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59 洁美科技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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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6:22 │洁美科技(002859):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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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6:22 │洁美科技(002859):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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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6:45 │洁美科技(002859):关于完成对控股子公司浙江柔震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工商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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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 │洁美科技(00285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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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 │洁美科技(00285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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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 │洁美科技(00285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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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 │洁美科技(00285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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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 │洁美科技(002859):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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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 │洁美科技(00285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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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 │洁美科技(002859):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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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6:22│洁美科技(002859):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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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或“公司”)于今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元龙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元龙”)通知,获悉浙江元龙对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了质押及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质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是否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股股东或 押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为补 用途
第一大股 (股) 比例 比例 售股 充质
东及其一 押
致行动人
浙江 是 10,000,000 4.96% 2.32% 否 否 2025-11-26 2026-11- 26 中信证券 融资
元龙 股份有限
公司
二、本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 占公司 起始日 解除日 质权人
名称 股东或第一 押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大股东及其 (股) 比例 比例
一致行动人
浙江 是 23,500,000 11.67% 5.45% 2024-11-28 2025-11-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龙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押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名称 (股) 比例 前质押股 及解除质 持股份 总股本 情况 情况
份数量 押后质押 比例 比例 已质押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股) 股份数量 股份限 押股份 份限售和 押股份
(股) 售和冻 比例 冻结数量 比例
结数量 (股)
(股)
浙江 201,445,71 46.75% 82,700,00 69,200,00 34.35% 16.06% 0 0 0 0
元龙 2 0 0
方隽云 33,530,217 7.78% 15,000,00 15,000,00 44.74% 3.48% 6,617,44 44.12% 18,530,21 100.00
0 0 6 7 %
安吉 6,896,527 1.60% 0 0 0 0 0 0 0 0
百顺
合计 241,872,45 56.13% 97,700,00 84,200,00 34.81% 19.54% 6,617,44 7.86% 18,530,21 11.75
6 0 0 6 7 %
注:1、上表中“安吉百顺”全称“安吉百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上表中的“已质押股份限售数量和未质押股份限
售数量”为高管锁定股;3、上述表格中公司总股本 430,937,256股为截止 2025年 9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四、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
浙江元龙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浙江元龙本次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质押的股份目前无平仓风险,也不
会导致其控制权发生变更。后续如出现平仓风险,浙江元龙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补充质押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浙江元龙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将严格遵守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元龙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证明文件;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相关证明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0e9b0ba8-7edf-4a7f-b654-834bbbb815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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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6:22│洁美科技(002859):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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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002859):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db29c7b9-9a07-4dde-92b2-c00b1c9542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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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6:45│洁美科技(002859):关于完成对控股子公司浙江柔震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工商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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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002859):关于完成对控股子公司浙江柔震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工商变更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828d84ce-8d5a-4f10-95e8-3bde142873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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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洁美科技(00285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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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00285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2/d5ab182b-392e-470d-80f1-e19f7e0926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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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洁美科技(00285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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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
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
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根据公司干部离职管理规定提前通知董事会,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
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
计,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正在
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七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或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
其责任。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持股承诺。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 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如涉及法律纠
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
,明确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2/e1bde7a9-530d-4e57-9371-1368a6bfce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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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洁美科技(00285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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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标准和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
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款中董事的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方案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会
批准。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
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
当有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两日须通知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
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
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成员连续两次
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如有);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成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
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业绩、工作表现等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
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
作出回答或说明。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
,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第三十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
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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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洁美科技(00285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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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00285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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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洁美科技(002859):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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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
量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当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
未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
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成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或发
生有不再担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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