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85 京泉华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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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7:50 │京泉华(00288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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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7:50 │京泉华(00288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培训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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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9 │京泉华(002885):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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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5 │京泉华(002885):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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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00 │京泉华(002885):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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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06 │京泉华(002885):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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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05 │京泉华(002885):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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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05 │京泉华(002885):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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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04 │京泉华(002885):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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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04 │京泉华(002885):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并修订相应工作细则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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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7:50│京泉华(00288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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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00288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2ec3e442-4379-4b3c-9d27-9ed454636e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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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7:50│京泉华(00288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培训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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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00288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培训工作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19218ef9-3021-455b-83d9-9aaecff963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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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9│京泉华(002885):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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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002885):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4/0ecd1716-fbef-4b8b-ae6a-a268389475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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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5│京泉华(002885):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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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
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桥路 10 号京泉华科技产
业园 1 号楼 201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张立品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5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10,473,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1.034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8,782,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0.406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2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4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691,1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2%。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含视频参加,下同)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
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950,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68%;反对 455,78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6%;弃权 67,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8,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86
2%;反对 455,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508%;弃权 67,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3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提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914,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35%;反对 431,68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8%;弃权 127,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31,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12
6%;反对 431,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258%;弃权 127,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17%。
3、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提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904,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5%;反对 499,28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9%;弃权 70,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21,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27
2%;反对 49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230%;弃权 70,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5/60351705-b4fa-414d-8f77-f5d63db3a8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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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00│京泉华(002885):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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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京泉华”)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京泉华本次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因和目的
鉴于公司主营业务中外销占有一定比例,有较高的外汇收入,受人民币汇率影响较大,为有效降低或减少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
因汇率波动风险带来的损失,公司需要适时择机采取有利措施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公司及分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满足国际贸易及投融资业务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
构办理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业务。公司及
分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币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如美元、港币等。
2、资金规模:根据公司国际贸易业务及对外投融资的发展情况,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分子公司
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累计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币种)。公司及分子公司除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
的保证金外(如需要),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该保证金将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根据与不同银
行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
3、授权及期限: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与本次授权
有关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授权期限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4、交易对手:银行等金融机构。
5、流动性安排:所有外汇资金业务均对应正常合理的经营业务背景,与收付款时间相匹配,不会对公司的流动性造成影响。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以有效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但也会
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在汇率行情走势与公司预期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的成本支出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
,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或供应商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或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后延,均会影
响公司现金流量情况,从而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已操作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从而导致公司损失。
(4)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5)套期保值交易违约风险: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保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
,将造成公司损失。
2、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分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遵循以锁定汇率风险目的进行套期保值的原则,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在签订
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融资)的预测金额进行交易。
(2)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3)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的
避免汇兑损失。
(4)为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公司将严格按照客户回款计划,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锁定
金额和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货款回笼金额和时间相匹配。同时公司将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5)公司内审部将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四、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五、审议程序
2024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
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根据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规模需要作出的,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
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降低货币汇率波动对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京泉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规避和
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利润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投机获利的情况。公司本次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召开股东大会前必要的法律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对京泉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bc1c54bd-06a0-4254-bb8c-cbdc50a815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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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06│京泉华(002885):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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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5日以书面结合通讯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24年11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 9 人,实到 9 人。公司董事
长张立品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董秀琴女士、胡宗波先生、苏敏先生参加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2023 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恪尽职守,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
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与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聘期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满足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和投资建设项目中的实际业务需求与资金筹划,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在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7.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公司及子公司拟在 2025 年度向上述各家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或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66)。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
7)。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获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并修订相应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管理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可持续发展水平,将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在原有职责基础上增加可持续发展管理职责等内容,并将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
则》更名为《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对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并修订相应工作细则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68)及《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部分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全体董事审议,同意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
4-069)。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获通过。
三、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089177ff-033a-4b7f-be4b-013eb53fc0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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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05│京泉华(002885):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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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002885):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b3badb78-cd16-450a-87f0-d624756f7e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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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05│京泉华(002885):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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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5日以书面结合通讯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24年11月 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监事应到 3人,实到 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何世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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