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58 力盛体育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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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06 │力盛体育(00285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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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1 │力盛体育(002858):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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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09 │力盛体育(00285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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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09 │力盛体育(0028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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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力盛体育(00285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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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力盛体育(002858):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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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力盛体育(002858):关于力盛体育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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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力盛体育(002858):关于力盛体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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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力盛体育(002858):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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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9 │力盛体育(00285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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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06│力盛体育(00285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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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5月 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发行的 A股社会公众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且不低于人民币 2,00
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7.00元/股(含)。若以回购金额上限 4,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7.00 元/
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35.29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44%;若以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价格
上限 17.0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17.6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72%。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
公司于 2025年 5月 15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书的公告》,于 2025年 5月
22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并于 2025年 6月 4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于 2025年 6月 25日
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 1%暨回购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
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5年 10 月 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802,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
96%,最高成交价为 16.40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300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3,549,926.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ce0f0b67-28e6-407d-a6a5-4e578709c5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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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1│力盛体育(002858):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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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年 10 月 27 日在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2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青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及相关
资料已于 2025年 10月 17日以微信等形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其中董事夏子、独立董事
顾鸣杰、张桂森、陈其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均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 10月)》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披露。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710e409f-05d5-4c13-b132-1ee7f495c8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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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09│力盛体育(002858):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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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体育(00285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21d74b7d-cb92-4659-b128-14e00080bd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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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09│力盛体育(0028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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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未连任、解任及其他导致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起自动离职。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董事会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 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 相关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 (七) 项、 第 (八)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
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
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
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监督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交接并进行相应记录,交
接记录需存档备查。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
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
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时间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至少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21f3b3f0-a98b-4c26-af08-43098a2692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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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力盛体育(00285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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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5月 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发行的 A股社会公众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且不低于人民币 2,00
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7.00元/股(含)。若以回购金额上限 4,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7.00 元/
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35.29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44%;若以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价格
上限 17.0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17.6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72%。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
公司于 2025年 5月 15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书的公告》,于 2025年 5月
22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并于 2025年 6月 4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于 2025年 6月 25日
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 1%暨回购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
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793,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39
%,最高成交价为 16.400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3000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3,413,044.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738695e0-a7e3-422c-a7d6-f2bfaf03c9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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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力盛体育(002858):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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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8月 1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出具的《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3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
核问询问题。
公司按照该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进行了逐项说明和回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年 8月 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近日,公司根据深交所进一步审核意见,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部分回复内容进行了补充与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披露后,公司将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
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
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
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28fe977b-b87c-459e-b90b-830c760e6a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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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力盛体育(002858):关于力盛体育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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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体育(002858):关于力盛体育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23db6e0d-23f7-4cfa-9e78-bf590498ef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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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力盛体育(002858):关于力盛体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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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体育(002858):关于力盛体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f5338578-e01d-440d-8d21-213ac8fec9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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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力盛体育(002858):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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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体育(002858):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8ea451f4-6014-42be-b229-2e6c17332a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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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9│力盛体育(00285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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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5年 9月 11日召开,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小龙律师、林令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
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系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
点、股权登记日、出(列)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59 人
,代表公司股份 37,25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662%。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6人,代表股份 36,929,9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681%。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53人,代表股份 32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0%。
(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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