且相关差错足以影响年
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预计亏损但实际盈利;预计盈利但实际亏损;预计扭亏为
盈,实际继续亏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预计的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与实际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的差
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
到20%以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
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通报批评、警告、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
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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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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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新宏泽: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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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新宏泽: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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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新宏泽: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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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新宏泽: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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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6│新宏泽: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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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6│新宏泽: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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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新宏泽: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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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新宏泽: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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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新宏泽: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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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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