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72 ST天圣 更新日期:2025-07-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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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7:38 │ST天圣(002872):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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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9:09 │ST天圣(00287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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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9:09 │ST天圣(00287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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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9:07 │ST天圣(002872):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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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7:10 │ST天圣(00287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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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9:31 │ST天圣(00287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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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9:30 │ST天圣(00287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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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9:29 │ST天圣(00287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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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9:29 │ST天圣(002872):公司章程(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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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9:27 │ST天圣(00287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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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7:38│ST天圣(002872):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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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5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6 月 30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亏损:3,000 万元–4,200 万元 亏损:4,310.81 万元
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亏损:3,500 万元–4,800 万元 亏损:4,731.82 万元
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0943 元/股–0.1321 元/股 亏损:0.1356 元/股
注:本公告中的“元”均指人民币元。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但就业绩预告有关的重大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双方不存在
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系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固定费用较高。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本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财务数据以本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78be5f3b-a723-4347-9b4d-a247fc1ecb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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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9:09│ST天圣(00287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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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7月 11日(星期五)下午 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11日 9:15-9:25,9:30-11:
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11日 9:15 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创新经济走廊食品城西一街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爽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3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128,617,94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45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2,596,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8.552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021,2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35%。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12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3,866,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7,845,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6116%。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2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021,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35%。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重庆天泓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441,8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56%;反对 5,158,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0104%;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511,0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94%;反对 3,692,9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712%;弃权 1,4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庭先生、聂东先生见证,其出具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
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dfa21c01-351c-4fb1-8e25-72deb6bfea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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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9:09│ST天圣(00287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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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天圣制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
人、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人员资格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公司董事长刘爽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4 点在重庆市渝北区创新经济走廊食品城西一街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1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1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1 日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包括:(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
5 年 7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会议见证律师及
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3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28,617,9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4459%。其中:(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2,596,71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524%;(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021,23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3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有 12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3,866,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1%。
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重庆天泓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股数 123,441,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756%;反对股数 5,158,13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04%;弃权股数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股数 123,511,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94%;反对股数 3,692,93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12%;弃权股数 1,4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所列议案一致,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统计结果。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上述议案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
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获有效通
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2/38e6aeee-75f1-449e-bd5e-d977a7466c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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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9:07│ST天圣(002872):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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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因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资金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股票交易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控股股东刘群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由于刘群和李洪的部分涉案财物已扣押、冻结、查封,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将占用公司的资金
归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
项的进展公告》。
二、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1、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大业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意识,保障
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公司正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强化内部审计力度,加强对各业务部门业务开展情况的审计,梳理内控流程,查找流程风险点,评估和分析风险强度,杜绝资金
占用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2、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 01 刑初 68 号】判决:责令
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其中 360 万元已归
还)。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共计 125,074,926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
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3、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0 年 4 月 15 日召开
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刘群以现金和非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公司偿还其所侵占和挪用的剩余未归还资金共计 12,147.4926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0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4、截至 2021 年 4 月 8 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全部偿还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
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暨占用资金利息归还完毕的公告》。
5、公司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了本次资金占用的归还情况。会计师认为控股股东刘群已经偿还
了一审判决占用的全部资金包含利息费用,截至会计师核查意见出具日,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刘群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无法提供合理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偿还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1〕京会兴核字第 6500000
3 号)。
6、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
及控股股东相关案件发回重审。
7、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渝 01 刑初 21 号】判决:责
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已退还);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已退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暨诉
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8、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控股股东刘群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渝 01 刑初 21 号】中对其个人的判决,已提起上诉。
9、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
定书》【(2024)渝刑终 3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本次终审裁定,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
金为 125,074,926 元。如前所述,截至 2021 年 4 月 8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
10、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认为,虽然与天圣
制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侵占挪用天圣制药资金相关的刑事案件已经终审判决,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立案尚未调查审理终结。会计师无法确定天圣制药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的完整性。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等相关公告。
三、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作出终审裁定。本次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持
公司股份的变动。刘群目前未在公司任职,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结构,上述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的
最终影响以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先生于 2025 年 1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
52025001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15202500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先生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2b4441c5-4603-4a23-848c-2b8b533c6d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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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7:10│ST天圣(00287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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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天圣制药集团重庆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天圣制药集团重庆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圣研究院”)拟向重庆银行垫江支行申请授信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年,公司为该笔授信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5年 6 月 25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03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天圣研究院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贷款期限 3 年。同时,公司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担
保。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一)《保证合同》
甲方(债权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乙方(保证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圣制药集团重庆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1、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
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债务本金数额(
币种:人民币)500 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利息及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从合同生效日起直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含甲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2)
保证期间内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合同生效与失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债务人清偿本保证项下的全部债务或乙方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后失
效。
(二)《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乙方(抵押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圣制药集团重庆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1、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管抵押物的费用、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
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
他费用),债务本金数额(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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