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45 同兴达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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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18:06 │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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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8:05 │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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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18:36 │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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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18:36 │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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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6:35 │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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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6:02 │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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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42 │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收到政府补助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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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24 │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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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24 │同兴达(00284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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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22 │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参加 2024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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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18:06│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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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
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56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0万元(含本
数),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3)和《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7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
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5年 1月 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248,14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
99%,最高成交价为 15.0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3.78 元/股,成交总金额 47,429,590.2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实施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8/dc0fb4e5-dc9a-4f77-985a-8fb3c1ce9a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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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8:05│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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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2/f65f1c39-e6e7-49df-a4c0-fa59bae5eb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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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18:36│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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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
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56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0万元(含
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40,000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3)和《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74)。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
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2025 年 1 月 2 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1,419,34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
.43%,最高成交价为 15.0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4.81 元/股,成交总金额 21,164,827.44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
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它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3/59989929-eaee-45a9-aaee-22a52f6763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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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18:36│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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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
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56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0万元(含
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40,000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3)和《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7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
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1 月 2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股 1,419,34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
的 0.43%,最高成交价为 15.0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4.81元/股,成交总金额 21,164,827.4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实施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它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3/7341606e-778b-4ac9-868b-4024d9525e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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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6:35│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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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1/162e6020-44c0-49f4-b032-7119a4451b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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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6:02│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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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4/1a6bc900-d6b2-43f1-8b92-1e7e03a6a1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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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42│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收到政府补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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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收到政府补助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5/8e8ce4d1-9a96-462a-bb5d-b8a54ae717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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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24│同兴达(002845):同兴达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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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隆晓燕女士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4年 12月 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月 2日 9
: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 月 2日9:15-15:00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
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布朗路 1 号银星智界一期 2号楼 16层贵宾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35人,代表股份 118,775,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6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116,198,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7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8人,代表股份 2,576,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9人,代表股份 2,577,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8人,代表股份 2,576,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
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118,265,340 99.5708% 447,300 0.3766% 62,48 0.0526%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2,067,26 80.2185% 447,300 17.3571% 62,480 2.4245%
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林培伟、李思源)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
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ad4e0982-b544-481f-839f-01f294675d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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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24│同兴达(00284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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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林培伟律师、李思源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2024 年 11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更
正后)(以下合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1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
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且公司已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布朗路 1 号银星智界一期 2 号楼
16 层贵宾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本次
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隆晓燕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3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8,775,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6.2615%。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6,198,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748
%。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76,94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7%。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
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一)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
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
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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