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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72(ST天圣)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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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872 ST天圣 更新日期:2024-04-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0 00:00│ST天圣(002872):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特别提示: 因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资金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股票交易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控股股东刘群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由于刘群和李洪的部分涉案财物已扣押、冻结、查封,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将占用公司的资金 归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2019 年 6 月 5 日披露了《关 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并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5 日、2019 年 8 月 3 日、2019 年 9 月 5 日、2019 年 10 月 9日、2019 年 11 月 5 日、2019 年 12 月 5 日、2020 年 1 月 7 日、2020 年 2 月 5 日、2020 年 3 月 5 日、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5 月 7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年 7 月 7 日、2020 年 8 月 5 日、2020 年 9 月 5 日、2020 年 10 月 10 日、2020 年11 月 5 日、2020 年 12 月 5 日、2021 年 1 月 5 日、2021 年 2 月 5 日、2021 年 3月 6 日、2021 年 4 月 8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6 月 5 日、2021 年 7 月 6日、2021 年 8 月 5 日、2021 年 9 月 7 日、2021 年 10 月 9 日、2021 年 11 月 5 日、2021 年 12 月 7 日、2022 年 1 月 5 日、2022 年 2 月 8 日、2022 年 3 月 5 日、2022 年 4 月 7 日、2022 年 5 月 6 日、2022 年 6 月 7 日、2022 年 7 月 7 日、2022年 8 月 6 日、2022 年 9 月 6 日、2022 年 10 月 1 1 日、2022 年 11 月 11 日、2022年 12 月 13 日、2023 年 1 月 13 日、2023 年 2 月 14 日、2023 年 3 月 14 日、2023 年 4 月 14 日、2023 年 5 月 16 日、2023 年 6 月 17 日、2023 年 7 月 15 日、2023 年 8 月 15 日、2023 年 9 月 15 日、2023 年 10 月 17 日、2023 年 11 月 17 日、2023 年 12 月 19 日、2024 年 1 月 19 日、2024 年 2 月 20 日、2024 年 3 月 20 日 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1、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大业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意识,保障 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公司正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强化内部审计力度,加强对各业务部门业务开展情况的审计,梳理内控流程,查找流程风险点,评估和分析风险强度,杜绝资金 占用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2、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 01 刑初 68 号】判决:责令 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其中 360 万元已归 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3、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0 年 4 月 15 日召开 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刘群以现金和非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公司偿还其所侵占和挪用的剩余未归还资金共计 12,147.4926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0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4、截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已偿还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7 日、2020 年 5 月 2 6 日、2020 年 6 月 2 日、2020 年 6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告》;公司于 2020 年 6月 30 日披露 的《关于重庆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5、经公司财务部测算,控股股东刘群占用资金利息为 15,512,720.35 元。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收到了刘群偿还资金占用 利息 15,512,720.35 元。截至2021 年 4 月 8 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全部偿还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暨占用资金利息归还完毕的公告》。 6、公司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了本次资金占用的归还情况。会计师认为控股股东刘群已经偿还 了一审判决占用的全部资金包含利息费用,截至会计师核查意见出具日,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刘群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无法提供合理保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偿还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1〕京会兴核字第 65000003 号)。 7、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相关诉讼代表人、辩护人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30 日、2021 年 10 月 18 日收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渝刑终 73 号)。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四次延长审理期限, 共十二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5 日、2021 年 8 月 2 日、2021 年 10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重庆市 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 8、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的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书>的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恢复审理。 9、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 及控股股东相关案件发回重审。 10、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渝 01 刑初 21 号】判决:责 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已退还);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已退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暨诉 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11、公司于 2024 年 1 月获悉控股股东刘群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渝 01 刑初 21 号】中 对其个人的判决,已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处于上诉阶段,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所涉诉 讼案件的后续情况,并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处于上诉阶段,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控股股东偿还方案和已签署的《 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条款存在修改或调整的可能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9/82cfc522-2f2e-40dd-bf18-e1ed7e46c012.PDF ─────────┬──────────────────────────────────────────────── 2024-04-20 00:00│ST天圣(002872):关于公司部分资金被扣划的进展公告 ─────────┴──────────────────────────────────────────────── 一、公司部分资金被扣划的情况概述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于 2024年 4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资金被扣划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12号)。经公司向银行初步了解,因原告帅培清、王太国、郑守国与被告重庆新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美药业”)、天圣制药、陈谊、冯谊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相关诉讼事项,法院扣划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合计 354.9245 万元, 其中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江北支行”)被扣划募集资金 77.0700万元。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部分资金被扣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 0151 执 994 号之六、之七、之九),根据上述《 执行裁定书》及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核实确认,本次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扣划 354.9245 万元系(2023)渝 01民终 11949号民 事判决一案。 近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农商行江北支行收到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退回的资金 77.0668 万元,募集资金被退回 77.0668 万 元后,本次公司因该案件被扣划的资金为 277.8577万元。 公司认为上述案件涉及的借款为陈谊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债务,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申请。公 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将积极搜集证据应诉答辩,协助法院查明客观事实,并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另外,公司将尽快启动向陈谊、冯谊个人的追偿程序。 三、本次资金被扣划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被扣划资金的银行账户非公司日常经营使用的主要账户,也不涉及公司基本账户,本次资金被扣划事项不会对公司资金 周转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本次法院从募集资金账户扣划事项,已在获知该事项第一时间使用自有资金向募集资金账户全 额补足了法院扣划的77.0700 万元募集资金,且近日法院已向募集资金账户退回了 77.0668 万元。经公司自查,目前公司其他募集 资金不存在被冻结、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基本完 成,本次募集资金划扣金额较小且公司已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加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管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0/da5c66d4-5dce-4d0f-ac80-02b60d927144.PDF ─────────┬──────────────────────────────────────────────── 2024-04-13 00:00│ST天圣(002872):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于 2023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0 4 月27 日披露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来的《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情况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和2023 年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原委派罗曼 和陈敬波作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 2023 年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为罗曼。 由于工作调整原因,现委派杨思琪接替陈敬波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后的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罗曼、签字注 册会计师为杨思琪。 二、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思琪,注册会计师,2018 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201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 年开始在本所 执业,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过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 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思琪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 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 督措施、纪律处分。 三、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告知函》; 2、本次变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照、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3/aaf53b40-1306-47fb-b317-9d1dbdf857be.PDF ─────────┬──────────────────────────────────────────────── 2024-04-09 00:00│ST天圣(002872):华西证券关于天圣制药部分募集资金被划扣的专项核查意见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被划扣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20号)的核 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2.37元,募集资金总额118,561.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107,879.07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17)41号)。公司按规定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部分募集资金被划扣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发现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江北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 被扣划,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扣划金额 账户余额 账户状态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02050101200****43 77.07 1,335.37 正常 公司江北支行 上述事项的相关背景如下: 因原告帅培清、王太国等人与被告重庆新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药业”,新美药业曾为公司的子公司,2017 年 9 月 公司收购了新美药业 100%股 P A G 权,2019 年 12 月公司向陈谊、冯谊转让其所持新美药业全部股权)、公司、陈谊、冯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帅培清、王太 国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前述 4 名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 2013 年 12月至 2020 年 8 月期间的利息。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2022)渝 0151民初 5075 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新美药业偿还王太国、帅培 清借款本金 84.39 万元及相应利息,公司、陈谊、冯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 01 民终 11949 号判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 01 民终 11949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太国、帅培清向铜梁区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划了公司部分募集资金。 公司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申请。 三、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被划扣的处理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本次法院从募集资金账户划扣资金事项,并积极进行解决。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使用自 有资金向募集资金账户全额补足了法院划扣的77.07万元,公司其他募集资金账户不存在被冻结、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本次部分募 集资金被划扣事项未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重大影响。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知悉公司募集资金被划扣后,积极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交流,并查阅了法院相关判决文件、募集资金 账户资料等,对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划扣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被法院划扣,不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公司已经以自有资金补足被法院划扣 的募集资金款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 保荐人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9/dd80502f-3b52-45c2-961d-eb6a92f71a54.PDF ─────────┬──────────────────────────────────────────────── 2024-04-09 00:00│ST天圣(002872):关于公司部分资金被扣划的公告 ─────────┴──────────────────────────────────────────────── ST天圣(002872):关于公司部分资金被扣划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9/d82a195d-dc3f-42c5-8b82-2452e7ea2414.PDF ─────────┬──────────────────────────────────────────────── 2024-03-23 00:00│ST天圣(002872):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ST天圣(002872):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2/17d6756f-7598-4f32-a412-a37bada6f008.PDF ─────────┬──────────────────────────────────────────────── 2024-03-23 00:00│ST天圣(00287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公告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及反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省十堰市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功能,助力制造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十堰市财政部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贷 款金额的年化利率 2%标准贴息,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之全资子公司湖北天圣药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圣”)符合申请条件,因经营需要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茅箭支行 ”)申请授信 1,000 万元,借款期限 2 年。公司为本次授信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具体的担保及反担保情况如下: 1、天圣制药、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融资”)向农行茅箭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天圣制药向十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3、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天圣清大中药材有限公司以位于茅箭区(白浪)白浪街办白浪东路8号1幢(1-5)-1不动产,面积:1851 3.34㎡,鄂(2018)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22978号向十堰融资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期限3年。 除本次抵押外,以上不动产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 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十堰融资为湖北天圣提供担保按照 0.2%的年化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本次授信其他担保及反担保均不收取担保费。 (二)审议程序 2024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及反 担保的议案》,同意上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北天圣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及反担保事项,授权公司或湖北天圣经营层在担保额度 范围内负责相关担保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签署。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6917593145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卫明 5、成立日期:2009 年 07 月 15 日 6、营业期限:长期 7、住所:郧县经济开发区天圣路 1 号 8、注册资本:10,100 万元 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委托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中草药种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 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纸制品销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 的项目),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社会经济咨询服 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 销,中草药收购,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10、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1、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9 月 30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总资产 23,462.61 22,738.14 负债总额 16,503.82 15,509.7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3,700.00 流动负债总额 12,963.34 11,585.47 净资产 6,958.80 7,228.42 项目 2022 年 1-12 月 2023 年 1-9 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7,106.39 14,275.63 利润总额 -1,240.86 336.89 净利润 -922.39 269.62 12、经查询,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反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1、反担保对象名称: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79797131N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何啟民 5、成立日期:2008 年 11 月 17 日 6、营业期限:长期 7、住所:十堰市张湾区朝阳北路 9 号 1 幢 4-1 8、注册资本:40500 万元人民币 9、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 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 可后方可经营) 10、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十堰市财政局 96.05% 2 湖北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3.46% 3 十堰市立可高工贸有限公司 0.25% 4 湖北十堰先锋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0.25% 11、公司与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其他业务联系。 1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9 月 30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总资产 59,758.46 60,885.08 总负债 7,102.46 8,119.56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 流动负债总额 7,102.46 8,119.56 净资产 52,655.99 52,765.52 项目 2022 年 1-12 月 2023 年 1-9 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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