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89 东方嘉盛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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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8:59 │东方嘉盛(00288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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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8:57 │东方嘉盛(002889):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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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8:55 │东方嘉盛(002889):东方嘉盛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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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9:02 │东方嘉盛(002889):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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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18:11 │东方嘉盛(002889):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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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18:07 │东方嘉盛(002889):董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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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18:07 │东方嘉盛(002889):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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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18:07 │东方嘉盛(002889):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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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18:05 │东方嘉盛(002889):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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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18:05 │东方嘉盛(002889):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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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8:59│东方嘉盛(00288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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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5 年 3 月 20 日(星期四)14:3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 10 号东方嘉盛大厦 6 楼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孙卫平女士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92,856,8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8,807,980 股的 71.74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90,329,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8,807,980 股的70.80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2,527,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8,807,980 股的 0.940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527,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8,807,980 股的 0.94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8,807,980 股的 0.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527
,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8,807,980 股的 0.940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74,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717%;反对 2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94%;弃权 4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4,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9717%;反对 210,3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194%;弃权 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090%。关联股东孙卫
平(持有股份 120,153,984)、关联股东邓思晨(持有股份34,888,000)、关联股东邓思瑜(持有股份 34,888,000)、关联股东上
海智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股份 188,356)、关联股东张光辉(持有股份 80,360)、关联股东何一鸣(持有股份 40,1
80)、关联股东田卉(持有股份 35,280)、关联股东何清华(持有股份 35,280)、关联股东邓建民(持有股份 19,600)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90,329,040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69,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818%;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53%;弃权 4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69,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818%;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5053%;弃权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29%。
关联股东孙卫平(持有股份 120,153,984)、关联股东邓思晨(持有股份34,888,000)、关联股东邓思瑜(持有股份 34,888,00
0)、关联股东上海智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股份 188,356)、关联股东邓建民(持有股份 19,600)、关联股东何一鸣
(持有股份 40,180)、关联股东何清华(持有股份 35,280)、关联股东田卉(持有股份 35,280)、关联股东张光辉(持有股份 80
,360)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90,329,040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74,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677%;反对 2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94%;弃权 4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4,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677%;反对 2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3194%;弃权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29%。
关联股东孙卫平(持有股份 120,153,984)、关联股东邓思晨(持有股份34,888,000)、关联股东邓思瑜(持有股份 34,888,00
0)、关联股东上海智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股份 188,356)、关联股东何一鸣(持有股份 40,180)、关联股东何清华
(持有股份 35,280)、关联股东田卉(持有股份 35,280)、关联股东邓建民(持有股份 19,600)、关联股东张光辉(持有股份 80
,360)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90,329,040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周德芳、张豪东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0/77491646-bfe5-4fc5-b25d-b7be09c5f6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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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8:57│东方嘉盛(002889):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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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嘉盛(002889):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0/f9d7635d-72fa-4153-a8a1-12e2c4d5bc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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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8:55│东方嘉盛(002889):东方嘉盛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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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
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以下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3月 20日下午 14点 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 10号东方嘉盛大厦 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3月 20日下午 14点 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 10号东方嘉盛大厦 6楼会议
室举行。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3月 20日上午 9:15-9:25、9:3
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3月 20日上午 9:15至下午 1
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92,856,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数的 71.7452%。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90,329,14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0.8049%;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 2,527,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9404%。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线上参加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
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00 《关于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1/22885553-87cc-49c6-bd8a-07bc283df0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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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9:02│东方嘉盛(002889):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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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嘉盛(002889):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5/11574c29-604d-4eb7-94fc-d6c70319ad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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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18:11│东方嘉盛(002889):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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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星期五)在深圳
市福田区保税区市花路 10 号东方嘉盛大厦 6 楼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通过邮件和短信的
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7 人。
会议由董事孙卫平主持,监事、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
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孙卫平的近亲属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董事李旭阳、邓建民、汪健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故董事孙卫
平、李旭阳、邓建民、汪健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4 票回避。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效落实,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制定了《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孙卫平的近亲属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董事李旭阳、邓建民、汪健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故董事孙卫
平、李旭阳、邓建民、汪健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4 票回避。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计划持有人的资格
、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已身故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个人出资上限变更事宜,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股票的购买、过户、登记、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等
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对参加对象放弃认购的份额进行重新分配,并同意董事会将该等事宜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约定办理;
7.授权董事会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确定因个人考核未达标、个人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的处置方案,并同意董事会将
前述份额的处置方案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办理;
8.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9.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10.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1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
可由董事会授权其他适当机构或人士依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行使,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孙卫平的近亲属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董事李旭阳、邓建民、汪健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故董事孙卫
平、李旭阳、邓建民、汪健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4 票回避。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25-003)。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 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3/927ea09d-9d20-42dd-8f95-ad38295042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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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18:07│东方嘉盛(002889):董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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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
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公司董事会现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制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充分征询了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中,
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
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
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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