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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58(力盛赛车)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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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858 力盛体育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11 18:49 │力盛体育(00285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9-11 18:49 │力盛体育(00285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9-11 18:47 │力盛体育(002858):关于参加2025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暨中报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 │2025-09-01 19:31 │力盛体育(00285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 │2025-08-26 20:34 │力盛体育(002858):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8-26 20:34 │力盛体育(002858):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 │ ├─────────┼──────────────────────────────────────────────┤ │2025-08-26 20:34 │力盛体育(00285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26 20:34 │力盛体育(00285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 │2025-08-26 20:34 │力盛体育(00285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 │2025-08-26 20:34 │力盛体育(00285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 2025-09-11 18:49│力盛体育(00285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致: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5年 9月 11日召开,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小龙律师、林令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 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系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 点、股权登记日、出(列)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59 人 ,代表公司股份 37,25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662%。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6人,代表股份 36,929,9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681%。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53人,代表股份 32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已公告的 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由按相关规 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15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6%;反对 5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3%;弃权 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5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1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3%;反对 6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弃权 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1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3%;反对 6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弃权 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16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8%;反对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3%;弃权 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5.《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17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4%;反对 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8%;弃权 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6.《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1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7%;反对 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8%;弃权 4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35%。 7.《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1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3%;反对 6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弃权 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692%;反对 62,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71%;弃权 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3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签署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18595fba-68ff-423c-92b2-e155d794c7ad.PDF ─────────┬──────────────────────────────────────────────── 2025-09-11 18:49│力盛体育(00285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2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青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9人,代表股份 37,25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6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36,92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6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32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75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43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32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0%。 3、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6%;反对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393%;弃权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070%;反对51,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61%;弃权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6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3%;反对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689%;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692%;反对62,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71%;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3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3%;反对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689%;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692%;反对62,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71%;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3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00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8%;反对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993%;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856%;反对37,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06%;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38%。 本议案获得通过。 5.00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4%;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98%;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366%;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96%;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38%。 本议案获得通过。 6.00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7%;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98%;弃权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026%;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96%;弃权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78%。 本议案获得通过。 7.00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3%;反对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689%;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692%;反对62,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71%;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3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张小龙、林令佳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 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5672216f-7778-4318-a1cb-d11437cdc9bf.PDF ─────────┬──────────────────────────────────────────────── 2025-09-11 18:47│力盛体育(002858):关于参加2025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暨中报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指导、上海上市公司协会及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25 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暨中报业 绩说明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s://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 ,或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 活动直播时间为 2025年 9月 19 日(周五) 15:00-17:00。届时公司董事长夏青先生,董事、总经理夏南先生,董事、副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马笑先生,董事、财务总监陈平先生,独立董事顾鸣杰先生(具体以当天实际参会人员为准)将在线就公司 2025半 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投资者可于 2025年 9月 19日(周五)14:00 前访问 http://ir.p5w.net/zj/进入问 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本次集体接待日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16fe0ecc-39be-4c64-bbc9-3ece80e15c09.PDF ─────────┬──────────────────────────────────────────────── 2025-09-01 19:31│力盛体育(00285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5月 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发行的 A股社会公众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且不低于人民币 2,00 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7.00元/股(含)。若以回购金额上限 4,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7.00 元/ 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35.29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44%;若以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价格 上限 17.0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17.6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72%。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 公司于 2025年 5月 15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书的公告》,于 2025年 5月 22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并于 2025年 6月 4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于 2025年 6月 25日 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 1%暨回购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 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5年 8月 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719,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92 %,最高成交价为 14.130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3000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2,245,362.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2/a8d81f8a-d728-4c6c-9a08-2efe68aaf63f.PDF ─────────┬──────────────────────────────────────────────── 2025-08-26 20:34│力盛体育(002858):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力盛云动(上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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