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41 视源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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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25 │视源股份(002841):关于参投产业基金解散并清算注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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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 │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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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 │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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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 │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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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 │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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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 │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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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 │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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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 │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支持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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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 │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子公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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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 │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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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25│视源股份(002841):关于参投产业基金解散并清算注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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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业基金的基本情况概述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月 27日与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
伙)(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青松基金”)、苏州市青松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
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了《苏州青松共盈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
资人民币 25,000 万元认购苏州青松共盈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产业基金”)第
一期基金份额,占第一期基金规模的比例为 64.52%。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基金管理人青松基金的通知,合伙企业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1月 28日及 2023年 12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参与设立产业
基金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及《关于参与投资的产业基金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
52)。
二、产业基金解散并清算注销的原因
由于客观因素影响,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未能实现,出于为全体合伙人的利益考量,基于审慎使用资金的原则,为了降低投资风
险及管理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解散合伙企业并启动清算,且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苏
州市青松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清算人,并同意由清算人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清算人具体指定。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清算并注销产业基金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解散并清算注销基金对公司的影响
产业基金清算后,公司将不再持有产业基金份额,本次产业基金清算并注销不会对公司经营及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苏州青松共盈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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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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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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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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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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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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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
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员,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但存在不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
除外。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
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生效后
的 3 年之内,或其任期届满后的 3 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
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
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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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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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章程(草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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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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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草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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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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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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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支持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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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支持创新创业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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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子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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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子公司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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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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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换届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
第五条 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公司董事任期不应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其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得跨届任
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
出的候选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会进行选举。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在会议通知中附上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第七条 独立董事侯选人提名程序如下: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
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证券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
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
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
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
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
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
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
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
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
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
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
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要在选票的显著位置
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2dbee47c-9043-4c8f-8c2a-00d234f6cd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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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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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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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5│视源股份(002841):视源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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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
用,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临时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可采用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但是情
况紧急,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召集人或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自行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也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
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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